勞動部: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雇主要求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將依法查處。

2015/02/16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104)年度為2月18日至2月21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基於不減損勞工國定假日休假權益之考量,勞動部已於103年5月21日令釋補假原則,自104年起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工時自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2週84小時產生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雇主如欲將休假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仍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

勞動部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情事。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社會局(處)申訴,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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