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是祭壇,司法如何滿足公眾?

2015/12/02

2015-12-02 01:40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國人皆曰可殺」的魏應充等人竟遭判決無罪,掀起軒然大波。名嘴和政治人物除大聲咒罵司法,也嚴詞批評法學教育與法官養成,甚至肉搜主審法官的祖宗八代。一時之間,不只是魏應充,連本案法官與台灣司法界,幾乎都成「國人皆曰可殺」的對象了。

說來可悲,在威權時期,民主運動前輩們致力追求司法公正與審判獨立,要讓法院「免於政治干預」。然而,在高度民主化的今天,法院獨立的判決卻屢屢因不符所謂「社會期待」,引發反彈。媒體與網路充斥著要求政治人物「改革司法以符合民意」的聲音,而朝野總統候選人及政治人物也都大言不慚地痛罵司法。由此看來,司法審判還能有獨立空間嗎?或者,法官必須像候選人一樣時時關注民眾對特定事件的看法,以便念茲在茲地遵循服膺?

會發生這種問題,關鍵原因是多數民眾不把法院當成法院,而當成民意獻祭的神壇。群眾期待的是,在人們受到心靈創傷之後,有一個官方的「獻祭」儀式:把祭品送上神壇,當眾宰殺或焚燒,以取悅降禍的神祇,讓眾人安心。在傳統社會,刑罰往往擔任了這種集體心靈療癒的功能,藉由嚴懲罪犯,安撫眾人的憤怒及不安。這也是每每發生重大事件,政客與輿論就想要加重刑罰、期待司法重懲的原因。

然而,現代社會的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是極不適合擔任「祭壇」功能的。它要嚴守「罪刑法定主義」,所以,法律沒規定清楚的,就不能任意開罰。它講究嚴格的「證據法則」,而且楬櫫「無罪推定」,因此檢察官要負很大的舉證責任,單純屬於「社會觀感」的問題,不能作為判決有罪的依據。

由於刑事訴訟的程序繁瑣冗長,因而往往不能速審速決以安撫民眾的情緒。相較於其他政治或法律手段,刑罰其實是最難「滿足社會觀感」的一種制度;偏偏台灣社會卻不滿足於行政制裁與管制,不重視民事賠償,而不切實際地期待法官來擔任祭司的生殺工作。

更糟的是,面對這樣的期待落差,我們的公眾人物和媒體卻鮮少引導社會反思刑事司法的本質,反而不時加油添醋,用媚俗的政治語言來強化民眾的情緒和刻板印象。候選人們痛罵法官,卻提不出具體的處理手段;電視名嘴吶喊「司法改革」,儼然把所有法官都當成該改革的恐龍。

至於其他社會菁英,明明有能力細看判決書所附之判決理由再提出具體意見,但多數人卻捨此不為,而只會說一些討好世俗卻沒有意義的話語,這完全是媚俗社會的特徵。例如,柯文哲說這是「最大的催票行為」,呂秀蓮痛批這是「司法最大的恥辱」;甚至有熟稔司法程序的律師說出「大便精煉若能吃」的聳動語言,來博取掌聲。這根本不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只是另一種「輿論祭壇」:把法官當成祭品,用輿論的烈火來焚燒他們的聲譽,以取悅民眾;藉由踐踏法官,讓群情激憤的群眾有著自以為是神的感覺。

台灣民眾的「司法觀」始終無法現代化,還一直停留在前現代的「祭壇觀」,懶惰媚俗的社會菁英其實無可卸責。當年「江國慶案」發生時,民眾痛罵司法誤判;但有沒有人提醒民眾反思:當年是在怎樣的社會氣氛下,逼得法官速審速決草率判案的?菁英與群眾不分青紅皂白地罵,以為民意就是最神聖的鞭子嗎?

我們當然不認為法院判決不能批評,畢竟法官不是神,也不是祭司;司法權是國家公權力的一部分,要向全體國民負責,不能恣意妄為。但批評之道,應該先了解判決理由,才能從而分析究竟是法院採用了過於嚴苛的證據標準,檢察官的舉證是否不足,或者是法官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值得商榷。這樣的檢討,才有助於後來的上訴審,可以得到更嚴謹的結果。

此外,除了刑罰,同樣值得探討的是:有沒有其他更能夠維護公眾健康並制裁奸商的政策手段?近年風起雲湧的「公民運動」,在這類議題上能發揮多少力量?喜歡廉價方便又要美味飲食的台灣人,願意付出多少代價來維護食品安全?其實,有太多太多的議題,都遠比空泛咒罵「恐龍法官」更有意義。

請讓刑事司法擔任單純的司法功能,別再把法院當祭壇,更不要把法官與法院當祭品。要知道,當人們用民粹的烈火來焚燒司法時,燒掉的是多年來好不容易爭取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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