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廢227 勵馨推兩小無猜除罪化
改走性平法 加強校園情感教育

2015/11/18
苦勞網記者

2015的同志大遊行上,一條寫著「兒少性無罪,廢除刑法227」的布條,再啟各界針對《刑法》第227條的討論。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昨天(11/17)召開記者會,主張「兩小無猜除罪化」:針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觸犯《刑法》227的第三、四項不應以《刑法》處罰,而改以《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走校園內的性平案件管道,來減少未成年人發生合意性行為卻互提告訴,兩敗俱傷的局面,也加強未成年人在校園中的情感與性教育。

勵馨基金會昨召開記者會,提兩小無猜除罪化。(攝影:陳逸婷)出席記者會的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紀冠《刑法》227條的法律解釋,第一、二項規範中,14歲的分際,是由於經調查發現,多數人性器官在14歲時成熟後,方有從事性行為的基本能力;然而即便性器官成熟,還需要考慮知識層面,也就是第三、四項規範的,14到16歲者被認為還沒有完整的「性知識」。因此,要符合上述滿14歲的性器官成熟,以及滿16歲的性知識成熟之後,法律上才認為你有「性的同意能力」,紀冠伶說。

這當中,還得區分性行為的「合意與否」,若是違反對方意願便是「妨礙性自主」的「強制性交」,這種屬於不分年齡皆罰;而《刑法》227則是處理「合意性交」的案例,此法條保護的是14歲以下與16歲以下,被認為沒有「性的同意能力」的未成年人,因此即便是合意性交也予以處罰。在這些前提之下,紀冠伶強調,227條不能廢,否則「買糖果給3、5、7歲的兒童吃,伯伯要對你做什麼,隨便任由他做」直言「孩子根本沒有意願可言」、「什麼都不懂」,一旦廢了227,對於與16歲以下孩童合意性交的成年者,就沒有任何處罰。

這當中,他認為兩小無猜的前提是雙方合意、彼此認定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若是18歲以下卻違反對方的性意願,就不屬於兩小無猜。針對227條中的第三、四項,他說,現在因為網路發達,有各種管道能獲取性知識,因此14到16歲,是否不具備性知識,從這個方面,是可以「考慮看看」。兩小無猜部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準則是「宜教不宜罰」,進少年法庭的案件資訊是完全保密,查不到前科紀錄。

紀冠伶說,最初這套法律制度的規劃設計,其實是因為考慮到家庭與學校教育的失能,讓案件中的加害人來法院走一趟,也許很辛苦,但是「孩子都會嚇到了」,換言之,透過法院來發揮管訓的作用。針對兩小無猜是否不罰、回到《性平法》處理,紀冠伶強調,現實中,對這類案件中的未成年而言,不存在「我是被害人」的想法,雙方對簿公堂後的結果往往是家長獲得金錢補償,有時成為變相斂財,根本達不到司法「修復」的效果,也因此,他認為兩小無猜值得「再討論」。

台少盟祕書長葉大華則質疑,若雙方合意,只因為年齡身份的緣故,就受《刑法》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此外,她也認為14歲是否為性器官成熟的年齡分野,現在應該要重新調查,也要在生理之外,考量性成熟的心理因素,並思考如何面對青少年的情慾。

針對這次的修法訴求,勵馨研究發展主任王淑芬強調,不是要把227除罪化,也不是廢除第三、四項,成年人觸犯227還是要罰,訴求只是把「兩小無猜除罪化」,並修改《性平法》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使得這些案件可以不再以「性侵害」案件處理,直接以「未成年人親密關係事件」的方式,交由校園社工進行輔導。不過,王淑芬舉了一個例子,加害人剛滿18歲,便與其14到16歲的女朋友發生合意性行為而被定罪,他無奈說現階段這類案件還沒有辦法突破,只能先幫兩小無猜案件解套,解決「性」在校園裡「學生不敢說,老師也不敢問」的情感教育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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