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組工會最低人數門檻調降
勞動部納入《工會法》修法議題 並與勞團溝通說明

勞動部表示,有關工會最低籌組人數之門檻是否予以降低,目前已納入《工會法》修法議題之一,將多方徵詢各級工會意見;至於「政治性罷工」,應為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有建議,仍宜依陳情或請願管道向政府表達。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勞工之結社權,並使工會組織多元發展,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之《工會法》,除將原有工會成立所採之「許可制」變更為更開放自由的「登記制」外,另於工會組織類型中,新增開放勞工可結合相關產業之勞工直接籌組或加入跨越場廠、事業單位之縱向類型產業別工會組織,期以「勞工團結權保護」、「工會會務自主化」及「工會運作民主化」之工會發展原則,達成維護勞工團結權益之目標。至於現行工會籌組之門檻規定,係為避免工會因發起人數不足,進而影響工會會務之運作,爰參酌人民團體法對於籌組人民團體之門檻規定,訂定上開籌組工會人數之規範。

有關「降低工會最低籌組人數門檻」之訴求,勞動部刻正辦理研修《工會法》之相關座談會議,其中亦有針對籌組工會門檻限制規定之議題,未來將廣為徵詢各界意見,審慎評估,讓工會之籌組更具代表性及團結力,有效建構集體勞資關係正常發展。

勞動部表示,國際勞工公約對於勞工爭議權行使所揭櫫的基本原則包括「爭議行為應由工會領導」、「應以締結團體協約為目的」及「應符合妥當性原則」,亦即勞工之罷工應以促進或維護勞動條件或經濟條件為目的。我國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勞工之罷工權之行使,已設有專章予以保障,並免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符合前揭公約之精神。至所提「政治性罷工」指針對國家政策、法令之意見表達所為之爭議行為,與工會為能簽訂團體協約,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之罷工,兩者差異極大,並不能相提並論;以對工會態度最開放的歐洲先進國家為例,僅少部分國家承認工會政治性罷工活動,多數國家仍不予承認。

勞動部表示,憲法已賦予人民集會結社及言論之自由,若工會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如有建議時,仍可依請願法規定向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達意見,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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