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電宣佈將在今年10月起調降電費,其中非營業用電越低度數的級距降幅越大,也就是說,理論上一般住家將會「用電越少省越多錢」。然而分租套/雅房的情況就不同了,除了必須計算各房客的用電量外,租約裡如何規定雙方的電費分攤?租約期間如遇到電費調降,房東收的電費總額比帳單金額還多,該隨時調整收取電費的方式嗎?房東要負法律責任嗎?房客又該怎麼做?
契約怎麼規定,電費就該怎麼收
首先「契約自由」是租屋簽約雙方必須注意的關鍵字,意思是只要不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契約條文經締約雙方同意後就有法律效力,兩邊都要遵守。租屋的電費計算與收取當然也不例外。
以相當普遍的分租套/雅房來說,雖然各房間一般都有房東裝設的獨立電表計算各自用電度數,節約用電的房客卻很難享受到台電「用電越少,每度電越便宜」的低費率,因為和同住處其他房客一起計量後,通常用電總量仍然很高,還是得依高級距的費率分攤。住分租房間共用電表的房客之間,電費負擔本就會彼此影響。這正是分租房間電費計算的特性。
因此實務上為了方便管理及計算起見,分租套/雅房的租約裡最常見的電費規定,莫過於直接寫明房客該付每度電多少錢,再乘以每間房的用電度數。而既然租約基於「契約自由」已有效力,房客和房東便必須遵守租約直到期滿,不可單方面擅自更動。
例如住在分租套房的A在去年夏天兩個月只用電300度(平均每月用電150度),依照當時夏月電費費率(如下表(a)與(b)欄),理論上A只須付685.2元((120度×2.10元×2個月)+[(150度-120度)×3.02元×2個月]),然而因為A與同住處其他房客的總用電量高達2000度(平均每月用電1000度),總電費9137元,平均每度電費狂飆到將近4.57元(如下表(c)欄)。
而房東在與A簽租約時,便已議定直接以每度電4.5元計算,因此A必須按照租約在這兩個月付房東4.5×300=1350元。
「每月」用電量分段(a) |
每度電平均費率(元)(b) |
計費方式(c) |
120度以下部分 |
2.10 |
120度×2個月×2.10元 |
121~330度部分 |
3.02 |
(330-120)度×2個月×3.02元 |
331~500度部分 |
4.39 |
(500-330)度×2個月×4.39元 |
501~700度部分 |
5.44 |
(700-500)度×2個月×5.44元 |
701~1000度部分 |
6.16 |
(1000-700)度×2個月×6.16元 |
電費總計 |
A+B+C+D+E=9137元 |
電費超收不一定是「膨風」
然而在租約期間若遇到電費調降,租約條文裡固定的電費費率是否可跟著調低?否則房東豈不是多收錢?崔媽媽義務律師吳文君表示,既然租約已記載電費的收取方式,除非租約明定隨著台電費率或帳單金額而變動,否則房客不可單方面要求房東減少收取的電費,除非能和房東充分協商至雙方同意。
雖然依電業法規定,房東收取的電費屬「代收」性質,原則上不可超過帳單金額;然而為方便計算起見,實務上偶爾有超收少數金額仍算是合理範圍,不必擔心有「詐欺」、「不當得利」或電業法上「賣電」之嫌。
崔媽媽建議房客和房東,彼此議定租約相關規定時,最好先瞭解電費費率與分租房間的特性之間的關係,並參考以往整樓層的用電量級距而定,才能儘量協商出相對公平的分攤方式,並明白記錄於契約中,才可減少遵循租約時的疑慮與爭議。
如果房客在入住後覺得電費計價方式不合理,最好放軟身段、以和緩的態度與房東說明情理,也能提高協商成功的機率。
回應
有關學生們其在學校外租屋的相關常識和知識網頁網址,
有關學生們其在學校外租屋的相關常識和知識網頁網址,
下列網址網頁為教育部與國立虎尾大學的
合作的網頁網址之「問與答」,
這網頁網址裡面,每一個項目皆要仔細參讀,
實在有很多知識與常識幫助學生偶
https://house.nfu.edu.tw/faq
http://m.xuite.net/blog/tina_tu/house/585150726
另外,
(a)建築物之台電電費收取:
台電公司是依據他自己安裝檢核的台電契約電錶
收取該建築物每期應付之電費
(b)台電契約電錶申請安裝標準:
目前台電電力公司之相關營業規則法條,
對於民眾其申請安裝契約電錶,
若是以建築物內之「房間為單位」
申請台電之契約電錶,
「房間為單位」是無法可以申請台電官方之契約電錶。
(c)關於建築物電費的單價基準計算,釋疑與說明,
請參考下列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網頁相關電費計算
之例子釋疑說明網頁網址:
http://www.stu.ntou.edu.tw/sd/Page_Show.asp?Page_ID=24138
(d)台灣電力公司107年4月1日起實施之台電電價錶標準收費,
請參考目前台電公佈之最新版實施電價表, 其WWW網頁網址為:
https://www.taipower.com.tw/tc/page.aspx?mid=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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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們在外讀書學子,
下列(A)(B)(C)三項,為學子們在學校外租屋時候,
會遇到的電費問題,這些資料 是電費的相關說明與解釋:
(A)
http://www2.tmm.org.tw/school/school-rs-04320.htm
(B)
https://www.tmm.org.tw/contents/m_cont?id=81
(C)
https://www.tmm.org.tw/contents/m_cont?id=28
(C)
建築物內的房間電錶問題 VS. 現階段有關
台電公司之官方契約電表申請法規規定
目前對於租賃建築物內房間,大家反應的電費計價過高,
探討其根因原來問題是出自台電的電業營業相關法規,
目前電業營業法法規對於安裝電錶申請,
它是不允許民眾或建商「以建築物內的房間」
為單位去申請台電的官方電錶,
因為房間不是台電電業法規說的「戶」,
所以導致全台的室內房間他們全部都
不能申請安裝台電的電錶
以幫助他們解決目前電度計價過高的經濟問題。
所以,希望將來透過相關立法委員公函或行政院的公文,
儘速修法修改成為「電業法規法律允許可以以建築物內的房間
正式申請台電的官方電錶」,
如此就不會再為建築物內私有電錶與電價發生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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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立法委員您好,百忙中叨擾,
要請您幫忙修改台電電業法規關於電錶安裝申請條文修改,
希望今年有機會修改,文述如下:
下列這邊網頁網址內有討論,
其中有教育部與虎尾科大合作的雲端租屋網,
內有有關我們在外租屋電費釋疑,
他的文字是非常清楚的知識與常識,
目前租客反應的電費問題,
它根本的問題是出在依據目前台電的電業營業法規法律,
目前電業營業法對於安裝電錶申請,
它是不允許民眾或建商「以建築物內的房間」
為單位去申請台電的官方電錶,
導致在外租屋客所租的室內房間都不能裝台電的電錶,
所以希望委員與其他委員幫忙,
將相關的電業法法律有關台電官方電錶安裝,
透過委員的公文,儘速趕快能夠修改成為「電業法規法律內文,
允許可以以建築物內的房間申請台電的官方電錶」,
如此就可以造福每個房間的租客與房東雙方,
不會再為建築物內私有電錶與電價發生爭論,
我們百姓大家都
很樂見此電業法有關台電官方電錶安裝法律的修改至「房間單位」
就可以安裝台電的官方電錶,謝謝你,委員。
http://m.xuite.net/blog/tina_tu/house/5851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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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生們其在學校外租屋的相關常識和知識網頁網址,
下列網址網頁為教育部與國立虎尾大學的合作的
網頁網址之「問與答」,
這網頁網址裡面,每一個項目皆要仔細參讀,
實在有很多知識與常識幫助學生偶
https://house.nfu.edu.tw/faq
另外,
(a)建築物之台電電費收取:
台電公司是依據他自己安裝檢核的
台電契約電錶收取該建築物每期應付之電費
(b)台電契約電錶申請安裝標準:
目前台電電力公司之相關營業規則法條,
對於民眾其申請安裝契約電錶,
若是以建築物內之「房間為單位」申請台電之契約電錶,
以「房間為單位」是無法可以申請台電官方之契約電錶。
(c)關於建築物電費的單價基準計算,釋疑與說明,
請參考下列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網頁相關電費計算之
例子釋疑說明:
http://www.stu.ntou.edu.tw/sd/Page_Show.asp?Page_ID=24138
(d)台灣電力公司107年4月1日起實施之台電電價錶標準收費,
請參考目前台電公佈之最新版實施電價表, 其WWW網址為
https://www.taipower.com.tw/tc/page.aspx?mid=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