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再審,平冤罪
法官的使命是不讓無辜的人民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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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4
資料來源: 

時間:2015.02.05(三)09:20-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主持:羅秉成律師(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出席:蔡晴羽律師(台大法研所碩士生、林金貴義務辯護律師)
   謝煜偉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再審新制度,冤罪盼平反
總統於2月4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放寬再審之條件,本次修法對於在獄中苦苦喊冤的無辜被告而言,意義重大。

冤獄平反協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長期致力於冤案救援,每每面臨法院受限於古老判例的束縛,錯誤判決難被推翻,冤抑無解。新法明文規定,以「發現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即屬再審新證據,盼能藉由修法讓更多無辜冤罪獲得平反機會。

重要證據未審酌,林金貴遭判無期
冤獄平反協會也將於新法修正後為遭冤判無期徒刑的無辜被告林金貴,聲請再審。2008年5月高雄鳳山一起計程車司機遭槍擊殺害之案件,5個月後,警方逮捕林金貴,認定林金貴涉案,法院認定林金貴因不明動機開槍殺人,判處無期徒刑。

經冤獄平反協會律師團與台灣大學法學院學生共同研究林金貴的案情,發現本案疑點重重,並找到卷內有可證明林金貴不在場的證據,法院卻不曾交代說明。在新法規定下,該證據應符合「判決確定前已存在而未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律師團將以此提出再審。

冤獄平反協會與民間司改會期許新法修正為台灣的冤案救援行動開創新局面,法院的使命是不讓無辜的人民受到懲罰,期盼在冰冷鐵窗內的無辜被告早日平反冤屈。

活動日期: 
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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