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對「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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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一、「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是正確的不動產稅改方向

「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是推動國內不動產相關稅制改革的核心價值,我們支持並期許政府要堅持推動改革。

二、 先推動交易所得稅改革符合整體稅改的步驟與進程

基於稅制改革進程安排與複雜程度考量,我們同意先行推動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制改革,並期待政府部門在推動交易所得稅改革之際,亦能針對不動產持有稅制度(房屋稅與地價稅)進行相關改革基礎工作之規劃。

三、 不動產所得稅制應以「合理」、「保障自住」與「抑制投機」為原則

依據國外經驗,不動產相關資本利得稅主要有兩種課徵方式。一類是與所得稅分離,依據持有時間長短訂定不同稅率(持有期間短之稅率較高),例如日本、韓國、美國、德國、法國;另一類則納入所得稅合併課稅,例如澳洲、紐西蘭、西班牙。另中國則採取依據增值倍數課徵累進稅方式,英國則以年度所得是否超過約165萬台幣,區分兩種稅率。

1. 有關財政部規劃之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制度,我們主張稅率不應低於一般國際標準。

(1) 如依財政部所提稅率比照綜合所得稅累進方式,對長期給予稅率優惠之年限認定不應過短;對持有期間低於2年者加重課稅,作為搭配特銷稅退場之條件。

(2) 如另採稅率依據持有時間長短方式,應以10年做為長期持有之界線。持有10年以上者給予優惠稅率;持有2~10年者採一般稅率;持有未滿2年者應加重稅率,作為搭配特銷稅退場之條件。

2. 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不應有免稅規定,要求財政部取消其所提總價一定金額以下自用住宅交易免徵不動產所得稅之版本。自用住宅得比照土地增值稅模式,採取一生一次10%優惠稅率與兩年內之重購退稅;但非自用住宅不應給予重購退稅,避免鼓勵投機行為。

3. 若採取與所得稅分離課稅方式,則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無論自然人或法人,均應以相同稅制與稅率標準。但以興建房屋銷售為業之建設公司,應另行建立符合公平效率原則之稅制,例如其交易所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全數課徵營所稅;或交易金額之土地部分以公告現值認定,差額部分採營所稅方式課徵。

4. 有關前次移轉成本之認定,採證資料以銀行徵信或買賣契約書資料為依據;若無正當舉證資料,應以估價師鑑估為準,且鑑估時得採較有利納稅義務人之標準。基於極早期之取得成本認定不易,建議僅採計民國75年以後之增值。

5. 不動產所得稅之稅基應抵扣土地增值稅之稅基,避免重複課稅。並應建立合理的列舉扣除與標準扣除制度。

6. 不動產所得稅制應於一年內完成立法,避免法案跨屆不續審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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