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人權城市沒人權!警察濫權沒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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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6

12月22日下午,三名中央公園護樹護地聯盟的志工在高雄市政府前靜坐;其中一名男性志工被警察強行帶往派出所,一名女性志工則被警察拖行,導致多處擦傷,並因抗拒警察違法抬人,被警方以妨害公務移送。而整個過程,警方並未舉牌,明顯違反執法程序。

同樣的情形,12月11日便已發生過一次(同樣是該聯盟的三名志工在市府前因靜坐被逮捕移送法辦,甚至其中一位被上手銬);事後,護樹聯盟、高督盟與多位議員便已經在市議會開記者會譴責這種濫權執法、違反人權的行為。我們不禁要問:一個號稱「人權城市」的地方,怎麼會一再發生此種侵害人權的事?一位號稱「人權鬥士」的市長,竟然容許她的部屬一再違法濫權,而且就在她的市府大門口?

姑且不論該聯盟三名志工的訴求對不對,難道陳市長忘了:在民主社會,人民與政府有不同意見,本來就是常態。身為「人權市長」,陳市長應該全力捍衛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才對啊!怎麼會放任自己市府的警察,一而再,再而三的濫權執法、侵害市民人權?

以這二次警方逮捕人所依據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我們不禁要問:靜坐的志工有哪一點有「意圖滋事」或「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退一萬步講,就算靜坐真的「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警方也沒有依規定進行先「命令解散」啊?連違反《集會遊行法》都要先「舉牌三次」,靜坐是違反哪一條法呢?

連被批評為「惡法」的《集會遊行法》(第26條)都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為什麼對付一個和平表達反對政府政策的靜坐,竟然可以完全不顧執法的比例原則?

作為愛惜高雄市名譽的市民,我們要求陳菊市長為此次「傷害人權」的警方濫權行為,向當事人致歉;更要為市府團隊損害高雄市「人權城市」的聲譽,向全體市民道歉。此外,我們要求陳菊市長對此次濫權執法的整起過程–從決策到執行,作出完整調查,並公開向市民報告;對違法濫權人員,則應依層級予以嚴懲,以表維護人權之決心。

二周內,若陳市長未有積極回應,我們不排除向國際人權組織投訴,並發起更大規模的抗議行動。

■發稿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

■連署單位: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綠色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黨高雄支黨部、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辦公室、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大高雄總工會、高雄市輔育人員工會、高雄市教保人員工會、中央公園護樹護地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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