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CEDAW公約審查不是大拜拜!
行政院的後續落實方案究竟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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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時間:2014年9月1日(星期一)上午10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3-1號)

主持人:尤美女立法委員

與談人:

陳瑤華女學會監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

張玨心理健康行動聯盟召集人、臺北市雙胞胎協會創會理事長

何碧珍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梁玲菁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副教授

依瑪貓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發言人

許秀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律師

張凱強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發部倡議組高級專員

葉若瑛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秘書長

政府相關單位: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處長黃碧霞、權利保障科科長蕭鈺芳

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1]第六條之規定,政府必須「依公約規定,建立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今年(2014年)6月22日,行政院長江宜樺在接待五位受邀來台進行國家報告審查的CEDAW委員[2]時,曾公開向媒體宣示與承諾,行政院共檢視了3萬3,157件之法規、命令、行政措施,經審查確定違反CEDAW公約者共計226件,並將於2014年底前完成修訂,行政院也將持續追蹤後續修法進度。更指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將隨即建立改善、監測及督考機制督促各權責機關積極辦理,以符合CEDAW規範。」[3]

而在行政院長信誓旦旦宣示之後,這五位具有豐富聯合國人權事務經驗的國際人權專家也在23日至25日三天的時間,根據政府的國家報告與民間的平行/影子報告,就台灣的性別與人權情況進行第二次的總體檢。並於26日上午公佈了一份總共35點的「審查委員會總結意見與建議」,羅列了各項重要的、給予台灣政府進一步落實CEDAW公約的政策及修法建議。而當時承接這份建議書的行政院政務委員馮燕,也公開承諾會戮力落實。

但距離6月26日至今已超過兩個月,政府的動靜無聲無息,主責的馮燕政委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遲遲沒有就這份CEDAW專家委員們徹夜未眠所討論提出的「結論性意見」,向外界說明任何具體的後續作為。若我們對比2013年2月間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後的進度,主責之法務部法制司在一個月內,就已彙整各級政府機關就81點結論性意見所提出之初步回應[4],且也在審查後兩個月內就啟動了兩輪共22場的後續落實會議及30場以上的相關議題公聽會。顯見行政院性平處並沒有積極依照CEDAW施行法第6條「研擬後續施政」,更無視於行政院長所指示的「將隨即建立改善、監測及督考機制督促各權責機關積極辦理,以符合CEDAW規範。」因此,在這次審查期間積極參與並提出報告的眾多民間團體,均嚴正指責政府如此失職怠惰,竟把已國內法化的國際公約與專家建議當兒戲。

五位CEDAW專家所提出的這35點結論性意見,除去前5點的「緒論」在交待台灣第二次CEDAW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背景脈絡、委員組成、時間地點、政府與民間參與者、謝辭等資訊之外,第6點至第35點,大致上依照CEDAW公約實體權利的條次,一一敘明專家們根據國家報告與民間影子/平行/替代報告所獲得之資訊,觀察、診斷並批判台灣性別人權之問題,以及建議台灣政府應該改進的政策與應有作為。

這些議題包括幾個涉及總體制度面向的建議,如「性別平等綜合性法制:關於歧視定義的法制化」、「廢止歧視性法律條文:法規的全面檢討」、「國家人權機構之建立」、「婦女和性別主流化的國家機制」、「消除對婦女歧視的培訓和影響評估」、「女性是否近用司法資源」等等。同時也涉及非常具體特定的議題,包括「性別角色和刻板印象之消除」、「媒體角色:尤其是在保護受害者隱私的法律規範」、「人口販運和剝削婦女」、「對婦女和女孩的暴力:尤其是司法審判與家暴防治的面向」、「政治與公共生活:尤其是重要政府機關的女性代表比例」、「婚姻移民的國籍:尤其是修正國籍法」、「教育與訓練:包括高等教育、教材、校園霸凌、懷孕女學生受教權等議題」、「就業與經濟機會:尤其是公共托育、女性勞參率、外籍移工之勞動權保障」、「健康權:全面的女性健康政策」。以及針對交叉歧視、多重歧視等的女性議題,包括「感染HIV或愛滋病的婦女:尤其是外籍女性愛滋感染者的面向」、「農村婦女:是否能夠代表參與全國性的農村發展計畫」、「原住民婦女:參政的比例及就業經濟方案」、「身心障礙婦女:現況資料之蒐集以及全面的政策和行動」、多元性別女性(LBTI women)家庭與婚姻權利和男女婚姻年齡等議題。

上述30點各方面的性別議題,涉及整全性的政策面,更多是涉及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特定單位的權責。但無論如何,如果說一份國家報告是由行政院中央高層機關,也就是行政院性平處所統籌的性別人權檢視,那麼沒有道理在國際人權專家經過仔細的檢視、審查、以及提出建議之後,中央政府機關卻不願意扮演統籌、協調、與執行的角色。

若任何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要有意義的話,就必須透過今年6月間這種國際審查的方式,進行國際人權標準與國內情況的檢視,看看到底有多少落差,應該如何改進,而且政府必須推動跨部會整合的國家行動計畫,在這個意義上,才有可能達到江揆所承諾的「以符合CEDAW規範,使我國婦女人權保障能和國際接軌並與時俱進。」

事實上,聯合國非常鼓勵各國政府根據1993 年「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廣納各方意見,啟動一個擬定和推動「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項目,或者在台灣的性別人權政策上,其實可以藉著這次CEDAW審查後的35點結論性意見,進一步修正2011年政府頒布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進行滾動式的執行及正式的追蹤列管。而落實的第一步,就是要開始制訂推動時程、分配主責機關與協辦機關,廣邀民間NGO參與以及資訊公開透明,延續6月間的建設性對話,以根本地落實這些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因此,我們許多積極關注CEDAW公約之後續落實的民間團體,共同提出以下各項訴求:

一、針對行政院至今在CEDAW結論性意見的毫無作為,深感不滿與失望,並予以嚴厲的指責。

二、要求行政院儘速啟動並制訂「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或者進一步修正2011年所頒布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提出確切的時程規劃與落實方式。

三、要求行政院在2014年年底前,至少要舉辦完成一輪的結論性意見後續落實檢視會議,且這35點結論性意見,必須被行政院追蹤列管與考核進度。

四、行政院及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未來所有關於CEDAW的會議與業務,應資訊公開透明、公佈所有會議之資料與詳細紀錄,會議也應廣邀民間參與,勿黑箱私下進行。

五、五位CEDAW專家委員所提出的這35點結論性意見,並不是人權與性別平等工作的終點,很多NGOs在審查過程中所提出但未必納入結論的建議,政府都應予以重視。

附件:35點結論性意見

[1]台灣政府在2007年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公約),並於2009年舉辦初次的國家報告及進行國際審查。到了2012年元旦,立法院所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因此,今年(2014年)6月23日至26日,政府依法舉辦了第二次的CEDAW公約國際審查,並邀請到五位擁有豐富聯合國人權經驗的國際專家,來台與超過200位各級政府代表與將近100位的民間非政府組織工作者,進行深入的對話。

[2]這五位CEDAW委員分別是Violet Awori女士(肯亞籍)、Rea AbadaChiongson女士(菲律賓籍)、Mary ShanthiDairiam女士(馬來西亞籍)、Denise Scotto 女士(美國籍)、以及召集人Heisoo Shin 女士(南韓籍)。

[3]參見行政院6月23日之新聞稿「行政院邀請國際婦女人權專家來臺參與CEDAW第2次國家報告審查期盼我國婦女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網址: http://www.ge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D9EB035103686D4C&sms=B1994C...

[4]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Data/388165742844.docx

35點總結意見與建議Conclusions_and_Recommendations.pdf by coolloud

35點結論性意見所涉及之法規.pdf by cool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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