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測進校園 新北遭批違法侵權

2014/08/28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孫窮理

菸權會理事長陳麒安批評新北市預計菸測違法。(攝影:王顥中)

新北市教育局為擴大在校園內推動禁菸教育,規劃將提供轄下學校每校一台「一氧化碳檢測儀」以了解學生吸菸情形。今天(8/28)下午吸菸者權益促進會連同部分關心學生權利的民眾赴新北市政府,批評強制吸菸檢測是把學生當「潛在罪犯」看待,有妨礙自由等違法之虞。菸權會理事長陳麒安表示,若學校老師與教官未經法官或檢察官同意便實施檢測,學生有權拒絕。新北市教育局則表示,檢測設備只是推廣戒菸的「輔助工具」,強調不會全面實施,只用於「有吸菸紀錄」與「疑似吸菸」的學生。

新北市教育局校園安全室指出,今年(2014)市府已編列共250萬元預算,採購125台「一氧化碳檢測儀」,作為全市公私立國高中職的戒菸推廣輔助工具,目標鎖定曾有吸菸紀錄、或有吸菸嫌疑與事證的學生,以積極矯正學生避免偏差。

陳麒安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5-1條規定,校方要強制學生進行呼氣檢測,必須得到法官或檢察官的許可,否則就是違法!陳麒安說,校方可能會以「若沒抽菸怕什麼?」等說詞強行執行,「但問題在於校方根本沒有權力進行檢測!」陳麒安說,學生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拒絕校方的檢測,或者請家長協助像校方提起「妨害自由」告訴,而菸權會也願意提供協助與法律諮詢。

對於強行菸測的違法爭議,新北市教育局校安室主任彭允華表示,菸測是依法行政,依據的是《戒菸教育實施辦法》辦理。此外,則是搬出《菸害防制法》與《學校衛生法》等規定背書。

然而,《菸害防制法》第12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學校衛生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而《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則是規定,若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2條應受戒菸教育,「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綜觀這些條文,皆與學校可實施菸測無關。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推動「校園安全」的名義,將菸測帶入校園。(照片來源:北市政府教育局)

依照相關法令,任何像是指紋、尿液或吐氣檢查等資料採集,皆需有調查犯罪或蒐集證據之必要為目的,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規定「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但這裡所針對的都是已受拘提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非學生;執行者也是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等犯罪偵查人員,而非學校的老師與教官。

然而,針對違法疑慮,彭允華僅是不斷重申「一切是以孩子好為優先」、「看重的是效果」,並強調,「吐氣」並非「侵入性檢測」,所以沒有妨礙自由的問題,是很「和平」的。

事實上,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謂個人資料就絕非僅止於「侵入性檢測」所得之資料,像是指紋、醫療、健康檢查等項目均列於其上。而在第6條部分也限制若非有「法律明文規定」或「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不得蒐集個人之醫療與健康檢查等個資。

從目前菸害防制的相關規定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吐氣菸測」是「戒菸教育」的必要手段,更不用說,教育局將檢測設備交由學校使用,完全沒有嚴謹的相關規範、安全維護措施、個資保密條款等配套。

陳麒安表示,教育局的強制菸測目前看來勢不可擋,一旦執行就是違法既遂,未來將協助學生提起訴願或者訴訟,不排除各種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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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搬這些法條恐怕也阻擋不了學校硬幹。一來,就算此舉違法,哪個學生敢(或有本事)對學校提告?告了又能怎樣?就算告贏了又能怎樣?

我還是一直等著看,奴性堅強的台灣人究竟能忍到什麼地步。

您好,閱讀過上述文章,有初部認知,但是學校已經送衛生局裁罰,該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