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靠背貴 國父會流淚:反對虛價課稅 還我漲價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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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日期:2014年8月19日 (週二) 下午13:30 ~ 14:00 地點:財政部大門前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 出席團體:台灣綠色酷兒協會、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無殼蝸牛聯盟、台灣居住正義協會

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孫中山的民生主義強調要「平均地權」、「漲價歸公」。馬總統說他每天早上都要向總統府的國父銅像鞠躬,結果台北市房價所得比(即購屋痛苦指數)15.01倍成為世界第一貴,你說國父能不流淚嗎?

我國錯誤的房地產稅制,是造成當今高房價民怨的根本原因。房地產稅賦可分為「持有稅」及「資本利得稅」 兩大類,前者嚴重低於國際水準,僅約美國的10分之1;後者的有效稅率則遠低於薪資所得最低級距稅率 (5%)。因此,台灣成為炒房天堂,炒房成為最能賺取暴利、卻繳最少稅的無本生意。

然而,財政部在8月19日召開的第二場「房地合一」座談會,僅討論不動產交易稅,甚至可能取消抑制短期投機的奢侈稅,最關鍵的房產持有稅卻仍以公告價格為稅基(虛價課稅),改革只做半套,嚴重背叛國父「照價徵稅」、「漲價歸公」主張。因此,數個民間團體今日在財政部前召開記者會,要求財政部正視問題之嚴峻與民眾的憤怒,帶領地方政府啟動全面的不動產稅制改革,不要再拿任何理由當作「未來再推動」的藉口!

我們第一個訴求:資本利得稅採實價課稅 真正「漲價歸公」 國父主張「漲價歸公」:私相賣買,則以所增之價,悉歸公有,地主祇能得原有地價,而新主則照新地價而納稅。

中央研究院「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報告顯示,台北市四十坪房屋(土地持分8坪),2001年購入市價1000萬元,2013年可售得3050萬元,售屋賺了2050萬元只繳34萬元稅,資本利得稅(土地增值稅加財產交易所得稅)稅率1.65%。

孫中山當初是主張「悉歸公有」、稅率100%。若以今年報稅的稅率來看,年收入超過440萬元甚至要課到40%的稅,那為什麼坐擁房地產、不用付出任何勞力、只靠房價上漲致富的頂端階層,卻只需繳1.65%?

我們主張:農業用地及農舍之移轉目前不課土地增值稅,現在已開放非農民可購買農地,絕對大開逃稅之門,實價課稅必須納入管制。此外,投資客為了貸款方便與逃稅考量,多採人頭買房,我們雖同意僅有一戶之家庭給予減免,然而若無法抓出人頭戶,將來絕對會成為投資客逃漏稅大門。

我們第二個訴求:反對虛價課稅 持有稅「照價徵稅」 國父主張「照價徵稅」:照價年納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以為地稅。

中研院報告顯示,台北市四十坪房屋,合計十二年的持有稅(房屋稅加地價稅)每年約3萬元,房地產平均稅率只有0.1%。只課到孫中山主張的二十分之一,如果這不是背叛孫中山,那什麼才是背叛?

財政部日前才通過持有四戶房子以上的「囤房大戶」,房屋稅率要從1.2%調高到3.6%。今年台北市擁有53戶房的超級大戶,一年平均每戶只要繳938元的房屋稅,就算調高三倍又如何?就算加上地價稅,他一間房要繳的稅竟比一部1400c.c.的小轎車要少!難怪投資客帥過頭嗆說就算稅率調高,對他們「根本就是不痛不癢」。

我們主張:廢除現有虛假的、僅占市價一到二成的不動產與地價評議機制,停止「虛價課稅」! 非自住房產依實價登錄之真實市價課徵房地產持有稅、課徵高額空地稅,且對大戶課徵累進稅率,大幅拉高囤地囤房成本,落實公平正義。

我們第三個訴求:奢侈稅 不能廢

我國目前針對短期房市交易所課之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非自用住宅如果在一年內轉手,則課徵15%的奢侈稅;在一至兩年間轉手,則課徵10%的奢侈稅。請注意!奢侈稅本來的目的就不是要取得稅收,而是為了抑制短期投機。奢侈稅實施後,的確抑制了短期房屋的交易,以雙北市而言買賣移轉件數大約下跌兩成,其他縣市亦多呈下降走勢。

然而,為何實施奢侈稅後房價依然上漲?我們認為主要有兩個理由:奢侈稅只是半套,必須搭配實價課稅(包括持有稅與資本利得稅),才能真正健全房市;另外則是由於兩年閉鎖期太短,對小咖投資客來說,只要出租兩年就完全課不到奢侈稅,而房市大咖呢?在利率這麼低的環境下,持有稅又僅0.1%,房子多放個兩年再賣出更是不痛不癢。

那鄰近國家怎麼做呢? 香港--短期交易額外課徵印花稅:半年內稅率20%,半年到1年稅率15%,1至3年稅率10%。 新加坡--短期持有房地產需額外繳交賣家印花稅:1年內16%,1至2年12%,2至3年8%,3至4年4%。

我們主張:比照鄰國延長奢侈稅閉鎖期為四年,因為真正自用的人是不會兩年內就賣房子的,何況還有排除條款:僅有一戶房屋,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本來就免課。

還我民生主義 我們嚴正要求: 憲法第142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1) 「漲價歸公」部分,不動產交易依實際獲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抑制哄抬炒作。 (2) 「照價徵稅」部分,非自住房地產按實價(市價)課持有稅,打擊囤屋養地。 (3) 「奢侈稅」部分,比照鄰國延長奢侈稅閉鎖期為四年,杜絕短期買賣。

活動日期: 
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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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14年07月09日
社論-中華民國姓社還是姓資?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709001521-260109

卸職後回到大學任教的司法院前院長賴英照先生,近來連續發表了兩篇討論憲法觀念的好文章,表達了兩個重要觀點,第一個觀點認為是我國憲法應該是一部富有社會主義精神的憲法,第二個觀點批評我們沒有認真對待憲法,沒有遵照良好的憲政精神去實施,造成台灣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傾向過於濃烈。他的文章可能影響重大,但《中華民國憲法》究竟是不是一部「富有社會主義精神的憲法」事關重大,我們願意做深入的探討,希望引起更多精彩而有意義的憲政討論。

先談談《中華民國憲法》姓社姓資的問題。誠如賴氏所論,我國憲法確實含有相當數量的條文,足以讓人產生其帶有高度社會主義理想色彩的印象。賴氏舉出第143條關於土地漲價歸公的規定,就是明顯的例證,他據此指出目前稅法對於土地自然增值的稅收過低,甚至可能不予課稅,不是憲法的意旨,很有一針見血的味道。當然,憲法該條規定的是「照價納稅」與「照價收買」,稅率是否應如賴氏所言必須達到百分之百,造成徵收土地卻不補償的實質結果,尚有很可細加斟酌之處。

值得進一步釐清的是,我國憲法雖然受孫文學說影響,但並未完全照搬孫文的學說;更重要的是,憲法不是個人的學說,而是根本規範,孫文學說與憲法不同之處甚多,當然要以憲法而非孫文學說為準,這正是國家要有民主的憲法建立法治以取代人治的精神之所在。如果孫文學說是社會主義色彩濃厚的學說,細繹我國憲法的規定,卻明顯具有在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間謀求折衷的精神,早已開啟了舉世社資兩大經濟思想流派在20世紀後半葉直至21世紀相互影響而為調和的先河。

例如我國憲法明文將土地的原始所有權歸於國家,而不及於一般之物,是將土地看成極其有限而易形成壟斷的資源,難有真正完全競爭的市場存在之故,即與市場經濟的基本道路不相衝突。同時又開放「人民得依法律取得所有權」,也已納入土地所有權的制度性保障,承認土地交易的市場機制,即非極端社會主義可相比擬。

又如賴氏言及憲法第144條之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表面上看是在揭櫫某種「公營原則、民營例外」的基本政策,不可忽略的則是其實質內容,本有其適用的範圍。此條中「其他獨占性」5字,是靈魂字眼。此一用語指的是自然性獨占(natural monopoly),正是區別市場經濟所奠基的自由競爭環境是否存在的關鍵觀念,乃是市場經濟而不能以社會主義的語境視之。唯其如此,此條所指的公用事業,即需以具有自然獨占性的公用事業(public utility)為限。過去曾將一些不具自然獨占性的產業,如菸酒生產,劃為國營專賣事業,即是缺乏憲政意識的違憲產物。不可不察,也不可不辨。此條正是調和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經濟安排的規定。

又如憲法第148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使用的字眼是帶有高度要求與規範意味的「應許」,乃絕不能只以覆誦孫文學說中「貨暢其流」的教條式口號或呼籲視之,而應該認識到這是憲法確立市場經濟基本國策的基調規範之一。另外像是許多保障社會弱勢的規定,乃至舉世獨步規定全民健保的憲法增修條文,當然都是實現社會主義理想的具體例證,足以驗證我國憲法是一部左右均衡,兼顧維護自由經濟與實現社會公義的雙重價值,而且具有實質拘束力的規範。

不論上述的體制觀點與賴先生說的是否完全相合,我們願意在此鄭重呼應,賴先生語重心長所提出「認真對待憲法」的態度。國人不必擔心憲法可能出現不同的詮釋,那本是舉世憲政的常態。真正應該摒棄的是,不把憲法當一回事而輕蔑憲政的思維習慣,這才是長期於台灣存在的現象。是在無意之間把憲法的出身背景看得比憲法本身材質更重要,才會犯下類似於因人廢言的致命錯誤,誤了民主憲政以法治替代人治的行程。行憲已經進入第67個年頭,仍然站在自問是社是資的台灣,已經到了應該認真對待憲法的時候了。

賴英照:憲法與國民經濟問題
http://www.rad.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389682392368.pdf
孫中山深受改良主義者 Henry George 影響
Henry George -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Henry_George
Progress and Poverty -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Progress_and_Poverty

賴英照:民主憲政得來不易需要大家共同維護 - 司法院
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pdf/1472-1.pdf

司法院賴院長12月25日應邀在中樞慶祝行憲暨總統府月會中,以「守護憲法,保障人權」為題,進行專題報告。賴院長在演講中指出,經過60多年來的努力,中華民國憲法已經成為名實相符的國家根本大法。不論是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還是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都不能牴觸憲法。這種法治的精神,是台灣最寶貴的資產,值得大家珍惜,未來更需要大家共同維護,並且發揚光大。

賴院長指出,憲法頒行後,國家政局動盪,兩岸兵戎未息。憲法許多規定未能具體實施,大法官的釋憲功能,也因為客觀條件的限制,而未能充分發揮。這種情形直到解除戒嚴之後,才有重大的改變。人民勇敢依據憲法規定,捍衛自己的權利,大法官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的釋憲功能也逐漸發揮。

具體來說,在維護憲政秩序方面,大法官除了透過解釋促成國會全面改選,確立中央民意代表必須定期改選的憲法要求外(釋字第261號、第499號解釋),在許多中央機關之間發生爭議(例如釋字第419號、第520號解釋、第632號解釋等),或者中央與地方之間有所紛爭時(例如釋字第647號解釋、第498號解釋等),也都適時發揮定分止爭的功能。

至於在釋憲制度的核心功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方面,賴院長更舉出近年來諸多有關人身自由(例如警察機關的拘留、移送管訓及臨檢、羈押權的行使、少年的收容與感化教育等)、平等權(例如父母親權行使、夫妻住所決定及財產制、性交易的處罰等)、訴訟權(例如特別權力關係的限縮、被告防禦權的保障)等領域的大法官解釋為例,指出過去雖然部分法令確實有侵害人民權利的情形發生,不過在大法官以及相關機關的努力下,如今憲法已經真正發揮「人民權利之保障書」的功能,讓人民在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可以依據憲法,據理力爭。事實上,根據統計,最近十年的大法官解釋中,由人民聲請的比率高達76%,充分顯示
出大法官釋憲制度對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性。

最後賴院長也語重心長的呼籲,對司法維持應有的尊重,是遵守憲法的表現,更可增益法治的健全發展。他並引用2000年美國布希和高爾之間的大選爭議為例指出,當時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高爾敗訴,引發軒然大波。高爾本人雖然極不認同判決結果,但仍毅然發表電視談話指出:「國家之愛應該超越黨派之情」,因此無條件接受法院判決,承認敗選,充分展現美國政治人物尊重憲法與司法的風範。

至於我國,早期雖然曾經發生過少數負面例子,不過近年來各政府機關及朝野人士,對於大法官的解釋大都展現高度的尊重。行政機關遇有法令被宣告違憲時,也都積極配合修法,值得肯定。展望未來,司法院本身應該善盡守護憲法的責任,各相關機關也應該攜手共同維護憲法,並且應該投入適當的資源,深化憲法教育,使人人瞭解憲法,養成遵守憲法的觀念,奠定民主憲政的堅實基礎。

新民主主義論
毛澤東 1940年 1月 9日
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maozedong/marxist.org-chinese-mao-19400...
新民主主義的憲政
毛澤東 1940年 2月 20日
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maozedong/marxist.org-chinese-mao-194002...
論人民民主專政 - 紀念中國共產黨二十八周年
毛澤東 1949年 6月 30日
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maozedong/marxist.org-chinese-mao-19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