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

2014/08/14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併前案審議。

內政部表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於101年5月2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後為因應司法院本(103)年3月21日釋字第718號解釋,宣告「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的集會、遊行,以及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的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均應自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因此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本草案增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緊急性集會、遊行不受舉行之日3日前報備的限制,以加強保障集會自由。此外,為避免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妨害車道交通秩序,以及維護同一時間、場所、路線已有他人報備之集會、遊行順利舉行,本次也增訂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應兼顧車道交通秩序及先報備者之權益,也就是以用路人安全為考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及其定義之規定。(再修正條文第4條)

二、 增訂緊急性集會、遊行應於舉行前報備之規定。(再修正條文第8條)

三、 增訂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舉行地點、時間、場所及路線之限制規定。(再修正條文第15條)

四、 增訂未報備舉行之集會、遊行其實際負責人之責任規定。(再修正條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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