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颱風天使勞工外勤作業,應評估風險並提供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交通工具
──違者依職安法最高可罰30萬元

中度颱風麥德姆逼近臺灣,職安署呼籲雇主如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餐飲外送、新聞採訪等外勤作業,應就外勤風險予以評估,如決定使勞工出勤,應依規定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如未依規定辦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之罰鍰。

職安署指出,為保障颱風天外勤人員之安全,今年7月3日正式實施之職安法明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亦即依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就應負起責任。

職安署表示,該署已訂有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及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如附件),可供事業單位訂定計畫之參考。此外,依該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7月3日實施)亦增訂颱風天外勤作業安全規定,凡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颱風警報發布後,該颱風等級、風力或降雨量已被評估為對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危害,雇主如經評估仍決定使勞工從事外勤作業,應依氣象局及媒體資訊,依前述規定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連絡通訊設備、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設施,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職安署署長傅還然強調,颱風天存在不可預知之風險,雇主指派勞工於颱風天從事作業,應基於安全審慎為之,外勤勞工接受指派出勤時,發現現場存有風險,生命可能遭受威脅時,亦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事業單位亦應明確告知勞工,如未能達成任務,不會予以不利之待遇。

職安署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及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如附件。

網址: http://www.osha.gov.tw/front

【附件】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壹、前言

餐飲外送等服務是都會地區新興的服務工作,但在颱風惡劣氣候下,外勤人員行車安全,相較於一般員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特別是於颱風天風雨交加,以機車執行外勤任務,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招牌掉落、路樹倒塌等)事故之機率大增。

餐旅業、郵政業、大眾傳播業等均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雖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從事安全衛生管理,對於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及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一般規定,惟颱風天執行外勤任務,因道路、風雨、地區受損程度等環境差異甚大,不確定性甚高,且非雇主指揮監督之工作場所,無法以事業內一般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予以保護。因此,事前之危害風險辨識、評估及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必要控制措施,均應透過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因地制宜之運作,以強化外勤人員之安全意識,並落實於外勤任務中。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相關法規,雇主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本部為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並無強制性,事業單位得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適度修正及調整。事業單位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如參考本指引訂定計畫並據以執行,勞動檢查機構可視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事業單位未依本指引辦理而係採用其他方式者,則須自行舉證,證明該方式已達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之目的。

貳、適用範圍

颱風警報發布後,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於颱風天執行外勤服務者。但不包括搶救、急救人員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參、計畫訂定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等安全衛生事項。

二、事業單位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颱風天外勤安全管理計畫,其內容應敘明有無依相關指引辦理。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訂有「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雇主不會予以不利待遇」等內容。

肆、雇主及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職責

1、 雇主對於颱風天餐飲等外勤人員應訂定安全管理政策,並宣示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如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送任務者,雇主不會予以不利待遇。

2、 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規劃、督導及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3、 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針對各外勤可能之危險情境,進行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及依評估結果擬訂危害控制之分級管理措施。

4、 雇主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外勤指派主管及外勤人員勞工代表,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外勤安全作業標準,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並定期檢討更新。

5、 雇主對於新進外勤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3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外勤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實施必要之在職訓練。

6、 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實施勤前講習,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7、 雇主及主管人員對於外勤人員、裝備、安全措施、意外保險及緊急應變措施,應妥為規劃,並依任務需求,提供適當之防護器具、急救器材及其他必要之後勤支援。

8、 雇主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外勤作業安全稽核,督導所屬落實風險評估及安全管理。

伍、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危害控制

一、事業單位雇主應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之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針對颱風天勞工外勤之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辨識可能危害及採取因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二、颱風警報發布後,事業單位雇主應依氣象局及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強風大雨致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三、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事業單位雇主或授權主管人員應依風險程度採取停止外勤、提供安全運送工具、個人緊急通訊設備、個人防護具、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措施。

四、如依媒體報導,評估認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例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颱風天外勤指派單參考例如附),保存紀錄備查。

陸、計畫執行及紀錄

一、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風險評估結果、事件案例等因素,定期或適時的檢討風險評估結果,必要時予以修正。

二、風險評估的結果應適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人員周知。

三、事業單位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及重要控制措施執行的記錄內容及保存年限。

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

壹、前言

93年10月25日納坦颱風期間,多位記者於員山子分洪道採訪分洪新聞時,受困於洪水中,並發生一名記者不幸溺斃事件,另92年11月16日一名記者因採訪爆竹煙火工廠爆炸新聞,被爆裂碎片擊重受傷,新聞採訪人員的工作安全,受到各界關切;另依據國際非營利組織「保護記者委員會(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之統計,過去十年期間(1994-2003),全球因公殉職之記者共有346人;由於記者身負報導任務及媒體社會責任,經常出入高風險場所,而在同業競爭下,往往疏忽安全防護,或因為缺乏風險觀念及安全意識,暴露於危險環境中而不自知,為避免類似遺憾再度發生,媒體企業應強化對採訪人員安全衛生之重視,並採取必要之管理措施。

大眾傳播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雖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從事安全衛生管理;對於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及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一般規定,惟採訪人員之工作型態及作業環境變動性相當大,仍無法以一般工作場所之設施標準予以規範,因此,事前之風險認知、工作守則及教育訓練,應透過媒體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之運作,以強化採訪人員之安全意識,並落實於採訪任務中。

貳、適用範圍

1、 新聞業、廣播業或電視業等,編制有新聞採訪人員之大眾傳播業。

2、 非大眾傳播業之機關、學校、團體,派員實際從事採訪工作者。

參、雇主及高階主管有關採訪作業之安全衛生職責

1、 雇主對於新聞採訪人員應訂定安全管理政策,並宣示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如採訪人員確因生命遭受威脅,未能達成採訪任務時,不得予以歧視或影響其應有權益。

2、 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規劃、督導及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3、 雇主於派員採訪下列高風險新聞事件時,應針對各該現場可能之危險情境,進行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1) 天然災害:颱風、水災、震災、土石流等災害。

(2) 重大人為災害: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偏遠地區如空難、海難、山難等災害。

(3) 社會危機事件:警匪槍戰、民眾抗爭、暴動等事件。

(4) 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之新聞事件。

4、 雇主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採訪部門主管及採訪人員代表,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採訪標準作業程序及安全作業標準,納入採訪作業工作守則中,並定期檢討更新。

5、 雇主對於新進採訪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三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採訪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實施必要之在職訓練。

6、 雇主對於受指派前往採訪高風險新聞事件之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之專業及安全訓練。

7、 雇主於派員採訪高風險新聞事件時,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實施勤前講習,並針對採訪任務前、中、後,採取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8、 雇主對於高風險新聞事件之採訪人員、裝備、安全措施及意外保險應妥為規劃,並依任務需求,提供適當之防護器具、急救器材及其他必要之後勤支援。

9、 雇主應督導採訪人員遵守權責機關於危機事件現場所設置之新聞警戒線及相關配合措施,在未有新聞警戒線之場所時,應維持適當安全距離,採取安全措施並隨時保持危機意識,不可冒然進入危險區域。

10、 雇主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採訪作業安全稽核,督導所屬落實風險及安全管理。

肆、高風險新聞事件採訪安全衛生作業程序

一、出發前

(一)辨識可能危害: 針對高風險新聞事件及可能危及採訪人員生命安全之場所或環境,應針對該特定情境,實施風險評估,辨識可能危害及採取因應之安全措施(各類高風險新聞事件可能危害之安全注意事項及所需之個人防護裝備,請參閱附表「高風險新聞事件採訪安全注意事項參考表」)。

(二)採訪部門主管之職責: 採訪部門主管於派員採訪高風險新聞事件時,應於事前實施安全查核,採取下列措施並予以記錄:

1. 辨識並詳列任務中可能之潛在危害因子。

2. 透過相關管道,儘可能掌握事件現場狀況及風險資訊。

3. 檢討現有安全措施是否足夠?是否需採取進一步之防護措施?

4. 實施勤前講習,將採訪任務、風險資訊及安全注意事項,明確告知各相關人員。

5. 確認採訪任務與所承受風險之相對價值,儘量減少非必要之風險,如認有採訪必要時,應確認是否已依公司規定,辦理採訪人員意外險投保事宜。

6. 確認每位採訪人員均已接受一般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針對特定重大風險均已接受適當專業及安全訓練。

7. 應考量裝備之機動性及安全性,並以指派二人以上出勤為原則。指派採訪人員單獨執行任務時,採訪人員因安全顧慮請求支援時,應即派員協助,或下達「安全優先」之作業指示。

8. 建議穿著之服裝應適合採訪現場之需要,確認每位記者對於執行任務中可能遭遇之危害,均有適當之安全防護。

9. 務必將安全列為第一優先考量。

二、任務執行中

(一)後勤協助

採訪部門主管應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1. 掌握採訪記者之行程及人員動態。

2. 持續透過相關管道,隨時掌握事件現場狀況並更新風險資訊。

3. 隨時保持與採訪記者之聯繫,確認是否有其他危險情況或安全注意事項。

4.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或緊急應變支援。

(二)採訪現場

1. 採訪人員為二人以上時,應選定一名擔任現場作業主管(Team Leader),由成員中推派或由公司主管指派,負責現場之安全管理事宜;如係單獨採訪時,應注意本身安全,並與採訪主管保持聯繫。

2. 現場作業主管(或單獨採訪人員)於採訪任務中之職責:

(1) 確認現場情境是否符合事前之風險評估及安全查核事項,如發現有新增危害事項,應重新評估可能風險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2) 確認無線通訊器材之暢通並與公司主管保持聯繫。

(3) 事件現場應遵守權責機關設置新聞警戒線之管制及相關配合措施,如未有新聞警戒線之狀況時,應自行評估可能危害,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並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不可貿然進入危險區域。

(4) 現場有立即危險之虞時,應(協同小組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向上級主管回報及請求必要支援。

(5) 檢查防護裝備(並指導成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具。

(6) 突發狀況之處理及協調溝通。

三、任務結束後

(一)簡要記錄採訪經過、任務中發生之任何虛驚事故及改善建議事項,作為日後實施教育訓練、宣導或安全作業標準之修正參考。

(二)如有發生人員傷亡之重大事故,應配合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完成事故調查報告,並納入員工教育訓練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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