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開發中央環評 環署說不

2014/05/06

【經濟日報╱記者尹俞歡/台北報導】

避免地方政府在環評時「球員兼裁判」,立委昨(5)日提案修正環評法第3條及第16條等內容,要求縣市政府如果自己就是開發單位、或是與民間機構合作BOT案時,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來進行環評。

然而由於立委提案遭到環保署全面反對,最後主席劉建國決議保留,擇日再審。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指出,許多地方政府為了拚開發,在進行環評時常過於草率,環評「有做等於沒做」。吳宜臻因此提出修法,要求各縣市政府若同時為開發單位及環評主持機構時,應把開發案交由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

為了防止環評委員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做出不利環境的決策,吳宜臻也建議增列「無效條款」,只要環評委員沒有利益迴避,對環評案所有的建議都會失效。

針對立委的提案,環保署不僅沒有提出政院版本,更統統回以「建議不修正」。環保署長魏國彥指出,讓地方政府來考量一個開發案對環境的影響,並負起後續責任,才符合責任政治的內涵,「不能地方首長想開發、環保責任給中央」。此外,若地方與中央對開發案的意見不一,也可能衍生為政治議題,模糊焦點。

綜計處長葉俊宏也說,1995年至今環保署共審查817件環評案,但22個縣市累積起來共審查了1,350件案子,如果把這些全部交由中央審查,現有的21位環評委員將不堪負荷。此外,環保署目前也已設有訴願機制,若有人不滿地方環評決議,可以直接到環保署申訴。

另外,吳宜臻也要求修改環評法第16條。原本法條規定開發單位在取得開發許可後若三年未實施開發行為、才需提出環境差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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