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漁業法》 奪勞健保
外籍漁工赴立院抗議

2014/05/29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韋綸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2日一讀民進黨籍立委潘孟安提出的《漁業法》增訂69-2條修法草案,預計明天(5/30)院會排入議程進二、三讀。增訂條文放寬漁船主可以不幫所聘僱的外籍漁工投保勞保,改以「商業保險」取代,免受《勞工保險條例》限制,台灣移工聯盟及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等團體今天(5/29)上午至立法院前抗議,要求不得剝奪外籍漁工投保勞保的權利。

外籍漁工在立法院前高喊「Fishermen must have social insurance!」(漁工必須有社會保險!)(攝影:王顥中)

據了解,此次《漁業法》增訂69-2條是因為有漁船主陳情未幫外籍漁工投保勞保遭勞保局追討開罰,立委因此提案欲將「商業保險」也納入投保選項,未來漁船主只要替移工投保商業保險就算符合規定。然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認為,勞保包含了生育、傷病、醫療、失能、死亡等給付項目,是國家對勞工應擔負的責任,而商業保險內容較不受限定,「許多家庭類移工過去的經驗是,工作中傷病保險公司不理賠,國家也無法介入,難道要勞工自己去向保險公司打官司?怎麼可能打贏!」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成員李麗華出示漁工的薪資單,顯示目前在漁船主幫外籍漁工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其實保費都是直接從漁工的薪資中扣除,費用甚至高達一個月8百元,「難道要用《漁業法》訂定規範外籍漁工自己買單自己的保險?」她譴責立法院藉由國家機器的力量罷凌外籍漁工。

吳靜如表示,此次修法,除反映許多雇主不願額外負擔保費替外籍漁工投保勞保的問題之外,還牽涉到漁船主自己在身分轉換後的勞保適用。簡言之,凡從事漁業工作者,得透過漁會投保勞保,負擔比例為自負20%、政府80%;然而,依據《勞保條例》,一旦漁船主有「聘僱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事實,即不能透過漁會加保。除非本身還兼有其它工作,可透過受僱公司或職業工會加保,否則,僅從事漁業工作的漁船主,將喪失投保勞保的保障。吳靜如認為,多數漁船主抱持「被抓到再說」的心態拒替外籍移工投保勞保,不只是要省下保費,真正原因是避免自己失去勞保的保障。

吳靜如表示,漁船主的狀況差異很大,要保障弱勢的漁船主,應該是在《勞保條例》中再明定細分漁船主的狀況,設立門檻,不排除較弱勢之一般漁船主的勞保加保資格,而不是從《漁業法》中拔掉外籍漁工的勞保,拿更弱勢的人開刀。

《漁會法》第15條將漁會會員區分為「甲類」及「乙類」,一般漁民無論遠洋、近海或沿岸皆為「甲類」;而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以及雇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等,則被歸類到「乙類」。而根據《勞保條例》第6條,其中應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亦即排除「乙類」漁會會員之適用。

然而,不同漁船主有著不同工作狀況與規模,大至擁有遠洋船隊的漁企業主,小至僅具一船只的自營作業者。在健保方面,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即針對狀況不同的漁船主做出細分,依據該法第11條,「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亦即,保障了較弱勢之漁船主的被保險資格,至於《勞保條例》當中則相對缺乏此一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