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2014年4月03日行政院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之民間意見書與連署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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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睽違七年後,昨日(民103年4月03日)行政院會終於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修法草案。

主管機關稱草案將會開創我國愛滋防治政策之新頁。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與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身為愛滋感染者權益倡議團體,在細察草案內容後,無法完全認同所宣稱之「切合愛滋防疫需要、落實人權立國精神」,茲提列兩點意見如列:

第一:針對院版修正條文第15條之一

本條為本次新增條文,其中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可對「疑似感染來源有致執行業務之人員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原文照錄)」逕行篩檢,無需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我們認為,此條文義曖昧不清,究竟「疑似」與「之虞」如何認定而不致恣意?被篩檢的主體是「執行業務人員」還是「疑似感染來源」,抑或兩者皆是?而所謂「執行業務人員」具體規範對象為何亦為不明。

而「疑似」非法律明確用語,誰來認定某A有使人受感染之虞?而認定標準為何?在條文未明示的前提下,可以預見所謂「高危險群」,最可能被認定為「使人有感染之虞」,而此認定因非以科學為判準,則繼而衍生諸多糾紛的可能性大增。 在兼顧醫護警消因執行業務而受愛滋病毒感染、以及避免對應受強制檢驗對象之認定流於恣意而坐實歧視惡名,我們認為,本款應積極定義「執行業務人員」與「有使人受感染之虞者」,而針對後者,應以科學判準為認定依據,例如:此人有愛滋直接相關病症(HIV-related dieses)。

第二:針對院版修正條文第16條

針對本條限縮現行公務預算補助感染者相關醫療費用為確診後兩年內,我們認為:

(一) 劃分點未能對應感染者實際疾病適應情形: 所謂「確診」,僅指檢驗確認此人感染愛滋病毒,並不表示身體健康狀態,因此也與此人是否有工作體力無關。對於一位確診兩年後才剛開始需要服藥的感染者而言,這個時間點可能是他最沒有工作能力的時候,而非開始能夠穩定生活的時候。

在認同愛滋醫藥費用回歸健保的大原則下,我們認為,應該考量給予公務預算保障的,是身體健康相關指標較低者。因為健康狀況不佳,則難以維繫工作,則個人經濟受到衝擊的可能性大增,才最是需要保障。

(二) 劃分點之後的醫療費用歸屬應明訂: 感染者之治療、檢驗與健康,無論時程,皆是重要權利事項,依據憲法明示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以法律明文訂定,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然而,本次草案將感染者治療檢驗費用補助限縮到「感染確診後兩年內」,兩年過後如何適用在條文中隻字未提,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媒體報導,疾管署宣稱兩年後補助回歸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我們要求將回歸歸屬明示於文,避免無法預期的政策改變衝擊。

儘管對於外籍感染者的入境與居留限制終於解除,確實是使台灣朝向與國際標準接軌的一大步,然而,我們深切擔心,本次修法若不能即時廣納民間意見,重新規劃修正內容,將會對國內感染者權益,造成極度負面且不可挽回的影響,並且將衍生諸多糾紛,更不利於拉近醫病關係。

意見起草單位: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意見起草時間:民103年4月04日

附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聯絡人: 林宜慧/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email protected]) 杜思誠/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政策推廣部主任([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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