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省申評會認定桃園縣府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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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強制綁約三年禁教師介聘 省申評會認定桃園縣府違法 局長濫權 惡整教師 漠視法令 曲解簡章 【茸苜教育局】不僅耳朵長毛連眼睛也長毛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將協助教師追討介聘被阻期間之損失!

本會去年五月召開記者會,揭露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曲解自己訂定的簡章,不論偏鄉地區或一般地區的教師,一律綁約三年,不許介聘(調動),阻斷許多教師返鄉團圓之路。本會協助教師提出申訴(案號:102026號),「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省申評會)3月20日完成評議,評議結果如同本會當初提醒教育局的理由一樣,認為教育局堅持綁三年的做法,「未顧及應聘教師之權益,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及第7條及《教師法》有關教師聘期之強制規定」,又「一般地區教師不應受101年度教師甄選介聘簡章中『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須任教滿3年始可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之限制」,證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各種硬拗的說詞,說到底只是「濫權惡整教師」。 至於,工會與教育局針對本案最大的歧見,就是《桃園縣一○一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中「國小普通班一般教師:擇優錄取六十三名列冊介聘,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在原介聘學校任教滿三年才可參加轉校申請」此段文字的真意為何?省申評會認為:「再申訴人服務…係屬一般地區教師,並非原措施機關列冊之偏遠地區學校,因此,再申訴人即不應受101年度教師甄選介聘簡章中『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須任教滿3年始可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之限制」。可見省申評會與本會的中文水準均符合常人水平,不合格或理解力異於常人的是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相關之人員。 本案教師勝訴的關鍵是,評議書再次提出教育部91年7月1日台(91)人(二)字第91095987號書函:「教師法第十三條所定中小學教師初聘、續聘之期限係屬強制規定,於教師甄選簡章加註需留任三年方可申請離職之條件,與該條規定有違,故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仍不宜訂定錄取後需留任三年之限制」。因此,針對縣府於簡章中「綁三年約」的規範,認為「未顧及應聘教師之權益,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及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傷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及《教師法》有關教師聘期之強制規定,至為明確」。 最後,本會曾就本案親至教育局或至介聘申請現場多次溝通,教育局仍堅持己見,去年5月21日介聘委員會議前夕召開記者會,期望教育局最後懸崖勒馬,得到的卻是教育局長吳林輝冷血地面對媒體講的一句話:「教師覺得權益受損,可以提出申訴」--ㄧ副【官由我當,罪你去受】的冷血官僚模樣,令基層老師心寒! 即使本會開始進行協助老師提起申訴救濟,仍不放棄跟縣府溝通的機會,103年1月7日與桃園縣政府黃副縣長的座談會議中,再度提起新進教師綁三年之不合法、不合理,但得到的教育局的回文結果仍是答非所問與自以為是。今省申評會評議書已出爐,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會否依評議結果,調整101年度以後的新進教師介聘,抑或是執意濫權惡整教師,不許類似本案勝訴老師情形的案件申請介聘?或更繼續訂定違法的102年度、103年度甄選簡章? 本會譴責桃園縣教育局長期以來針對教師的不友善,濫權侵害教師介聘、請假、申請退休各種權利,為還給教育界一個依法行政的環境,本會將協助教師追討介聘被阻期間之損失。

新聞聯絡人: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理事長 彭如玉 總幹事 李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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