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部分違憲 明年元旦起失效

2014/03/22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孫窮理

大法官昨天(3/21)作成釋字第718號解釋,宣佈《集會遊行法》針對緊急性及偶發性的戶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違反了憲法比例原則以及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限期修法,相關條文將於明年(2015)1月1日起失效。

大法官未對《集遊法》「報備制」做出違憲的解釋,僅對「緊急性及偶發性」部分,作出部分違憲的解釋(圖為野草莓學運,群眾與警方拉扯,苦勞網資料照片)。

2008年11月,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部分學者與學生發起「野草莓運動」抗爭,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遊法》起訴。負責審理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思帆認為起訴法條有違憲之虞,因此停止審判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大法官釋憲。

釋憲聲請針對《集遊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需事先申請許可,另按集會目的與內容作排除的審查規範,有內容歧視的疑慮。然而,此次的大法官解釋僅作出「部分違憲」之解釋,認定排除內容應加上「緊急性及偶發性」的集會、遊行。

近幾年許多社運人士因《集遊法》入獄,而總統馬英九在2008年競選連任時的政見包含修改《集遊法》,公開表示支持從「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但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卻是需在3日前報備、未報備可罰3萬元的「強制報備制」,曾遭批換湯不換藥。

此次的大法官解釋,包含羅昌發、陳新民等大法官也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應直接針對「許可制」的爭議核心,而非僅就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遊行做部分違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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