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推托、健保署卸責
勞委會立刻針對全國大專院校,進行擴大勞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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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

時間:2014年1月20日(一)上午10點 地點: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38號11樓)

高教工會「學校欠我勞健保」具名檢舉行動 新聞稿

11月初高教工會推動「學校欠我勞健保」具名檢舉行動,已有61名學生兼職勞動者出面檢舉,檢舉對象包括台大、政大、交大、清大、成功、中山、中央、中正、師大、新竹教育大學、彰師大、台藝大、高醫大、輔大、世新、長庚、健行科技大學等17所公私立大專院校,共累積98筆檢舉項目。高教工會於11月6日、11月29日將檢舉人資料交送勞委會進行檢舉。

豈料,針對第一批(11月6日)送入勞委會的檢舉資料,勞保局卻未經加密,將檢舉人姓名直接發文給檢舉學校,致使校方得以擅自公開檢舉人個資,傳發給各單位、系所辦與處室,甚至通知計畫主持人老師,對檢舉學生造成極大壓力。對此,高教工會認為勞保局的行政疏失,已涉及違反《行政程序法》[1]與《個資法》[2],並於去年12月要求勞委會介入調查、懲處,更為重要的,勞委會應儘速公開調查結果,以保障、保護檢舉學生之權益。

根據《勞動檢查法》第33條,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勞工申訴之後,應於14日之內通知申訴人檢查結果, 亦即勞委會早該於去年11月20日前告知調查結果[3]、針對違法校方開罰。然而,距離第一波檢舉送件,至今已餘兩個月餘,勞委會的調查報告石沈大海,而衛福部與勞保局卻以各種理由推托、延宕調查進程,致使這一個單純的檢舉資方違法的行動,成為各部門互相推托的空中皮球,至今仍未有結果!

「無法取得資料、本案無法繼續查處」,勞保局睜眼說瞎話!

高教工會於1月10日收到勞保局來函,表示為了「釐清雙方之僱傭關係」,「若檢舉人身分保密」,就「無法取得檢舉人工作、出勤等相關資料」,因而「本案無法繼續查處」(參見附件一,保承職字第10213072301號)。

試問,勞委會早已認定學生兼任助理、兼任助教、計畫臨時工與校方之間存有僱傭關係,並於去年7月,發文要求教育部敦促各校依法為所雇用之部分工時勞動者辦理勞、健保,檢舉人與校方之間的僱傭關係據鑿,何須「釐清」?再者,檢舉人於提交給勞委會的檢舉資料中,早已註明其工作計畫名稱、計畫來源、工作期間,勞委會、勞保局若需確認檢舉人相關資料,僅需向計畫補助單位(如國科會)調閱該計畫之資料即可,何來「無法取得」之有?更荒唐的是,既然勞保局早已將第一波檢舉人之個人資料(姓名、工作計畫、工作期間等)洩漏給校方,並已向校方調閱相關工作證明(如薪資資料等),為何針對第一波檢舉的調查結果至今未出,卻逆向以「無法取得資料」為藉口,延宕、推托調查職責?

高教工會認為,學生兼任助理皆受校方聘雇、由其支付薪資,於個別老師或系所的指揮監督下工作,因此,校方握有全數學生兼任助理之名冊。勞委會、勞保局、或健保局若欲調查檢舉人學生是否真有受雇工作但未獲投保之情事,根本無需將檢舉人任何資料提供予被檢舉人,僅需要求被檢舉人校方提供全數學生兼任助理之清冊,並由勞委會、勞保局、或健保局自行核對該名檢舉人是否於其中、該期間有無由校方進行投保勞保與健保的紀錄,即可得知該檢舉情事之真偽,進行裁罰處分。檢舉學生作為「吹哨人」、出面檢舉違法校方,應受到勞動檢查機關的特別保護,勞保局的推諉、不作為,已嚴重瀆職!

健保署函釋違法,應立即廢除!

針對檢舉案件,健保署至今也未公開其調查進度,卻來函表示「依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釋辦理」,即「每天到班或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者,應由學校輔導納保」(附件二:健保承字第1020072828號),意思是兼職助理必須每週工作12小時以上,學校才有納保義務!

長期以來,高教工會認為此民國84年之函釋早已不符實情,而且違反健保法。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規定,只要是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或是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則有為其投保的法定義務。亦即,全民健康保險法並未排除任何兼任受雇者,更未授權衛生署,得以擅自進行法律解釋、排除雇主投保義務。衛生署84年之函釋,明顯牴觸全民健康保險法,是為違法,因而無效。

去年12月17日,衛福部終於正式發文表示「大專院校之兼任教師自103年2月1日起,不適用前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號第84031133號函釋」,顯示衛福部亦承認健保並不應該排除高教產業中的兼任勞動者。高教工會要求,衛福部應正式廢除此違法函釋、廢除「週工時12小時」的排除條款,雇主應負納保責任,還給部分工時勞動者應得的權益!

「建教合作」、「教學研究補助」收入皆成長,校方應立刻承擔雇主責任!

面對學生勞動者起身要求自身的勞動權益,今年1月10日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上,各大專院校方以則以「經費不足」為由,反對學生兼任助理納保;會中,成功大學更提案擔任計畫案臨時工、工讀生、兼任助理、教學助理等學生,不應以勞工身分在校內參加勞健保──成大校長黃煌煇竟稱,成大兼任助理、工讀生、教學助理若全數那保,校方每年得多支出2.2億元,威脅將刪減學生參與研究計畫經費。

然而,查各大學101 學年度決算報告,並與近年經費狀況作比較,即可發現許多學校在「建教合作」以及「學校教學研究補助」兩項收入方面,都呈現正成長;而此二者,包括各種建教合作案、研究計畫與教學計畫補助案,正是以多種不同「兼職」名義,大量使用「學生」作為底層勞動力,進而為學校賺取營收的主要項目!

以下(表一)列舉台灣大學、政治大學、成功大學三所公立大專院校101學年度決算書報告數據,不難發現,公立大專院校在「建教合作」(主要來源為國科會計劃)、「學校教學研究補助」(主要來源為政府各項補助計畫)兩項的實質收入,都高於當初編列之預算,顯示校方在大量聘雇學生兼職助理作為勞動力的項目下,實質收入是成長的。學生兼任助理、兼任助教、工讀生的基本法定權益,如勞、健保與提撥勞退金,是雇主校方基本的法定支出項目,本應依法編列於預算之中,不得以經費不足為由予以刻扣,更何況實質收支為成長?高教工會亦呼籲,教育部與國科會,應擴大相關預算經費之補貼,在補助時,即納入維護兼職勞動者勞動權益的法定成本。

表一:101學年度台大、政大、成大建教合作、學校教學研究補助兩項之收支比較

 

台灣大學

政治大學

成功大學

建教合作

60億4千8百萬

6億1千4百萬

28億4千8百萬

「建教合作」 與預算相較之增減幅

增加4億9千萬

減少1億8千萬

增加4千8百萬

學校教學研究補助

44億3千8百萬

15億2千8百萬

24億7千2百萬

「學校教學研究補助」 與預算相較之增減幅

增加1千5百萬

增加560萬

增加8百萬

 

(資料來源:台大、政大、成大主計室網站上所公布之101年決算書,查「建教合作」一項主要來源即為國科會計畫補助,而「學校教學研究補助」則為政府各項補助款。參附件三之1-3)

*即便政大在101年「建教合作」一項的收入來源減少,但該校自95學年至99學年度之「建教合作」收入,增加了4億之多,而以101年和95年的數字相較,則總體多了3億元。在學費收入上,則增加了1億[4]

*根據成大主計室所公開的支出分析,近三年所支出的學生公費與獎勵金,少了2千萬[5]

從以上三校的經費規模看來,校方宣稱「學生兼職助理若納保,將造成學校財政負擔」,實為推諉卸責的資方說法!近年來學校大規模使用學生作為兼職勞動力,取得營收,卻不願擔負資方責任、還給兼職勞動者最基本的法定福利與保障。校方一手縮減學生的獎助學金,而當學生必須以兼職工作賺取生活所需,卻又遭校方以另一手惡意刻扣學生兼職勞動者的相關權益,學生淪為校方隨意使用的廉價勞工!

勞委會應立刻介入、進行擴大勞動檢查!針對違法學校,立即開罰款!

高教工會推動「具名檢舉行動」,目前被檢舉校方已達17所,可見校方未依法作為投保單位,為學生兼職勞動者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的違法行為,普遍存在於台灣各大專院校之中。既然校方違法事實明顯,勞委會、勞保局作為勞動主管機關,早應主動介入、進行擴大勞動檢查。唯有主管機關更為積極的主動介入,才能真正保障學生兼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並真正保護出面檢舉違法資方的勞動者學生。 據此,高教工會再次呼籲:

1、針對目前已送件之檢舉名單(第一批送件日:2013年11月6日;第二批送件日:2013年11月29日),勞委會必須立即公布檢查時程、回覆檢舉人調查結果。

2、校方未替兼職勞動者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此舉已明顯違法,更是普遍存在的事實。勞委會作為主管機關,必須即刻組成專案小組,針對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的校方,立刻展開大規模普查。

3、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廢除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違法函釋,撤回周工時12小時限制,依據健保法,立刻要求各大專院校,應作為投保單位,校內學生身分兼職助理即刻納保!

4、若查各大專院校違法屬實,勞動主管機關應主動介入,清查、清算校方於違法期間虧欠兼職勞動者之法定權益,並要求校方立即償還。

新聞聯絡人: 胡清雅、林柏儀

【註釋】

 

[1]《行政程序法》第170 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back]
[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back]
[3]《勞動檢查法》第33條:「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back]
[4]詳見政大「財務資訊公開專區」100年6月1日:http://www.acc.nccu.edu.tw/Research/financial.pdf[back]
[5]詳見成大公布之「支出分析」http://acco.ncku.edu.tw/ezfiles/17/1017/img/44/ncku-32E.pdf[back]

 

附件一,勞保局1月10日函 附件二,衛福部102年12月17日函 附件三-1,台灣大學101年度校務基金業務收入 附件三-2政治大學101年度校務基金業務收入 附件三-3,成功大學101年度校務基金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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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 
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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