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布102年全國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條件檢查統計

2014/01/08

勞委會統計102年全國各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情形,總計102年執行勞動條件檢查共14,021廠次,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分及逕行處分計3,671廠次,違反率約26.2%,按區域分則北(新竹以北含宜蘭縣、花蓮縣及連江縣)、中(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南(嘉義以南含臺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違反率各為19.6%、36.0%及33.4%;違法業者除責其立即改善外,均即移送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罰。(101年及102年各區域違反勞動基準法情形如表一)

勞委會表示,102年全國各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條件檢查14,021廠次,其中違反條文率最高者為「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4條)1,234項,占總檢查廠次8.8%,當中違反情形最嚴重之業別為住宿及餐飲業(違反率15.2%)、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違反率15.1%)、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違反率14.5%)及支援服務業(13.9%);其次為「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2項)876項,占總檢查廠次6.2%,當中違反情形最嚴重之業別為運輸及倉儲業(違反率14.3%)、支援服務業(違反率9.3%)、製造業(9.0%)及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7.7%);再其次為「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661項,占總檢查廠次4.7%,當中違反情形最嚴重之業別為住宿及餐飲業(違反率11.3%)、支援服務業(違反率8.5%)、其他服務業(7.7%)及不動產業(7.4%)。(101年及102年勞動基準法違反前3名條文如表二)

如改以業別分析,不計檢查廠次低於50次以下之業別(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違反率低於整體平均26.2%者為其他服務業、金融及保險業、製造業、不動產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批發及零售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教育服務業、營造業及公共行政及國防(含強制性社會安全);另將違反率高於整體平均26.2%之行業及其違反率最高條文依序臚列如下(102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率超過整體之業別如表三):

一、 住宿及餐飲業違反率為41.9%,當中違反條文率最高者為「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4條)占15.2%。

二、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違反率為40.2%,當中違反條文率最高者為「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4條)占14.5%。

三、 支援服務業違反率為38.5%,當中違反條文率最高者為「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4條)占13.9%。

四、 運輸及倉儲業違反率為34.9%,當中違反條文率最高者為為「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 2項)占14.3%。

五、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違反率為30.8%,當中違反條文率最高者為「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4條)占15.1%。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 102年度全國違反勞動基準法率較101年約降低10個百分點,違法情形較有顯著改善之業別共有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營造業、其他服務業、教育服務業及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等6業別(均較101年降低超過10個百分點),另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支援服務業及住宿及餐飲業等3業別則較101年各增加10.7、6.3及5.6個百分點。(101與102年各業別違反率變化比較如表四)

勞委會強調,102年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裁處案件截至目前為止總罰鍰金額計8,058萬元,該會將持續要求全國各勞動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加強執行勞動條件檢查,以保障勞工權益。勞委會另提醒雇主,事業單位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最高可處30萬元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善盡雇主保護勞工之責。勞工朋友如有權益受損情形,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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