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1月1日起,醫療保健服務業原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全面回歸適用一般工時規定

2013/12/30

勞委會表示,103年1月1日起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醫療保健服務業工作者,僅係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產房、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及器官移植小組之醫事及技術人員,其餘工作者之勞動條件早已回歸《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規範。

至於一般病房及門診之工作者自始非屬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等規定辦理。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為保障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權益,勞委會前於100年9月20日、10月18日及10月31日邀集醫療保健服務業勞雇團體、全國性勞雇團體及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研商,決議排除前開工作者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惟考量醫療院所增補專業人力之需求,故分二階段排除適用該條規定。第一階段如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之清潔人員等,自101年3月30日起不再適用該條規定;第二階段如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之醫事及技術人員等給予2年緩衝期,自103年1月1日起不再適用。勞委會並已於101年3月30日勞動2字第1010130829號公告廢止時程。

前開第二階段尚未排除適用該條規定之期間,已另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並要求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時嚴格把關;有關該指引之規範,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規定(4週彈性工時)相近,當有效促進該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工作時間逐漸回歸《勞動基準法》之一般工時規範。

勞委會呼籲,醫療院所應確實遵守勞動相關法令,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以維護護理及醫事人員之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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