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 「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2013/12/26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次「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有助於維持國內稻米交易秩序,並加強規範進口米的流向與銷售管理,確保消費者權益,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溝通,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在完成修法程序前,持續敦促相關業者履行誠實標示的義務。

農委會表示,為因應當前糧食管理的需要,杜絕以進口低成本米混合國產米牟利銷售致影響消費者權益情事發生,經通盤檢討,將以提高罰鍰、限制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合銷售,及建立追蹤機制加強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因此擬訂「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進口糧食應與國產糧食分開記錄,經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糧食輸入及加工業者應記錄供應來源與流向,俾憑追查進口糧食流向。(修正條文第11條) 二、 強化市售包裝糧食及散裝糧食之標示規定,並禁止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合銷售謀取不正當利益之情事,增訂市場銷售糧食之禁止事項。(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14條之1) 三、 針對混合銷售、宣傳或廣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違規情形,處以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罰鍰,並對情節重大者,令其停止經營糧食業務ㄧ定期間或廢止糧商登記。另增訂違規情節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者,應令限期下架回收之處分及處罰。(修正條文第18條至第18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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