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不會影響人民居住權、財產權與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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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如果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政府皆未曾擁有都市更新「強拆與否」的行政裁量權,那到底是誰擁有「決定強拆的權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針對文林苑案發布之新聞稿,逐項指出判決原告士林王家敗訴之理由。我們認為,這份新聞稿本身有一定程度的價值,讓我們透過文林苑案被拆戶士林王家與北市府的強拆行政訴訟,看見當前都市更新制度的弊病,並證明了北市府的確扮演了聽命於實施者(樂揚建設)使喚,下達「強拆處分」的傀儡角色,為促成少數地主建商瓜分容積大餅計畫,強拆強奪他人家屋,毫無正當性。

此一新聞稿中,三大荒唐之處如下:

一、都市更新36條(強拆條款)並無違憲?強拆並無侵害人民財產權與生存權?也不違反聯合國兩公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洪遠亮、黃清光與林妙黛法官認為:釋字七零九號對都市更新條例22條採寬鬆審查基準,所以直接比照辦理,循用寬鬆審查基準,評估都更條例強拆條款三十六條的合憲性。問題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未採取「寬鬆審查基準」,這是北高行法官逕自以最低標審查行政機關對於攸關人民居住、財產與生存權侵害的一場輕率審判。

今年二月,於聯合國兩公約審查會議上,十位國際人權審查專家於結論性意見中指出「…台灣中央行政機關應該重新審查都市更新條例。公民社會認為此條例構想欠佳,也是住戶遭強制驅離的主因,這些住戶也沒有獲得公平的補償,做法也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專家建議,在未經提供符合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一般性意見第四號與第七號的替代住宅之前,應該停止強制驅離住民,保障居民不會無家可歸」。

北高行此一判例中,非但無視於上述審查與〈兩公約施行法〉規定,甚至表示「都市更新條例並未侵害財產權、遷徙自由及居住權」,不違反聯合國兩公約與一般性意見,上述表態,無疑是對於私人都更計畫動用大量公共資源(千名警力)突襲強拆、夜間執行、未提供替代住宅到擄人丟包等事實,睜眼說瞎話之舉。難道,「機關事實行為」對人民造成的侵害,不是根源於錯誤「法律」所容許的、對人民權利的侵害嗎?如此一味認定法律無疑慮,那麼我們還需要立法院修法、司法院違憲審查制度嗎?

二、台北市政府沒有行政裁量權決定「是否強拆」?!

該份新聞稿更指出:「…本件被告依據都更條例第36條規定,對「是否拆除」沒有裁量權,僅對『如何拆除』或『何時拆除』有裁量權」。 回顧2012年2月10日內政部營建署輔導會議召開之際,內政部營建署官員指出,由於內政部營建署與台北市政府是平行機構,內政部沒有裁量權,只能建議北市府用替代方案,不要強拆。   

到了2013年12月1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卻說:針對「是否拆除」,台北市政府沒有行政裁量權,只能決定「何時拆」與「怎麼拆」。 換句話說,在都更36條強拆條款底下,真正擁有「行政裁量權」的,難道只剩下建商/實施者了嗎?試想:全台灣各都市地區都市更新案的執行,最終對於不同意的地主(包括公有地),擁有強拆行政處分實權者,只有私部門實施者。這種全權任憑私人開發商恣意指揮政府公共資源,放任私人開發商與少數私地主遂行己欲、中飽私囊的政府,我們還需要它幹嘛?

三、文林苑協商平台的作用   

北高行判決理由中,也引用了「文林苑都更案協商小組」的協商報告,說王家只願意配合其中兩個方案,因此歸罪是王家不識相。文林苑案今天走到這步僵局,制度面的瑕疵、政府的無能、建商的迴避、同意戶與王家對立已成事實;要解僵局,需要共同真誠檢討文林苑教訓,徹底進行制度檢討,開啟真誠磋商、各退一步,才可能共同踏上回家之路。   

北高行法官們錯以為原告接受「方案二、三」的選項。還原協商過程,原告只不過在「協商小組」推出初步方案後,請求多評估「王家排除於都更範圍」的可行性(因為不參加樂揚都更,從來不在協商小組的考慮選項裡);此要求一提出,就立刻被「協商小組」斷然拒絕,逕行宣告協商失敗。   

透過北高行的新聞稿,令世人清楚的是:「協商平台」的成立,既不可能挑戰原先已核定的行政處分,也不可能基於環境與居住的公共利益,促使實施者降低「基地開發量」與原先預設的獲利率。   

「協商平台」可提供的方案,就是「白道喬事─協商價錢」、「紀念性的公共藝術」與捐錢義助「協商平台」運作。而「協商平台」的具體功能,就是幫訴訟纏身的台北市政府多準備一付眼鏡給法官們戴。戴上了這付眼鏡,法官們便連台北市政府「協商平台評估報告」與已核定的「文林苑都市更新案」計畫內容自相矛盾之處,都看不見了。

我們期許,這座城市的未來應是屬於所有人民的未來。

我們的公共資源,不應淪落為私人開發商恣意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工具。

縱使經歷了這令人失望的荒唐判決,我們與許多仍在抵抗地產霸權霸凌的住戶,一同感謝士林王家決定繼續上訴、就算飽受壓力仍堅持爭取公義的勇氣! 王家加油!人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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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王家住在士林,為什麼老是有人說住在萬華?士林王家之一到底有沒有簽同意書,

聯盟可不可以幫大家解除疑惑?

據網上看到到資料,目前只剩一戶抗爭,通訊地址,和法院判決書上的地址一樣(即和王家自己寫的訴狀地址一樣)。

所以之前法官才在奇怪同一個地址,不會收到開會通知,卻會收到法院到通知出庭。

王家的訴訟會連輸十次,不是沒有原因的。

而且作者說:「…台灣中央行政機關應該重新審查都市更新條例。公民社會認為此條例構想欠佳,也是住戶遭強制驅離的主因,這些住戶也沒有獲得公平的補償,做法也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王家又被驅離嗎?是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變5房5車位。

據網上看到到資料,目前只剩一戶抗爭,通訊地址,和法院判決書上的地址一樣(即和王家自己寫的訴狀地址一樣)。

所以之前法官才在奇怪同一個地址,不會收到開會通知,卻會收到法院到通知出庭。

王家的訴訟會連輸十次,不是沒有原因的。

而且作者說:「…台灣中央行政機關應該重新審查都市更新條例。公民社會認為此條例構想欠佳,也是住戶遭強制驅離的主因,這些住戶也沒有獲得公平的補償,做法也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王家又被驅離嗎?是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變5房5車位。

據網上看到到資料,目前只剩一戶抗爭,通訊地址,和法院判決書上的地址一樣(即和王家自己寫的訴狀地址一樣)。

所以之前法官才在奇怪同一個地址,不會收到開會通知,卻會收到法院到通知出庭。

王家的訴訟會連輸十次,不是沒有原因的。

而且作者說:「…台灣中央行政機關應該重新審查都市更新條例。公民社會認為此條例構想欠佳,也是住戶遭強制驅離的主因,這些住戶也沒有獲得公平的補償,做法也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王家又被驅離嗎?是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變5房5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