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錢還是要命──
我們要為「迷人的加班費」付出什麼代價?

新竹(湖口)工業區41歲的阿竹十月間在工作中「過度換氣」到昏厥,送醫檢查,原來是胃潰瘍、內出血導致血中含氧量不足;進一步檢查,發現第一期胃癌。

三年前,阿竹經常是全廠台灣人加班時數的前三名,每月高達兩百小時。現在公司管制組長級加班,阿竹雖然作為組長,但是基於單位生產的需要(其實也是基於阿竹家裡的需要),還是經常每月加班高達150小時。阿竹的丈夫因病無法工作,就靠阿竹來籌三個小孩的學費。阿竹說,如果完全不加班,月薪不到25,000元,扣掉勞健保就剩得更少;加個150小時,可以領到將近50,000元。

是工作過勞導致癌症嗎?

人們很難確認某一個人得癌症的「原因」;但是大體上,癌症要內因和外因都具備才會發作。尤其是現代人的生活環境、飲食習慣,甚至「黑心食品」,每個人體內或多或少都會有癌細胞,或是身體長期接觸大量有毒物質壯大了癌部隊,這是內因;但是癌症要發作,需要外因的配合,主要是人體本身消滅抑制癌細胞的能力如果減弱,體內的環境就會有利於癌細胞的肆虐成長。影響人體對癌的作戰能力,最重要的就是營養、運動、休息和心情。

所以,一個人為什麼會得癌,原因很難確認;但是癌為什麼會發作,和過勞會有高度的相關性。癌症之外,小到感冒,大到心血管疾病,很多疾病的發作或康復都會受到過勞的影響。

我們開長途車,到最後剩下0.1公升的汽油了,開起來還是很正常、沒感覺;但是總不能等熄火了才找加油站。身體到了時間就要吃飯;如果等到感覺餓了再吃,已經是胃酸開始燒蝕胃壁、脂肪存貨開始燃燒補足熱量的時候。工作過勞,我們往往覺得自己還撐得住,沒感覺有什麼不對;但有一天發現不對了,通常事情已經很大條。 不是愛加班,是愛加班費;不是都不生病,是都不請病假

薪水不夠,換工作不一定會更好,靠調薪又很難指望,對很多台灣工人來說,多加班賺錢比較快。所以「你累了嗎?」,我們有蠻牛;沒有「明天的力氣」嗎?我們有保力達B;然後在維士比的加持下,我們變成台灣經濟奇蹟的幕後英雄。我們要找工作,除了問這家工廠薪水多少以外,就是要問「有沒有加班(機會)」。報紙上的徵人廣告,寫著誘人的「月入40,000-60,000」,通常也是以長工時為前提──這個不會明寫出來,但是很多人到了工作現場都自然接受這個事實。

跟加班相反的,是請假。傳統的台灣工人捨不得請假,因為不但會扣底薪,連全勤、績效甚至年終都會扣;所以在家睡三天就會好的小病,我們寧願趕快買個成藥來解決,或是去診所拿個西藥。這些藥不見得能迅速治病──因為治病畢竟還是要靠身體的戰力,但是藥至少能趕快減輕症狀,讓我們能繼續上班。藥房愈開愈多,成藥廣告充斥在電視、廣播及大街小巷,充滿節奏感、韻律與快順溜的賣藥詞,這是另一種台灣奇蹟。與此觀念相同的,大部分工會都在附和會員爭取特休假未休完要折算薪資一樣,其實特別休假立法的原意,就是讓勞工能休息。

迷人的加班費

月入兩萬五,扣掉勞健保等等,可能只剩兩萬三。有的台灣工人就這樣領少少的錢,省省過日子,反正小孩考到私立就去借助學貸款。但對很多家庭來說,這樣的錢根本過不下去,特別對阿竹這種單薪家庭來說,根本不會考慮做這種工作。阿竹想的是,我就是要四、五萬,至於工作時間多少不重要。

反過來,對公司來說,兩個人的工作,雇用兩個人,月薪25,000,也不好請人。兩個人的工作只雇用一個人,讓你加班加到四萬多,不但比較容易請得到人,而且也比較省錢、減少以後訂單少時把「多餘的」員工「處理掉」的麻煩。

在保全業,這個情況更明顯。一個駐點,一個月720小時,公司也許實際上用時薪來給工錢,不管幾個人做,公司就是發720小時的錢。用2.2人來做,每名保全員有機會領到三萬;用3個人來做,薪水變成兩萬出頭。月薪三萬和兩萬二,當然是三萬比較好請人。

在白領或工程師級,還有大量的「變相責任制」。看起來薪水很高,其實工作時間很長。

以阿竹的這間T公司來說,如果上雅虎問答查詢「請問新竹工業區的T技術員」,可以發現應徵上的人這樣留言:「有一個很可愛又活潑的妹妹負責面試前的接待…T有工會耶…還有迷人的加班費..真的是用全薪下去算喔」。(之後留言還提到「男生女生起薪不同」,T公司從2002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以來,就有女生要求已婚女生的房屋津貼要和男生一樣,到今天還不一樣,這是違法的。) 拚加班,不如拚勞資爭議、拚罷工

如果你正常工作時間是25,000元,家裡的開支需要45,000元,你不要用加班來補這20,000;寧願去爭取調薪,調到28,000、32,000這樣逐步上去;如果能調到36,000,加到勞基法的46小時上限,也就有45,000了。如果再爭取縮短工時到每週40、36小時,加班46小時就更輕鬆。當然最後還是要爭到不加班就有45,000。

對於少數「體質比較健全」的工會,本中心經常建議,不要一下子就放棄用爭議行為爭取調薪,甚至要考慮罷工。一般勞工的反應,是覺得「老闆又沒違法」,「公司又還沒欠我薪水」,甚至「公司又沒有要倒」,怎麼可以抗爭;最重要的是,怕丟掉工作。固然台灣大部份的勞資爭議都是和「老闆違法」有關,或者和欠薪、關廠裁員有關(因為,不敢罷工是怕沒工作沒收入;等最怕的事情已經發生或要發生了,就沒好怕了),其實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來說,雇主沒有違法時的「調整事項」才是可以合法罷工的勞資爭議。(例如,兩萬五要調到三萬,勞資雙方都沒有違法違約,就是調整事項;不過工會也懂得把所有的勞資爭議做成調整事項,等訴諸政府或輿論的時候再抬出「資方違法」來爭取支持、取得道德正當性。)以其他國家來說,為了調薪、年終、團體協約的罷工,才是正常的情況;罷工完了,調薪了,再回去上班,上到明年又要談調薪再來罷。台灣工人多半把罷工當成「忍無可忍」、「一退再退」、「逼不得已」的「最後決戰」──既然是最後決戰,就是無班可上了、要跟雇主分了,才會發動;罷工完了,就是要唱驪歌、珍重再見了。

建議人家罷工爭取調薪,好像是「毋驚人死」。公司把我開除怎麼辦?薪水太高、公司虧本倒閉怎麼辦?罷工失敗怎麼辦?調薪能調300、500就不錯了,調三、五千是癡人說夢。

賭罷工還是賭命

公司以搞(合法)罷工為理由把人開除是違法的;不要太笨的公司會設法生出別的理由。工會會員要保持團結一致:誰被砍了,幾百人一起到門口接他復職,他回來了大家才進廠工作。

薪水太高公司會倒嗎?以台積電去年的報表為例,如果每名員工每月都加薪2,500元,稅後盈餘減少不到1%。台積電這麼優,是因為經營者和員工的努力,還是因為外部條件太好、政府優惠太多,這是另一回事;但是公司如果利潤低到人事成本加10%就會倒,恐怕經營者自己要好好檢討,而且工會要逼著經營者並且工會自己也參與這個檢討──我們說的是數百人以上的大工廠(T公司湖口廠十年來員工人數從四百多人成長到七百多人,資方還可以宣稱利潤只有2-3%),而不是三、五個人的便利商店或小吃店,小店小廠有被大公司緊吃的問題,而小店小攤只有靠整個薪水階級加薪了才有機會增加營收。

基層作業員一次要調薪三、五千元,乍看之下太誇張;但是考慮到十幾年來台灣薪資停滯不前,調個五千一萬並不過份。以南韓為例,1998年初的金融風暴把南韓打趴了,可是現在台灣已經看不到南韓的車尾燈了;但是,南韓工運比台灣強大許多,今天的南韓是工時比台灣短、工資比台灣高,經濟競爭力就是很強。不跟南韓比,光看台灣內部,國民(年)所得號稱62萬台幣(假設一家四口雙薪,就是一個人年薪要124萬才能達到這個水準),此時我們還能把這麼多月工時300小時月領30,000的保全員、月工時182.6小時月領25,000的作業員當成合理正常的現象?

罷工不一定會贏,而且好像拿工作權來賭。可是靠加班來補家庭收支缺口,等於是拿命來賭。T公司湖口廠700多人,我們不知道其他加班英雄榜的健康情形,一定有人把阿竹當成孤立的個案;可是,過勞對身體的傷害有時就像做好(壞)事: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英國一位理查遜醫生在1863年對打鐵工人的工作量與健康做檢查的時候提到:

打鐵幾乎是人的天生的技能…只是由於過度勞動才成為毀滅人的職業。他每天能打這麼多錘,邁這麼多步,呼吸這麼多次,幹這麼多活,平均能活比方說50年。現在強迫他每天多打這麼多錘,多邁這麼多步,多呼吸這麼多次,而這一切加在一起就使他的生命力每天多耗費1/4…他37歲就死了。

不賭命也賭家庭

以下這個例子,是把實情用誇張的方式來描述:同一個T公司還有一位加班的超級英雄,為了給家人過好日子,貸款買了30坪共三層樓90坪的透天。他加班過度不會瘦,無薪假的時候才會瘦──因為太煩惱錢不夠怎麼辦。結果扣掉加班和運動,回家只剩睡覺時間、也累到只能睡覺;買了90坪的大房子,其實自己每天只使用浴室和臥室的9坪。

對父母來說,再多的錢,比不上兒子女兒陪著看一個小時的風水世家;對小孩來說,再多的錢比不上父母陪著溜直排輪、練小提琴。當我們工人在加班的時候,心裡在想什麼?是不是想著今天可以多賺多少錢、這個月有沒有機會破五萬(也只有這樣想,加班才有樂趣)。可是,也許改天我們也要試著想,我現在在加班的時候,我國二的兒子正黏著電腦玩了四、五個小時,他會在我快到家之前趕快關機睡覺(洗澡?寫功課?)──他知道我會摸電腦是不是還熱著,所以會拿冰塊來降溫。我高一的女兒正在Line上面問誰要帶她出去玩,而最後約好的人可能是從未謀面的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我沒有機會和她一起討論怎麼交朋友,反而有一天我必須和律師討論怎麼把她涉嫌「販賣毒品」的罪名減輕為「轉讓毒品」。

想想看,生活上是不是有很多事情,比「罷工惹老闆生氣」更可怕?

過勞的高危險群

傷病或死亡,如果是被機器壓到、被有毒液體噴到,很容易認定是職業災害──當然,相關的補償或賠償也會比較多錢。可是過勞要認定是職災,就比較難。但如果是腦血管或心臟疾病的急性發作,勞委會有一個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工作時間會被當成重要參考依據:發病之前二十四小時仍繼續不斷工作或發病前一星期每天工作超過16小時以上。另以每週48小時或兩週84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來計算加班時數,發病當日往前推算一個月,其加班時間超過92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二至六月,每月加班超過72小時者。

這是說,一旦發病,如果加班時數這麼多,就有機會被認定為職災。但是反過來說,也就是一旦加班時數這麼多,也就等於是中風、心肌梗塞等等的高危險群。一個人讓自己每月加班100個小時、總工時近300個小時,這種行為,就像矇著眼睛騎車上快速道路一樣。

一個工人每月加班182.6小時,就等於吃掉了一個別人的工作機會。爭調薪,減少加班,縮短工時,就是創造工作機會。

再回頭來想一想,無論如何就是缺錢用的勞工家庭──我們到底要賭命、賭生活,還是賭一場調薪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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