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不能回復? 大埔聲請停止執行遭駁

2013/07/12

苗栗大埔徵地案,4戶拒拆遷戶聲請停止執行強制拆遷,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以不具「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等理由裁定駁回。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必須具有「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情形」的要件。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苗栗縣政府開發「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徵收竹南鎮大埔段土地,要求徵收範圍內的4戶自行遷移,4戶聲請停止執行。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表示,聲請4戶如受強制執行,所受的損害是應遷移的地上物,執行財產標的,就算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損害,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賠償回復。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苗栗縣政府對地上物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土地徵收補償費,已存入保管專戶內,並非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

聲請4戶主張執行強制拆遷,除對財產權及居住權侵害外,並造成人格尊嚴、家庭權、隱私權、生命權等損害,且無回復原狀的可能。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4戶對房地主觀的依戀及感情,並非法律認定的「難以回復之損害」,與停止執行要件不合,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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