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有絕對立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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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9

「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五月三十日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臨時會期間將進行第一次朝野協商,對於外界以「出版法復辟」比喻,混淆視聽,901反媒體壟斷聯盟發表以下聲明:

一、初審通過的關鍵條文,採市佔率為管制標準,訂出市佔率達20%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禁止整合無線電視、全國性日報、新聞及財經頻道,媒體整合在任一媒體市佔率超過三分之一禁止整合,以及無線電視彼此間不得整合。並首度將編輯室公約、獨立編審、員工推舉之外部董事等維護新聞專業自主權條款入法,並增列媒金分離條款,都是積極回應過去一年,台灣社會人民對旺旺中時集團併購台灣前二大的中嘉系統台,以及旺中集團、中信集團、台塑集團不顧人民反對聲音,繼續申請併購壹傳媒集團,但政府卻無法有效做為的立法訴求。

二、反媒體壟斷專法立法審議期間,業者透過各種管道,干擾立法,求取自身權益,導致攸關財團能否透過層層轉投資,一方面實質控制媒體,另一方面規避反媒體壟斷管制的媒體「整合」持股比例限制,遭受保留;有利於媒體多元及優質發展的基金機制,卻遭刪除。現在更以「出版法復辟」等混淆視聽之言論,企圖讓立法破局。

三、對於部分團體所提「出版法復辟」之「媒體近用更正答辯權」規範,其 相關憲法依據及與新聞自由之關係,早已為大法官第364號等解釋所闡釋,點明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應如何與「媒體編輯自由」兼顧平衡、如何設定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條件,應由法律為明確規定。直接將其與「出版法復辟」連結,恐怕不僅是新聞自由內涵的嚴重誤認,更多恐是刻意過度渲染,作為反對立法的藉口。而事實上,在民間團體及學者所提出之反媒體壟斷法草案中,根本沒有這些「媒體近用更正答辯權」的規定,此等初審通過的條文,實是源自行政院NCC版本。如果這些形同「雞肋」的條文,會成為完成立法的障礙,不如在二讀時予以刪除,消除不必要的雜音障礙。

四、立院此次在交委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李昆澤努力下所完成的初審版本,已是立院近年初審整部法案時共識最高的一次,對於少數爭議不大的保留條文,當可在臨時會完成協商,此為朝野政黨不可迴避的責任,再次呼籲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台聯黨,應信守承諾,在臨時會中完成「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三讀通過,積極回應人民對建全台灣傳播資訊環境的高度期待。

新聞連絡人:陳曉宜 0937907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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