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職安法修法二次受阻,勞工安全不能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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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3

呼籲立法院臨時會立即完成職安法三讀程序

昨日(6/11)又發生客運司機疑似精神不濟,於國道發生車禍造成司機當場死亡,5名乘客受到輕傷的憾事,而在花蓮也傳出一名19歲工人墜樓,遭鋼條插入大腿送醫急救,職場上的安全健康危害不斷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自民國80年全文修正後,至今已超過20年,期間僅91年進行小幅的修正,條文內容許多皆未能與時並進,造成勞工在職場上的安全衛生保障未能完善,日前重大工安事件發生頻傳,而隨著產業型態的轉變,過勞死的案例也時有所聞,皆已嚴重危及勞工生命安全,修法早已刻不容緩。未料職安法的三讀修正,卻歷經兩次受阻:於第七屆立法院最後一個會期(2011年12月)預定三讀時,因六輕條款而遭國民黨團及無黨聯盟提出覆議,送回朝野協商,因屆期不連續而功敗垂成。第八屆修法捲土重來,經多次朝野協商總算達成協商共識,竟又在三讀前遭變更議程,而未順利完成三讀。勞工的安全保障等了又等,卻仍未盼到!

由於台灣中小企業與自營作業者林立,作為事前預防職災發生的職安法,政府應以投入更多資源以輔導代替處罰,讓企業建構更安全的工作環境。此次「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主要修正方向如下

一、擴大適用範圍,包括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受保障的人數將從現行的670萬人增加到1067萬人,更可進一步擴及至派遣人員的保障。

二、新增「過勞預防措施」。目前過勞死案件頻傳,增列雇主需針對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提出必要預防措施。且僱主針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情形,未進行過勞預防措施者,可罰三萬元到十五萬元,若員工因過勞導致職業病,最高開罰三十萬元。

三、新增「勞工主動迴避危險權」。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四、新增「職災通報項目」。過去因標準嚴格,造成通報個案少,使職災率被低估因此新增,若發生災害的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雇主則必須在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五、「六輕條款」,石化廠等高風險行業應提安全評估報告,若未落實造成火災、爆炸等意外,將罰三十到三百萬元。

六、刪除現行條文「禁止」女性從事指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規定,避免以「保護」之名,卻實為「限制」,反造成限制女性就業機會。對於妊娠及哺乳中之女性,雇主不得使其從事指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另明訂雇主不得強迫妊娠中及產後未滿一年或哺乳中之女性勞工從事指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雇主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計畫與措施,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相關計畫與措施,勞工得拒絕工作。

立法院將於明日(6/13)上午召開談話會,針對此次臨時會處理之特定議案進行討論,而國、民兩大黨皆已分別提案將「勞工安全衛生法」納入此次臨時會處理之議案,台灣勞工陣線呼籲,勞工安全保障不應再次成為政治操作的犧牲品,此次立法院臨時會應立即完成職安法三讀程序,以確保勞工安全與促進職業災害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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