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扯「營利」 台鐵性愛趴判刑
主辦人上訴 性權團體連署聲援

2013/04/25
苦勞網記者

去年發生在台鐵的性愛趴事件,又被稱為「公共性」(Public Sex)事件,主辦人蔡育林、3名男糾察員及2名女助理遭檢察官以《刑法》第231條「意圖營利媒介性交易」起訴求刑,今年4月11日,新北地方法院做出判決,除糾察員及助理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外,蔡育林遭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

蔡育林目前已預計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收到判決書的10日內提起上訴,他否認主辦活動有「營利」意圖,表示「如果當初是為了要營利,對參與者的收費還可以更高,但我沒有!」他強調,活動對參與者酌收一人8百元,「這筆錢我自己也交了,怎麼會說我是營利?」今天(4/25)性別人權協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桃社等團體發起了支持蔡育林上訴的連署,認為全案涉及「人民情色集結的自由」。連署書中指出,「公共性」事件因最初只是媒體欲刺激銷量而製造的話題,卻形成了未審先判的龐大壓力,檢方的偵辦不斷試圖替當事人羅織罪名,方向從公然猥褻罪、兒少性交易等一路轉折至最後起訴的「意圖營利媒介性交易」。

在起訴理由中,檢察官已是先射箭再畫靶,先預設主辦人的目的是「營利」,再將整起活動後所剩下的86元新台幣,及保險套等物資定義為「盈餘」,再藉由「盈餘」的事實來證明主辦人「營利」之目的。然而,若整起活動目的都不是為了「營利」,少數剩餘的金錢或物資,自然也不該被定義為「盈餘」。在判決書中,指:

祇以營利意思對外為表示已足,不以果已獲利為必要,至於上揭內部人員之間,就外部之獲利如何分配,無論方式、名目、多寡、有無、直接、間接,均於行為人之犯罪成立,不生影響。

行為人僅須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即構成該罪,至於媒介時,性交、猥褻之對象有無特定?媒介與性交易之地點是否相同、所獲取之利益相當與否及媒介後有無實際得利等情,均與該罪之構成要件認定無涉。

換言之,法官接受了檢察官最初的心證,並依此心證所預設的「營利」目的(營利意思),判定行為構成犯罪。連署聲明則對此表達強烈反對,聲明中指出,許多社會中常見的各類揪團活動都有金錢往來與開銷,並由主辦人向參與者收取費用以支應,若按照本案的判決意見,卻都會被認為是「營利」,導致「公共性」活動無論是否有盈餘、盈餘多少,都可被視為犯罪,聲明批評,這即是剝奪了公民的情色活動自由集結權利。

除此之外,判決書又稱:

兼衡其在火車大眾運輸工具上舉辦情色活動等舉措,均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相當之危害,並考量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月,應屬適當...

聲明認為,判決並未多作解釋的「社會善良風俗」,其實才是將當事人入罪、不得不展開懲治的真正理由。換言之,由於《刑法》中找不到對於「群交」的處罰,然而媒體與社會輿論既起,又必須要平息,才因此硬是套上《刑法》第231條,「營利」媒介性交或猥褻行為的要件。蔡育林遺憾地表示,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應該是要「求同存異」,包容各個不同偏好與選擇的族群,而不該是設定一個高道德標準,將所有與主流價值觀不符合的人通通剷除。

共同發起連署的性權會秘書長王蘋表示,社會上各類的情色集結活動,無論是發生在室內的「轟趴」,或者發生在海邊、公園,或者是在台鐵車廂──這樣一個移動的空間,歷史上早已不斷的被許多的人群在實踐著。而主流社會普遍的對於性少數的情慾充滿偏見甚至打壓,性少數往往也只能透過這類情色集結實踐來衝破桎梏。王蘋強調,台鐵「公共性」事件中無論是媒體表現,或者司法偵辦與判決,所顯示出對於所有情色集結實踐的打壓,不僅對性少數是很大的危害,更為所有公民情慾活動的帶來威脅。

在聲援蔡育林的連署中,同時譴責了整起案件從警方偵查、檢方起訴到法院的判決,整個過程使台灣成為「嚴密監控公民生活並採先發制人手段禁制公民活動的『警察國家』」,強調刑事犯罪通常該要在有確切被害者、有特定人的權益受損,但整起「公共性」,卻既沒人報案、也沒有人述說自身受害,呼籲民眾支持蔡育林的上訴、要求公平審判,以維護人民情色活動自由集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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