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人宣言》
──以《人權憲章》重構台灣與中國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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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1

鑒於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係世界自由、正義和平之基礎;人權之忽視及侮蔑恆釀成野蠻暴行,致使人心震憤,而自由言論、自由信仰,得免憂懼、得免貧困之世界業經宣示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

《世界人權宣言》1948.12.10

前言

台灣與中國(以下簡稱「雙方」或「兩岸」)之間永久和平目標的實現,需要政治行為的文明化。而近代人類政治行為趨向文明化發展的關鍵之一,即是人權逐漸成為普世價值與行為規範的準則。我們主張:以現代文明世界的準則,釐清兩岸關係,開展良性的兩岸公民社會互動;從公民社會出發,落實自由、人權、民主、社會公平正義等核心價值,提出一條可長可久的兩岸和平道路。

長久以來,中國政府以武力威脅台灣,使人們生活在戰爭恐懼之中。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明列了對台動武的可能性。隨著中國國力崛起,中共挾其龐大財力,在世界各國進行「收購」與「採購」,並施展其軟硬實力。東亞各國,除了感受中國市場擴張帶來的機會,更感受到中國國力增長引發的緊張與焦慮。「中國因素」在全球都帶來衝擊,台灣更是首當其衝。由於中國的官僚國家資本主義帶有濃厚的政治目的,因此對台灣的生存與發展,構成了極大挑戰。在此局勢下,「中國因素」侵蝕台灣民主根基的疑慮,是現在進行式。台灣公民社會如何看待這個鉅大危機?台灣如何避免成為「第二個香港」?

這份文件是民主平台的集體探討成果:在中國崛起的背景下,我們找尋一條台灣與中國和平共存、共創民主亞洲的道路。我們主張:兩岸應該各自努力加強人權保障;兩岸公民社會之間積極展開人權交流;雙方政府在進行經貿議題的協商時,應該將人權議題明確列入協議之中;雙方應於適當時機簽署《人權憲章》(亦即《基礎人權條約》);而在中國人權狀況尚未徹底改善、政治體制尚未民主化之前,雙方不應進行任何具有政治意涵的協商。

本文以下分成五個部分。第一,闡明台灣的國家主權現狀。第二,以「自由人」的觀念,界定兩岸關係。第三,說明人權是兩岸的互信基礎,也是雙方發展更穩定和平關係的前提。第四,主張兩岸應致力於共創亞洲和平。第五,結語。

一、台灣/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

台灣/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其主權屬於台灣人民,並不從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任何其他國家或人民。台灣人民走過漫長的殖民與威權統治,在艱難中追求自由、人權與民主;靠著世代相承的努力,在上世紀末,歷經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增修憲法、改造憲政體制等一連串憲政實踐的過程,從無到有,建構出屬於台灣人民自己的憲政秩序。正是在「人民主權」的實踐基礎上,台灣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台灣人民在憲政實踐中的共同信仰,是普世的自由、人權與民主價值。是以,我們堅持國家有義務「防衛」、「保障」與「促進」這三者在台灣這片土地(台澎金馬)的實現。我們也堅信,台灣應該以促進自由、人權與民主的普世價值做為參與國際社會,與世界各國和平交往的基石。

台灣的主權與「中華民國」體制在客觀上存在著分歧。台灣目前的國號是「中華民國」,但台灣人民的憲政實踐與「中華民國」體制及憲法,實際上有著對抗而又共存,妥協而又分裂的關係。台灣人民固然建立了屬於自己的憲政民主,但《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憲政實踐的實況至今仍存在尚待跨越的鴻溝。尤其,憲法本文中具有大中國想像的「固有疆域」並非台灣人民據以建構人民主權與憲政秩序之基礎,卻因為威權統治的教育灌輸,而在人民之間製造了國家認同的混淆,並成為台灣社會分裂的根源之一。如何克服歷史留下的難題,讓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幽靈表述,不再成為台灣人民主權的緊箍咒;讓台灣邁向健全的憲政國家,是台灣人民需要戮力完成的時代任務。

二、以憲政主義發展兩岸友誼關係

台灣與中國,是兩個關係密切的國家。目前台灣與中國各自有「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政府」,兩個政府都有自己的憲法,也相互不否認對方擁有「統治權」。

但是兩個政府的統治正當性都有問題。《中華民國憲法》並非由台灣人民在民主的程序下所制定。而依照「主權在民」的基本原則,中國的主權也尚未獨立,因為一黨專政的國家,沒有真正的人民主權。

我們認為,兩個國家的人民主權,都還沒有完全實踐;而兩個國家的憲法,正當性都不足。亦即,從人民(或公民社會)的角度來看,兩國人民都需要在憲政主義精神下追求民主憲政的實現,這也是一個兩國人民各自追求真正獨立的過程。而憲政主義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人權保障,因為沒有自由、平等、尊嚴與獨立自主的人民,就不會是完全獨立的國家。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認為台灣人民與中國人民,應該彼此伸出友誼之手,發展相互承認與尊重的友誼關係。 具體的實踐步驟則是:各自努力實踐成為「真正的自由人」,建立真正的人民主權與憲政。但是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雙方亦應在追求人權保障的基礎上,分享憲政實踐的經驗,相互聲援。

南非前總統曼德拉曾說:「唯有自由人,才能簽訂契約」,我們認為,唯有當台灣與中國的憲政主義與人民主權都真正落實,人權獲得充分保障,兩岸人民都成為真正自由人的時候,才有可能在各自人民自決的前提下,開始思考是否發展聯邦、邦聯、國協、東亞區域聯盟,或其他具備憲政主義基礎的新形式。

三、以人權保障建立政治互信

過去數十年來,無數的政治人物企圖要為台灣與中國間的政治僵局尋求答案,推動政治談判。近來,在民間的強烈質疑下,國共兩黨轉而強調政治談判前要先累積「政治互信」。然而,無論是「九二共識」、「一國兩區」、「兩岸一國」、「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或其他說詞,都只是政黨或政治人物之間虛渺的符碼。對雙方人民而言,若要累積互信,必須先從人權保障做起。簽署並落實《人權憲章》,確保每一個體的人權,在未來任何政治關係選項下都不會受到侵害或威脅,才是一切政治談判的基礎與前提。

無疑地,這會是一段艱辛的實踐過程。雙方政府與政治人物首應真心誠意地落實「人權立國」,以人權理念,作為雙方善意互動的基石。雙方之間的主權爭議,不應影響雙方人民之基本人權,對於過去因政治立場而無解的難題,均應以人權優先、普世人權標準作為解答,依序推動以下工作。

(一) 近期工作

就雙方擬議中互設代表處,應該從人權與人身自由保障的角度,提供在對岸受拘留、逮捕、羈押或任何形式監禁的人民,獲得己方代表處官員就近探視、提供法律協助之權利。否則,互設代表處(辦事處)就失去其主要意義。再者,台灣經由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融入國際人權體系的努力,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不應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撓。此外,中國政府也應該在最短的時間內無保留地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依公約向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人權報告,接受審查。賦予雙方代表探視權並完備雙方各自加入國際人權體系之程序,將是檢驗雙方政府是否真心願意累積政治互信的第一步。

(二) 人權早收清單

除前段所述之外,雙方公民社會與政府應優先致力於基礎人權保障,完成「人權早收清單」工作,特別是以下各項:

【在台灣方面】

-設立國家人權專責機構,並完成國家人權報告編制、審查與回應機制之法制化。 -對於國際審查所羅列及民間團體指摘現行法令違背《兩公約》之處,應盡速完成修正。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完備其他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批准與內國法化程序。 -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落實資訊公開,強化公民參與、社會對話與國會監督。 -推動「就業影響評估」。政府簽訂經貿協定、設置自由經濟區或修訂相關法令前,應先評估對各產業、地域、性別、職務工作者的就業衝擊,並提出因應對策。評估程序必須有相關產業、勞工的參與,評估報告必須送國會審議。

【在中國方面】

-實行司法獨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廢除政法委員會,黨組織退出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等。 -落實言論出版自由,廢除網路監控,廢除內容審查,廢除報社、期刊社、出版社及其從業人員之審批制,開放報禁,黨組織退出媒體,廢除「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與各級「文明辦」,廢除《刑法》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杜絕以言治罪。 -保障人身自由,徹底翻修《刑事訴訟法》,廢除公安拘留、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一切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處分或處罰必須經過法院審訊。 -改革現行戶籍制度,落實公民一律平等的憲法權利,保障公民自由遷徙權。

【在雙方之間】

-雙方政府自2008年以來雖已簽署十八項協議,但各界屢有重財團而輕人權之批評,甚至協議的洽簽過程已成為兩岸政商集團分配特殊利益的平台。我們主張以人權條款打破國共平台與兩岸政商集團對雙方關係的壟斷,重新檢討雙方已簽訂及洽簽中之協議,納入人權條款或人權專章,並簽訂《人身安全與自由保障協定》、《新聞自由保障協定》,以確保雙方的經貿交流不是以降低人權標準,破壞環境,傷害勞工、農民與弱勢者權益作為代價。

(三) 《人權憲章》

完成前述工作後,就中期而言,我們主張在雙方公民社會與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簽訂《人權憲章》。《人權憲章》是台灣與中國間的基礎人權條約,具體內容以《兩公約》為章節架構,進一步規範各人權條款如何落實與提升。《人權憲章》中的人權標準必須不牴觸並超越國際人權公約,明訂雙方政府有義務修改所有牴觸《兩公約》及《人權憲章》的憲法、法律、命令與行政措施,並建立具國際公信力的區域人權監督機制,以確保《人權憲章》之落實。

在簽署《人權憲章》,完成前述所有工作,並確認《人權憲章》在台灣及中國已完全落實之前,在建立雙方人民真正的「政治互信」之前,我們反對任何政治人物所推動的任何政治談判或協商,也反對簽署任何政治協議,或經由發表政治聲明達成相當之效果;無論是以軍事互信機制、和平協議、中程協議、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方案等或其他任何形式提出,我們都反對。

四、東亞區域和平與兩岸和平互為基礎

東亞區域沒有和平,台灣與中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平;同樣地,台灣與中國有了真正的和平,東亞的和平才有堅實的基礎。區域和平需要創造新的政治文明,即是:各國實現民主與人權的政治秩序,以及兼顧市場機制與分配正義的經濟發展策略。區域整體的永久和平,必須在各國都實現民主憲政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台灣與中國關係的未來,不應在武力脅迫下解決,其任何發展也不應以和平為代價。在雙方的民主與憲政都還未落實之前,我們反對兩個政府之間以所謂「和平協議」來處理兩岸關係,因為這種「和平協議」不僅缺乏正當性,且其結果只會讓各國認為台灣將與威權中國結為政治與軍事的同盟,這將讓周邊國家感到更不安全,對東亞的和平與民主秩序產生威脅與破壞的作用。這種所謂的「協議」,不可能為台灣與中國帶來真正的和平。

台灣與中國需要創造真正的和平條件,和平條件不能僅僅依靠政府間協議,或大企業財團以營利為中心的合作模式。和平條件的創造,需要台灣與中國公民社會真誠的合作。兩岸各自的公民社會,必須致力於督促其政府落實以人權為基礎、讓人民有安全感和可信賴的政治秩序。如此,公民社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才有機會創造雙方和平的基礎。近年來,「追求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論調,帶有強烈的沙文民族主義的傾向,這類主張無助於各國公民社會的合作與信任,只會造成更多的區域緊張與衝突。當台灣與中國甚至區域內其他各國的公民社會,都能以民主和人權的價值為基礎,發展彼此的關係,才能以共同的政治文明建立區域的永久和平。

東亞和平需要這個區域內及周邊主要國家(包括台灣、中國、日本、韓國、朝鮮、蒙古、俄羅斯、東南亞諸國以及美國等),通過對話與理解,尋求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淡化民族主義衝突,和平解決邊界糾紛。區域糾紛不應該以非和平的手段解決。各國競相發展軍備,只會讓東亞區域陷入更加緊張的「安全困境」。各國以武力回應邊界糾紛,並以大國武力冀求平衡,帶來的只是假象的和平,得利的是大國保守勢力和軍方及其對區域的主宰,受害的是各國人民與公民社會。

我們主張東亞各國應該展開政府間與公民社會間的對話,多層次地探討多邊和平架構以及整體性區域和平架構。與此同時,東亞以及兩岸公民社會之間,應該相互溝通相互支持,推進與深化各國民主憲政的實踐,抵制訴諸武力解決糾紛的主張和仇外民族主義的煽動,以政治文明為基礎,共同創造區域和平的有利條件。

結語

綜觀人類歷史,以軍事或經濟強權為基礎,強行推動的政治整合多以災難告終。反之,在聯合國、歐盟、美利堅合眾國的締造過程中,這些政治共同體都各自發展了相當於《人權憲章》的基礎文件。《人權憲章》是文明的政治共同體最為重要的價值基礎,沒有《人權憲章》,就不會有保障人民自由、人權、民主與社會公平正義的共同體。沒有《人權憲章》確保每一個體在所有政治選項下的人權,兩岸公民社會之間,就不可能沒有恐懼地討論雙方未來的關係。在武力威脅之下,不可能有自由人之間的契約關係。遺憾地,中國政府片面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否定人權公約中的自決權,否定台灣人民追求獨立與自決的權利,甚至威脅動用武力尋求其「國家統一」,等於是否定兩岸、甚或東亞區域,經由和平手段建立共同體的可能性。

《人權憲章》是保衛台灣自由與民主的機制,也是台灣與中國人民之間建立政治互信、締造和平的最有效方法。兩岸公民社會應該在二十一世紀,協力創造一條兩岸之間與東亞區域的永久和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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