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關廠工人連線4月10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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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0

針對勞委會主委潘世偉今(10)日答覆立法委員質詢,「過去有500多位工人已經還款,所以(目前未還款戶)完全不還錢很奇怪」,若勞委會提出之補助辦法對欠款給予全額補助,對已經還款戶並不公平。

關廠連線針對潘主委再次使用分化策略,聲明如下:

一、 目前之「不公平」現象,勞委會本身才是始作俑者。關廠連線認為本貸款原本就是以貸款「形式」給予「實質」的代位求償之政策。既然是代位求償政策,就根本不該追討。民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解釋契約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詞句。勞委會始終拒絕探求16年前立約真意,一再拘泥於契約之「形式」,堅持編列2056萬預算,聘請80位律師向欠款戶追討,弱勢勞工面對司法程序恐嚇、抄家滅族式起訴,引發保人的家族革命,最後不得已還款,卻被勞委會拿來打擊目前堅持不還款之抗爭戶。用不得不提早和解的弱勢勞方,來打壓堅持不妥協繼續抗爭的勞工,完全是惡質資方的手法,勞委會不該使用。

二、 另外,近五百戶是在去年追討前已經還款的貸款戶,集中於少數幾個自救會(以位於台南縣的工廠為主),極可能是當年勞委會官員在核發貸款時,並未在契約形式外,給予不必還款之口頭承諾,因此該等自救會的貸款戶才依約還款。而目前抗爭之六個自救會,當年申請貸款時都有勞委會官員承諾不會追討、不需還款。既然勞委會認為貸款為私法契約,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每個契約均屬獨立法律事件,不能用已經還款之個案,證明其他簽約者必然為同一情事,而推論未還款戶也應還款。

三、 關廠連線抗爭已長達10個月,五百多已還款戶(以及為參加自救會的百餘戶未還款戶)從未參與抗爭,也沒有公開主張不該被追討,表示這些貸款戶並未主張貸款是「代位求償」,真正的不公平反而是勞委會主委出面,暗示一旦關廠連線爭取到不還款權利,這些人也有權搭便車,主張當初不該還款,真正自相矛盾的潘世偉主委。

四、 特別是那些當年並非被律師兵團逼迫、自我放棄抗議權利而還款者,10個月來從未表示不同意還款,當關廠連線冒生命和被司法起訴之風險,抗爭10個月,終於爭取到補助辦法時,突然也要求退款時,對這種搭便車者,勞委會主委應該直言痛斥這些人是「投機分子」才對,何必畏懼?又哪來有不公平之說?潘世偉推動勞動三法修法,其中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防止工會集體行動成果被搭便車者免費享受,甚至可以向搭便車者合法收費。為何潘世偉面對關廠抗爭工人時,卻蔑視集體行動成果,反而以可能有人會想搭便車,來攻擊集體行動的正當性?

新聞聯絡人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研究員 吳永毅 0919-27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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