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大老婆抓姦,破財被告又傷心,通姦罪懲罰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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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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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看似無男女差別對待的法條,卻在實質運作上造成對女性不利的法律效果,亦無法保障婚姻存續。

今日上午假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尤美女立委辦公室聯合召開「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記者會,宣布推動廢除刑法通姦罪。目前已有潘維剛立委、許玉秀教授、黃榮堅教授等國內許多重量級刑法學者、法官、律師、社運團體等共同發起連署,後續亦將持續募集團體及個人連署,累積民意。記者會中,尤立委當場宣布將於立法院正式提案,以使性別平等關係落實於婚姻當中,倡議好聚好散的情感教育。

記者會一開始,主持人 許玉秀教授就針對法務部對通姦除罪化議題表示「再研議、蒐集外國法制、國情不同」的回應提出批判;她表示此議題在台灣已討論了二、三十年,法務部早應完成研究並定案。法務部在其他法律修法時往往以「外國立法例亦如是規範」為由作為論理依據,但關於廢除通姦罪卻改口稱我國與他國國情不同,法務部對於通姦除罪化的態度顯然過於消極。

隨後,譚陽理事長、莊喬汝律師各自以實務經驗分享通姦罪存在對女性不利的案例,賴芳玉律師補充台灣通姦罪在法律上的變革,呼籲現在修法正是時候,她引用甄環傳裡的例子,通姦罪就宛如毒藥一般,看似有用卻後患無窮,只要有通姦罪存在就會讓人把希望都寄託於上,而不會加強其他維繫婚姻教育或其他可能方式,飲鴆止渴反而使人受傷更深。

通姦罪實質上對女性不利

在台北大學法律系官曉薇助理教授及徐昌錦法官對通姦罪判決的實務研究中皆發現:通姦罪女性被定罪的人數高於男性,男性被撤告的比例則遠高於女性。這些研究皆顯示通姦罪在台灣形式上雖然可以「罰夫亦罰妻」,但實質上產生了性別不平等的效應,這是一條對於特定性別(特別是女性)不利的法律,已經構成司法院釋字666號中指明的實質歧視。

從實務操作層面看來,通姦罪的存在,實質造成了懲罰更多女性的效果,無論是懲罰女性第三者,還是懲罰外遇的太太。通姦罪無法阻止社會上普遍可見的男性外遇,但是受到刑法懲治卻是女性為多。這也突顯了刑事通姦罪不合理,一條形式上看似平等的法律,卻因為社會對於男性外遇的容忍遠遠高於女性,造成性別不平等的法律效果。

大老婆抓姦,破財、被告、又傷心

譚陽理事長以自己走過婚姻的心路歷程,以及長年陪伴失婚婦女的經驗,提醒女性要想清楚自己要什麼,如果只是想出一口怨氣,想讓先生知道自己做錯了,無論是要報復、要挽回婚姻或是找出先生為什麼外遇的答案,提告通姦罪絕對不是好辦法。提告通姦罪換來的,可能是雙方再也無法挽回的冰冷感情,為了抓姦成功而求助徵信社,可能導致傾家蕩產。

譚理事長分享她看到的故事,有些奮力抓姦的大老婆,在徵信社散盡錢財,也不見得能夠取得有力的證據,獲得有利的刑事訴訟結果;有些人則是好不容易告成了,和老公的感情也決裂了,甚至眼睜睜看老公幫第三者付律師費,或交出易科罰金給國庫了事;更多時候,是大老婆撤回對先生的告訴,只告第三者,卻演變成兩個女人還在互告(大老婆可能被控告妨害秘密罪、毀損罪、傷害罪等),男人就已另結新歡的局面。她勸先生外遇的婦女,不要相信徵信社的不實廣告,抓姦不可能挽救婚姻危機,更不可能贏回先生的心,女人情感獨立才是上上策。譚陽理事長分享其自身的經驗,當初很感謝自己沒有抓姦,放了前夫也放了自己。後來前夫才對她說:「謝謝妳當初沒有抓,妳真的是個有情有義的女人。」譚陽笑笑的說:「對阿,我也覺得。」現在兩人不相虧欠,生活得非常愜意與自在。

莊喬汝律師也以三段實務經驗,說明通姦罪存在對女性的不利情形,呼籲應盡速廢除刑法通姦罪。首先,是已經分居十三年的夫妻,平日幾乎不往來也沒有任何接觸,在丈夫知道妻子另交男友後,不甘被戴綠帽就天天到妻子住處,以提告通姦罪作為要脅要求發生性行為,侵害妻子性身體自主權;另外則是丈夫外遇,妻子憤而提告,法院審理中丈夫與第三者聯成一氣對抗妻子,最後雖然判決通姦罪成立,丈夫和第三者各被判處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但是第三者的罰金仍是由丈夫以其婚後財產代為支付,令妻子情何以堪。第三段經驗則是丈夫外遇,妻子委託徵信社捉姦,看到丈夫與第三者偷情的光碟證據更為傷心,最後心灰意冷決定離開這段婚姻與這個人;撤告知後卻發現當初委託徵信社時所簽訂契約中有一條是願意支付一半和解金或是預定賠償金給徵信社作為報酬,預定賠償金為四百萬,為了捉姦妻子必須支付兩百萬報酬給徵信社,既傷心又破財,也無助於維繫婚姻。

通姦罪牽連無辜子女

三十年前,小梅的母親懷孕後才發現自己所愛且要共度一生的男人已婚,在台灣六零年代的保守社會氛圍裡,墮胎不合法且代價高昂,小梅的母親只好選擇把孩子生下來。孩子出生之後,儘管氣憤對方的欺騙,但是當時民風保守,未婚媽媽備受歧視、私生子被視為「災害」,有著大量壓力與汙名。為了避免被左鄰右舍指指點點,小梅的母親只好繼續和對方在一起,維持家庭完整樣貌的表象。就算真的要對小梅的母親科以通姦罪的刑事懲罰,但母親何辜,孩子又何辜?

刑事通姦罪的存在,也使得非婚生子女一出生即成為父母犯罪之證據,嚴重傷害非婚生子女的人性尊嚴。有些第三者生下的非婚生子女,因為怕被元配知道不敢報戶口,導致這些孩子,一出生就被剝奪社會福利、健康保險與受教權。

除此之外,通姦罪還可能牽連的無辜第三人,例如,著名的師大女學生案,原本是被老師性騷擾的受害女學生,最後竟反被師母提告通姦罪,最後通姦罪成功定罪,還得負擔50萬精神損害賠償。

各界連署支持 立委提案修法廢除通姦罪

有鑑於通姦罪對於平等的婚姻關係不但無益,反而有害,尤美女立委將提案修法,廢除刑法上的通姦罪。婦女新知董事長陳昭如表示,被背叛的情感傷害無法透過刑罰來修復,刑罰也無助於重建情感關係,通姦罪對女人不公、對小孩不利,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發起廢除刑法通姦罪的連署,已獲得尤美女立委與潘維剛立委、婦運與人權團體、學界、律師與司法實務界的支持,包括國內重量級刑法學者許玉秀教授、黃榮堅教授以及許多法學者等均為連署發起人。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各界加入連署,並要求朝野各政黨共同支持通過廢除通姦罪的修法提案。(連署書及發起名單請見附件一)。

【附件資料】(點此連結) (一)「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連署書及連署發起名單 (二)婦女新知基金會回應法務部新聞稿聲明 (三)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官曉薇投書〈通姦除罪化的人權意涵〉 (四)2013.03.19廢除通姦罪記者會 許玉秀教授發言稿

新聞聯絡人: 婦女新知基金會 秘書長 林實芳律師 0937-470283 [email protected] 開拓部主任 林秀怡 0928-822539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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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廢應該由受害者且弱勢團體來投票,說明,而不是說廢就廢,廢了會好聚,好散嗎?難道都沒看新聞,通姦被抓到,另ㄧ半不是殺全家,或自殺,要不就提告上法院,所以通姦罪有其約束力。我們是靈長類人類,應有規範訂定才是,若廢了,要交哪家的老婆,另一半也不能如何?再者若其另一半為弱勢人士無處申怨,最後走向家破人亡的社會事件,這也是無不可能。好比我現在已在打官司了,而對方就是個有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