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宜樺胡扯帶抹黑 繼續拆房子
華光社區上行政院 再要安置

2013/03/15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孫窮理

華光社區下週可能面臨法務部新一波的拆除,2張強制執行命令分別時間設定在3月21日和27日,社區居民今天(3/15)連同人權團體及聲援學生前往行政院抗議,要求「安置計畫」,但由於行政院出面接見的代表層級過低、不具決策權,居民欲集體進入行政院將陳情書交給能負責的人,與警方數度發生推擠衝突,並揚言將會展開更多行動捍衛居住權、誓死用肉身阻擋怪手。

華光社區居民與聲援學生在行政院前高喊「反迫遷、要安置」。(攝影:王顥中)

昨天行政院長江宜樺在聽取「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報告後(行政院新聞稿),表示「國際人權公約所指的居住權並不包括違法佔用戶對土地所有權的伸張」,並指華光社區等「違法佔用戶」向政府索取「高價補償」。今天在行政院前,社區居民嚴詞反駁,澄清從未提出要求「高價補償」的訴求,只是希望能有合理的安置,不要讓居民無處可歸。

社區居民朱義真表示,華光社區已有悠久的歷史,在民國52年(1963)政府初次進行違建普查列管登記之前就已經存在,過去政府不聞不問,卻在地價上漲時迫遷居民,法務部甚至還提告要向住戶追討「不當得利」的金額、官司牽連家人,許多居民因此背負債務、帳戶遭凍結,甚至因此得上憂鬱症。朱義真說,住戶面臨政府強行收回土地,將直接面臨無屋可住、生活困頓的情況,「我們並沒有要求補償金,只是需要一個空間能夠遮風避雨的空間。」

華光社區即將面臨法務部的拆除,去年(2012)北市府強拆士林王家的暴力場面很可能又要再度上演。(攝影:王顥中)

2月底法務部舉辦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曾邀請10位國際人權學者專家赴台審查台灣的「國家人權報告」及推動情形(相關報導),昨天江宜樺對外表示,國際專家提出的部分建議是在短時間內對於在地脈絡及法令並不清楚之下提出的,並強地居住權的保障不包含「違法佔用戶」。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邱伊翎質疑,政府自己邀請專家來審查,在專家指出台灣居住權跟迫遷問題後卻又不尊重專家的意見,她批評江宜樺從未出席審查會議,卻在會後單方面聽取法務部的報告斷言國際專家可能不了解情況,「從頭到尾不了解情況的是江宜樺你自己!」

出席了審查會議的台大城鄉所教授劉可強表示,國際人權組織對於居民遭迫遷、銀行被凍結扣款等問題,都認為是違反了國際上人權的基本原則。劉可強表示,馬英九當台北市長時曾在寶藏巖作出拆遷前必須先對住戶進行安置的承諾,但是多年來國家跟制度卻是一步一步倒退。他認為根本問題在於政府缺乏整體的住宅政策、對住宅需求缺乏調查,對公共國有土地也毫無政策,只是不斷賣給財團獲利。「江宜樺若不積極作為,只會繼續倒退」,劉可強強調華光社區問題只是問題冰山一角,如果處理不好,問題將會蔓延更多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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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2012年3月28日,士林王家強拆的影像,震撼了全台灣人,強拆違憲的訴求,不斷地提出合法產權的不可侵犯價值,就是告訴我們土地產權絕對化的概念,今天「違法佔用」沒有土地所有權的華光違建戶們,還有什麼好爭的?

沒權狀,走人就是了。

這種時空背景下的「違建」,
根本不能跟一般違建案相提並論...
有些祖先從日治時代就居住到今日的華光居民,
比國民政府還早來台定居,
憑什麼乞丐趕廟公,
指控他們是違建,
國民政府來台初期跟本沒有「土地權證」的概念,

況且
1) 社區房屋普遍老舊,要是經濟上許可,
相信他們早就搬出去了
2) 他們根本沒有要「死賴在那」的意思,
他們只求政府給他們提出安置計畫
並請法務部撤銷「不當得利」的求償。

詳情請見
http://enews.url.com.tw/human/71624

下次請別再輕易說出「沒權狀,走人就是了」這種無知的話語
很多事情或許不是你所想像的那麼單純...

"這種時空背景下的「違建」,
根本不能跟一般違建案相提並論...
有些祖先從日治時代就居住到今日的華光居民,
比國民政府還早來台定居,
憑什麼乞丐趕廟公,
指控他們是違建,"

RE: 這是對的!
不過.....

"1) 社區房屋普遍老舊,要是經濟上許可,
相信他們早就搬出去了
2) 他們根本沒有要「死賴在那」的意思,
他們只求政府給他們提出安置計畫
並請法務部撤銷「不當得利」的求償。"

我對這裡有點意見.
居住權與財產權 並非同一事項
居住權與其住所產生關係
其實是由住戶選擇住處的主觀權利而產生
依此主觀權利,"房屋老舊,住戶就該搬遷"
這也是憑空產生的錯誤觀念.
錯誤的部分 至少有:
1) 居住權是當事人對選擇特定住所的權利.
"旁人"非該特定住所的住戶,即使旁人有權
評斷房屋是否老舊,但住在那的人不同
下判斷評斷的人更不同
白話的說: 你不是住在那的那個人
當事人要住在哪裡,干你屁事?
這裡已經有當事人資格錯誤的問題

2) 因配合當事人選擇住處的權利,特定的房屋被
建造出來.從權利觀點"房屋"本身是從屬於居住權而產生
不是從屬於"財產"的多寡而產生. 因此,有錢或沒錢就必須搬出去
或是"社區房屋普遍老舊,要是經濟上許可相信他們早就搬出去了"這樣的說法
內容上也有錯誤

3) 居住權是產生自人的主觀權利(即人格權)
當事人(住戶)沒有離開,已經表達了他們不願離開
現行法律有沒有"安置計畫" .客觀上無法取代住戶願不願離開的"選定"住所的
決定.反之,以為有 "安置計畫",則可強制他人行非義務之事
實際上則是以他人的主觀權利,取代本人的主觀權利
所侵犯者,首先是住戶的人格權,以及居住的安寧(自由)
是此, "安置計畫"是安置計畫.或和居住權的有無
相連,則有關連上的錯誤.

4) "社區房屋普遍老舊,要是經濟上許可,
相信他們早就搬出去了"------> 這個事實不存在

進一步論,以房屋老舊為藉口,作為迫遷的依據,
於法 本非正確 又有失正當
且認為可透過"房屋老舊"的評價 來論斷他人居住權的有無,
則是把居住權的有,當成"無",又把居住權的"存在",誤認為居住權的議論(論述表演).
這在意見形成上,就有很大的錯誤,也弄錯了講話的動機(搞錯講話目的)

.

打字打得急 有點筆誤要修正( "[ ]" 內的文字為補正的文字 ):

3) 居住權是產生自人的主觀權利(即人格權)
當事人(住戶)沒有離開,已經表達了他們不願離開的[意思]
現行法律有沒有"安置計畫" .客觀上無法取代住戶願不願離開"選定"住所的
決定.反之,以為有 "安置計畫",則可強制他人行非義務之事
實際上則是以他人的主觀權利,取代本人的主觀權利
所侵犯者,首先是住戶的人格權,以及居住的安寧(自由)
是此, "安置計畫"[就只]是安置計畫.[如果]和居住權的有無
相連,則有關連上的錯誤.

做到這個程度,絕對不能退而求其次! 不然前面的努力 就要白費了.

二樓說
"2) 他們根本沒有要「死賴在那」的意思,"
他們只求政府給他們提出安置計畫
並請法務部撤銷「不當得利」的求償。"

我意見則相反. 迫遷就是不對.理由是手段已經違反禁止強行規定.
況且迫遷的目的,又是為了配合"劫貧濟富"的計劃
則直接違反我國憲法第七條 平等原則 以及 我國國民經濟基本原則.
迫遷的目的.手段 既皆非正當,
住戶就是要死賴在那裏,以正當對抗不正!

現在江院長認為華光居民們論不上居住權之說,從去年三月士林王家強拆事件來看,就可以明白江院長是自打嘴巴。

在台灣,沒有人有居住權。只有錢能替你證明你有居住權。

"江院長認為華光居民們論不上居住權之說"

認錯人了.江宜樺 論不上甚麼公職人員
因為對他 而言 憲法不存在
自然沒有"院長"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