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2005年美國人口販運的觀察報告將台灣由第1級將為第2級,並對此提出警告要求改善,否則將對台實施經濟制裁,在這樣的壓力下,外交部自同年開始針對東南亞等特定國家與台人聯姻實施「境外面談」,相較歐美日等國僅需登記結婚更為曠日費時,也被移民團體認為是制度歧視。
由於申請外館的面談,必須備妥該國結婚證書,但是柬埔寨政府自2008年起禁止與台灣人通婚,在無法提出柬國結婚證書的情況下,台柬配偶也因此無法在台辦理登記結婚並取得依親簽證,造成出境後恐無法再入境的情況;在沒有居留證的情況下,在台的柬藉配偶也將淪為黑戶而被剝奪工作與健保投保等相關權利。今天(1/31)南洋台灣姊妹會與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等移民團體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正視移民家庭的團聚權利,協助在台柬藉配偶辦理結婚登記。
柬國拒發台柬結婚證書的原因,根據外交部函文指出,柬國自2008年起,以柬國女性嫁台後遭不當對待、勞力剝削或性剝削為由,禁止台柬通婚。南洋台灣姊妹會議題委員會委員吳佳臻認為,外交部明知台柬配偶不可能取得柬國結婚證明,也因此無法完成在台結婚的程序,就應該協助台柬配偶,直接在台辦理結婚登記。
柬藉配偶小玲與丈夫高先生已有一個女兒,但因為無法辦理結婚登記,因此無法辦理居留,在擔心無法再度入境的情況下而逾期居留,成為沒有健保、居留證與工作證的黑戶;與柬藉配偶結婚的杜先生與太太有一個孩子,也因為無法取得柬國結婚證明,太太只能以探親之名申請停留,後在陳情之後終於可以在台登記結婚。杜先生表示,雖然他的問題獲得解決,但更有其他台柬配偶,他認為既然柬國不發,台灣政府不應推卸責任。
針對記者會現場的個案,內政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科長廖炯志表示,雖然柬國政府對台實施禁婚令,但只要確認婚姻的真實性後,仍能辦理結婚登記。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專委曾國森也表示,在台的台柬配偶經專勤隊訪查確認家庭組成的情況屬實後,將主動發文戶政事務所,通知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讓柬藉配偶能以依親名義辦理居留。他也強調不會要求現場個案限期出境。
除柬埔寨以外,泰國、印尼、越南、菲律賓及緬甸共5個東南亞國家也被外交部列為聯姻需要經過境外面談的特定國家,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科長柯孝宗解釋,這是考量台人與這些國家透過相親等方式聯姻的比例高,相對於與歐美國家的結婚,缺乏交往基礎,也容易衍生人口販運或假結婚的問題,但這樣的解釋更坐實了政府歧視東南亞婚姻移民的批判,也是現場個案外更須正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