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趴配套出爐 增追討防弊
後年起採「全面期間制」不受限最後退休機關

2010/10/22

【王家俊╱台北報導】考試院院會昨通過十八趴優惠存款配套辦法,二○一二年起退休公務員的舊制年資計算,將改採「全面期間制」,不再受限於最後任職機關的性質,只要是一九九五年六月底(舊制期限)前在一般行政機關任職的年資,都可以併入十八趴優存計算,相反地,如果是在一般公營事業或金融保險事業的年資,將不再計入優惠存款。

公僕權益

十八趴優惠存款已於七月經立院法制化,試院昨通過配套的「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將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辦法中另針對再任公職或死亡仍溢領優存利息,增加防弊追討機制。

現制度「有失公平」

銓敘部強調,公務人員只有在一九九五年七月退撫新制實施前的年資所領取的公保養老給付,才能辦理優惠存款。因此有些公務員長期在國營事業或金融保險事業任職,領取高薪,退休時轉任一般行政機關,依現行辦法,他在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年資,不管在國營事業或一般行政機關,全都享有十八趴的優存。但有的公務員長期在一般行政機關任期,退休時因機關不適用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故無法辦理優惠存款,確有失公平。 所以銓敘部官員強調,十八趴配套新制實施後,可望改善現行辦法中所衍生的不公平現象。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說,所謂國營事業的定義,是指政府投資超過百分之五十一的單位,例如台北市、高雄市的自來水公司,或經濟部轉投資的中油、台電以及中央銀行、台灣銀行、土地銀行等,目前具有公務人員與勞工身分者共有四萬多人,至於多少人來回轉換或有舊制年資、適用新制,暫無法估計。

採「從新從優」原則

《蘋果》詢問從金管會副主委轉任台灣銀行董事長的張秀蓮,她表示,當初已辦理退休,過去曾任職財政部、經建會等年資也已併入舊制計算,對銓敘部的新方案,張表示尊重主管機關。

為了減少新制產生的衝擊,「全面期間制」採「從新、從優」原則,即依照計算公式,新制比現行方案對己有利的退休人員,二○一二年起可以立即適用,如果新制較不利,可以先適用舊制的退休金計算方式,有兩年緩衝期,接著再採新制。

新制也增防弊機制,若有人不老實,任公職卻領退休優存撫恤,或死亡仍照領優存,將追繳並加計利息。但官員說,溢領者佔不到百分之一,比例很少,其中十分之六是死亡照領,將加強七大機關連線查核系統抓溢領。

新舊制個案試算

案例1:利益不變

某甲從1991年起在行政院服務至2012年退休,未曾轉換至國營事業任職,計算基礎不變。

案例2:對退休者較吃虧

某乙1981年到1991年在台銀任職,1991年到1995年6月底(舊制期限)在台北市政府工作,1995年到財政部任職,預定2012年退休。依現有辦法,他可領取18%優存的舊制年資包括1981到1995年底,依照新法,他只有1991到1995年間(實際待過行政機關)年資可以優存。

案例3:對退休者較有利

某丙1986年到1995年6月在財政部任職,1995年後轉到台銀任職,預定2012年退休,依現行辦法,他1995年以前舊制年資,完全不能併入18%優存,若依新法,則可全部併入。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考試院「全面期間」新制重點

時間:2012年1月1日起

影響對象:曾在一般行政機關與國營事業任職的公務員,在2012年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且具有舊制1995年6月底以前行政機關任職年資者。

差異:

新制:2012年起,不論在一般行政機關或是國營事業退休的公務員,其在1995年6月30日前曾在一般行政機關任職的年資,所領取的退休金或養老給付,可辦理18%優惠存款。

現制:具有1995年6月30日前公務員舊制年資者,若其在一般行政機關退休,舊制年資所領取的退休金或養老給付可辦18%優惠存款,但若其在國營事業退休,則無優惠。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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