唾棄「肥高官、瘦小吏」的假改革

2008/12/03

自民國94年10月當時執政的民進黨政府發動所謂《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迄今已逾三年,由於前揭方案根本係不公不義的肥高官瘦小吏版本,這樣違反公平正義的版本不應妄稱改革,職是,以下討論均以「18%變革案」稱之。

今年520之後,政黨再次輪替,考試院自院長、副院長乃至於新任考試委員,率由國民黨主導的國會行使同意權後上任,銓敘部長一職自9月1日起也由國民黨籍的張哲琛接任,補提名的考試院院長關中也已於12月1日就任。亦即,完全執政的馬政府,不僅完全掌握了行政權與立法權,考試院自院長以降相關政務官之任命,亦完全由國民黨主導。

可以這樣說,民進黨執政時期假公假義的「18%變革案」究竟何去何從,就完全取決於國民黨的態度,完全執政的馬政府必須為「18%變革案」之善後負起完全責任。

報載,考試院副院長伍錦霖已要求銓敘部擬出新方案,「首先是消除污名化,其次是將退休人員領取月退休金的上限調升至不得高於現職人員,也就是所得替代率百分之百。」

該如何看待馬政府的「18%新方案」呢?表面上,考試院看似要還在「18%變革案」中遭受抹黑攻訐的軍公教人員一個公道,實際上,如果新案仍以「現職待遇」當作所得替代率的分母,所謂「退休人員領取月退休金的上限調升至不得高於現職人員」云云,在本質上與前朝舊方案並無根本差別,要藉由這樣的新方案消除污名化,不啻是緣木求魚。

這得從目前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與所謂「所得替代率」間的落差說起。

現行軍公教人員之退休給予分別係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以學校教職員為例,合於退休規定者,退休時可依退撫舊制、新制年資之長短(民國85年2月1日為界),領取由雇主(即最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給予的舊年資退休金,以及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給予的新年資退休金。其中,在新年資部分,無論退休人員選擇「一次退」或「月退」,其退休金計算基準,就如同軍公教人員繳納「退撫基金」提撥一樣,均以退休人員在職最後一年之「本俸×2」為基準。

問題是,「18%變革舊案」的基礎,亦即「所得替代率」之定義,竟然不同於現行退撫基金提撥與新制退休金計算方式:

其一,「所得替代率」之分子,即「退休所得」之內涵,在前揭月退休金、1/12的年終慰問金外,又加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易言之,這樣的「退休所得」內涵實係退休人員廣義的退休金,姑不論退休人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之給予係分別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辦理,且退休人員在職時依法亦按月繳納「退撫基金提撥」與「公保保費」,將法定保險給付計入退休所得是否適當?由於公保舊年資部分適用優惠存款,使得退休人員廣義的退休所得將隨其舊年資長短而有所變動,以致於產生部分退休人員之廣義退休所得超過現職待遇之特殊現象。

其二,相較於將公保養老給付列入退休所得的爭議,有關「所得替代率」之分母如何定義,更牽動了整個「18%變革案」的改革基礎。誠如前述,無論現職人員之退撫基金提撥,或是退休人員之新制退休金給予均以「本俸×2」為基準,然而,銓敘部「18%變革舊案」的分母,即「現職待遇」內涵卻為「本薪+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1/12年終工作獎金」。於是乎,在計算現職人員退撫基金提撥,或退休人員退休金給予時,並無主管、非主管的差別;然而,由於在進行「18%變革」時係以「現職待遇」作為釐定所謂「所得替代率」的基礎,於是產生不公不義的「肥高官、瘦小吏」現象。

準此而論,考試院研擬中的所謂「所得替代率百分之百」新案,究竟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尚在未定之天,申言之,如果新案仍以「現職待遇」當作所得替代率的分母,就算將替代率提高至百分之百,仍將產生高官、校長與大學教員分毫不減的現象,所謂18%改革的對象依舊只集中在基層公務員與中小學教師,果真如此,馬政府的新案與扁政府的舊案,又有什麼不同?

我們以為,馬政府至此已經完全沒有選擇的空間,要不向社會說明,所謂的18%問題早在退撫新制實施時即已做過斷源性的處置;或者就回歸退休現制,以「本俸×2」作為計算所得替代率的基礎,俾使高官所減幅度高於基層人員,至少讓所謂的改革符合起碼的公平正義。(20081203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X�B: 20081203教育論壇:唾棄「肥高官、瘦小吏」的假改革 - 教育最前線-批判的、自覺的、實踐的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loteshui/2437518#ixzz2IGq9HM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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