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應遵守政府法令,支持團協納入禁搭便車條款
勞委會應積極協調各部會,避免勞動三法新規定成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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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3

針對在團體協約中訂定「禁搭便車條款」問題,財政部所屬十大公營事業及泛官股事業工會與立法院吳育仁委員今天一起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並邀請財政部與勞委會官員與會。

一銀工會等十家工會表示:《團體協約法》之修訂版本於100年5月1日施行以來,雖賦予工會於團體協約中訂定禁搭便車條款之權力,然而國內企業界對此條文普遍抗拒,甚至連公營及泛官股之各家事業單位亦然。若國營事業及政府可主導經營權之泛官股金融事業,都對新《團體協約法》如此抗拒,實為全國企業之惡劣範例!

一、《團體協約法》明訂得約定禁搭便車條款

《團體協約法》第13條:「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此條文即俗稱之「禁搭便車條款」,以防止僱主藉由對會員與非會員一致之待遇與條件,不利工會團結。此條文雖僅規定「得約定」,並非強制規定,但文字上的修正,實質上亦即授權並鼓勵工會爭取於團體協約內禁搭便車條款。

二、財政部態度保留

令人遺憾的是,包括財政部所屬各家公營或泛官股事業單位的資方,大部分都對工會提出之禁搭便車條款態度保守,讓各工會的團體協約協商陷於膠著。前述企業或直接為財政部所有,或因泛官股持股比例仍極高而由財政部佔主導地位,因此財政部的態度至為關鍵。從各工會理事長對財政部拜會的回應看來,財政部官員顯然對《團體協約法》之內容極為陌生,甚至有不少莫須有的疑慮。財政部態度如此,當然不可能主動積極的要求各家泛官股企業接受工會禁搭便車條款的訴求。

三、勞委會已函釋無就業歧視之疑慮

關於對會員與非會員採取差別待遇,是否構成《就業服務法》之就業歧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101年11月8日做出函釋,表明此並未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就業歧視問題(勞資2字第1010032143號)。

四、各單位對法令認知不一,將使立法美意失效

《團體協約法》既已經總統公佈實施一年半,財政部對條文內容卻幾乎一無所知,甚至質疑其合法性與適用問題,顯見各部會協調溝通出現極大問題。更有甚之,財政部若對相關條文因認知不夠而不積極配合、遵守,將使財政部有主導權之眾多金融事業形同聯手抵制禁搭便車條款,造成泛官股事業單位在財政部放任之下帶頭反對勞動法令的惡例!此惡例一開,連泛官股事業單位都不尊重國家勞動法令,恐將使得此條文完全形同虛設,原本藉由此條文讓工會充權/培力(empower)的美意,亦恐將完全落空。此實非全國勞工之福!

各工會主張:勞委會應與各單位積極宣導教育,使各部會對新版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採取同樣態度並積極配合,讓新版勞動三法的規定能先在政府機關與公營暨泛官股事業單位實行;唯有加入「禁搭便車條款」的團體協約,才能對會員發揮更強的保障。

本場公聽會聯合主辦工會為:台灣銀行工會、土地銀行工會、台灣企銀工會、合作金庫工會、彰化銀行工會、兆豐銀行工會、中國輸出入銀行工會、華南金控工會、菸酒工聯、第一銀行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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