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個資法》暫緩實施條文再修法之公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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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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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於今年10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已經明確造成行政權侵犯立法權的違憲事實。然而尚未實施的《個資法》條文第6條、第41條、第54條,行政院將於明天在立法院要直接再修法,我們可以看到台灣目前的行政部門已經無限擴大到極端濫權的地步。我們在此嚴正譴責行政院及法務部,並譴責監察院怠惰,完全漠視此一嚴重問題。

除了暫緩施行所帶來的違憲爭議外,《個資法》的問題,也絕對不是修改這三條條文即可解決的問題。《個資法》從2012年10月1日開始部份施行以來,不僅非公務機關的作為毫無章法,連公務機關本身在適用本法上的問題也層出不窮,可見《個資法》的根本問題之一,在於缺乏一個專責的個資保護主管機關以及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更缺乏個資教育的宣導機構,導致各機構執法混亂、濫用法條,更讓民眾完全無所適從。這也就是為什麼當初民間團體不斷呼籲應該參照其他各國設立個人資料保護官,以落實並監督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的個資保障。

此外,關於行政院所提出的修法版本,我們認為仍有諸多問題。首先,第6條有關敏感性個資的部分,法務部的修正條文將”個人同意”僅當作是得以蒐集及處理利用敏感性個資的各種條件”之一”而已,完全漠視敏感性個資需要更嚴格把關的重要性,讓”個人資訊自主”的精神在這部法中完全蕩然無存。此外,法務部在此條文中所修正的第四項中,更讓目前的學術研究完全無法遵從,也完全將敏感性個資須經研究倫理審查的制度從中剃除。此一修正對於民眾的敏感個資將造成巨大影響,法務部此一修法根本完全是倒退的做法。這一修法條文看似要修法,但其實只是讓目前第六條暫緩施行的現狀,完全就地合法化而已。

有關第41條的修法,我們原則上同意去刑罰化的修正,政府原本就不應該動不動以刑法來懲罰人民,但是我們不同意”非意圖營利”的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違法蒐集利用及處理個案就”完全”不需要受到任何處罰。目前我們仍然看到有許多惡意的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作為,雖不是商業利用,卻仍對當事人造成極大困擾而無法可管,尤其是公務機關更是如此,因此本會呼籲此條修正條文仍應嚴守把關。

此外,修正草案第54條,讓原本業者未告知當事人所蒐集的個資,依然不須履行補告知的規定,更允許業者可以無限期保有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即使不利用也無庸銷毀。然而《個資法》的此一條文已經暫緩施行至今二年八個月,法務部持續暫緩此條文下去,我們實在不知道何年何月人民才能不再受到違法蒐集個資者的侵擾。

最後,本會再次呼籲目前我們所看到的《個資法》實施之後的各種光怪陸離的現象,我們認為:

  • 行政院及法務部應立即針對這二個月來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濫用《個資法》的現況,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監察院應立即啟動監督及調查,莫再怠忽職守。
  • 法務部應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料公開法》之適用做出釐清,以避免讓政府部門及公務員一再曲解《個資法》條文來免除政府部門應做資訊公開的義務。

我們也再次呼籲,行政院及法務部如真有心保障民眾個資,就應重新檢視整部法案,切莫一再便宜行事,造成各機構的混亂執法,而導致民眾權益受損卻申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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