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保護需要國有地將可出租

2012/10/02

國產局檢討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現行規定限制出租的山坡地、海岸地區國有地,未來只要經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無保護需要」或「無安全之虞」,就可辦理出租,做為農作、畜牧、造林、養殖使用,等到行政院核定後,即可嘉惠廣大農民。

國產局主任秘書陳秀琴指出,現行出租管理辦法限制山坡地、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等地區的農業用國有地,全面不得辦理出租,實施以來,民眾反映不合實際,影響其農作權益,為兼顧國家政策及民意需求,國產局經與相關機關多次會商後將修正出租管理辦法,放寬出租使用規定。『在這裡面大家都有共識,針對山坡地、海岸及嚴重地層下陷等地區農業用地要做農作、畜牧、造林、養殖使用,只要經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保護需要」及「無安全之虞」情形,我們可以辦理出租。』

國產局表示,上述修正事項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辦理。此外,為提升國有不動產運用效益,國產局也檢討標租規定,目前針對無預定用途、使用計畫或其他處理方式,且無法令規定不得出租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都可以視市場需求辦理標租,國產局要求所屬各分支機構下半年辦理標租至少9次,102年起每年度標租目標定為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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