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
纏訟廿一年的蘇建和案由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後,以速審法限制檢察官再上訴而結案。本案就此了結,但案情顯無結論。
蘇案前由最高法院判決有罪定讞,因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遂有再審機會。此次判決,係於再審中反覆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遂符合了速審法的要件,而以限制上訴方式「非定讞結案」。易言之,再審的蘇案,無罪判決並未由最高法院就全案論斷為最後的審查,案情只能留下無結論的遺憾;連有無共犯、是否性侵,皆在各審級間各說各話。
蘇案發生於民國八十年,而該年正是台灣司法改革啟始的年代,尤其是刑事訴訟制度的變動,如逐步限縮檢察官權力,強調正當法律程序及取證原則等等;而蘇案很幸運地成為司改力道的焦點,受到萬眾矚目及集中的關注,壓力之大,使檢察總長史無前例三次非常上訴,且五任法務部長無人敢下令執行死刑判決。但其他案件就沒有這麼幸運了。
以發生在民國六十三年的華定國弒母案為例,全案歷經更十八審,官司打了十五年,換了一百多位法官,判過十個死刑,七個無罪,最後以無期徒刑「定讞」;純以訴訟程序之冗長、反覆及對當事者的折磨而論,較之蘇案恐有過之而無不及。若這件案子發生的再晚一些,恐怕結局不是如此,華定國或許可以脫身。
往者已矣,如今與華案、蘇案相類似的案件,且現尚未走完司法程序者,皆應與蘇案採相同的判斷法則和推理邏輯,儘速定讞或者結案,以求公平。否則,若僅蘇案獨享人權團體關注,使承審法官受到極大壓力,無可否認地影響了法官的心證;其他纏訟案件則一再延宕不決,這明顯不公平。就此而言,司法當局應該由程序上嚴格監督案件進程,有效控管這些陳年舊案。
再者,隨著時代的進步,司法改革累積的成果益增,國家資源的增加,檢警辦案的技術也必須改進,以建立每件個案的堅實基礎。華案、蘇案在最初的檢警採證都有相同的瑕疵;亦即多依賴被告或嫌疑人的口供,科學採證的觀念和必要的技術不備,又常發生刑求爭議,遂使法官難下決斷,案件一再更審,無法結案。
科學辦案的要求並非在蘇案之後即有重大改進,例如,民國八十五年桃園縣長劉邦友官邸血案,與蘇案相隔五年,但該案仍因現場遭到圍觀者、警方及急救人員的破壞,毫無進展;再如九十五年李泰安搞軌案,距劉案又十年過去了,此案的檢警採證也一樣引發爭議,李泰安也成了另一件審理皮球,陷於一再更審之中。時至今日,蘇案宣判結案之後,科學辦案究竟有多少進展?
我們認為,檢警調等指揮管轄的刑案偵辦單位,一定要建立自己的專業權威;而建立專業權威,必須有嚴格的訓練和充分的資源投入。這有賴當政者和司法檢警調當局的努力。否則,前述各該重大爭議的案件,每每否定了現役檢警調鑑識機關的意見。例如蘇案、搞軌案否定法醫鑑識報告,轉而依賴李昌鈺這位旅外專家的意見,這使相關機關在一般案件中失去公信力。但同是李昌鈺,卻又在不同審級及案件中,評價並不相同;例如蘇案一度不採李的意見,但結案判決又予採用;而劉邦友案以及九十三年的三一九槍擊案,李的意見卻不為社會接受。這容易造成案件以政治立場選擇性信賴的後果,其實也迅速耗盡了李昌鈺的公信力。
蘇案就此結案,但刑案偵審能否汲取這個當頭棒喝的教訓,獲得真正的改善,仍然有待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