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新聞稿】投保協議,甘有保庇?人權團體出考題!
--向海基會遞交八次江陳會人權議題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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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6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延續去年江陳會前(10月18日)向海基會遞交《人權議題清單》行動,於今日(2012年8月6日)再次向海基會提出《第八次江陳會人權議題清單》,我們要求:

一、 立即無條件釋放鍾鼎邦/先放鍾鼎邦,再開江陳會:

中國國安人員對台灣公民鍾鼎邦的拘捕,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三項「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規定,由不具司法權的國安人員濫行監禁(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達五十天,嚴重侵犯鍾鼎邦的人身自由與宗教自由,應立即無條件釋放。

此次江陳會之主要議題,即在討論兩岸人民往來經商、工作之人身自由保障課題,會談前發生此一侵害人權憾事,十分諷刺,我們要求兩岸政府「先放鍾鼎邦,再開江陳會」,否則,再美的詞藻,再多的承諾,也無法取信於人。

二、 簽訂《人身保障協定》應列為下次兩會會談議程:

人權是和平的基礎,人身自由保障應該是所有涉及兩岸人員往來事項的基礎協定,而不應僅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或投資保障的附屬約定,我們要求將簽訂《人身保障協定》列為下次兩會會談議程,並將其涵蓋的對象,由投資者、員工與隨行家屬,擴及所有在對岸求學、就業、採訪、探親、旅遊、參訪的所有人民。

三、《投資保障協議》應落實立法院九項人權決議,並明訂雙方不得藉由降低勞動標準以爭取投資:

投資保障協議歷經第六、七、八次江陳會談,期間,立法院就所涉及人權保障事項,曾做出多項決議,我們呼籲談判官員尊重立法院決議,努力爭取並慎重評估,如果達成率不到七成,我們強烈要求政府「寧可不簽」,讓談判持續進行,做為要求中國政府改善其人權狀態與法制保障的動力,包括:

(一) 人身安全與自由保障應納入協議文本,而非附件或新聞稿; (二) 應建立不限罪名且完整的24小時人身自由通知、通報機制; (三) 應保障家屬及代表探視權; (四) 應保障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 (五) 應要求中國檢討民事限制出境措施; (六) 應要求中國檢討公安「先行拘留」制度並建立「提審」制度; (七) 應建立公平的徵收補償機制; (八) 投資人與投資人間(P2P)糾紛仲裁機制,應超越中國政府現行法令規定,對於中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拒絕執行仲裁判斷結果,應有效因應; (九) 投資人與政府間(P2G)糾紛,應納入客觀第三方仲裁機制。 (十) 此外,我們並要求參照台日投資保障協定第24條規定,於投資保障協議明定「雙方咸認,不應藉由放寬健康、安全或環境措施,或降低勞工標準,以促進來自他方或其他任何國家或地區投資人之投資。」

四、《海關合作協議》應要求中國廢除海關拘留權:

依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公安認定有犯罪嫌疑,不經法院審訊,就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長達37天,又中國海關法第四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此為海關的刑事拘留權。

再者,中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规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為海關的行政拘留權。

以上二者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未經法院審訊(正當法律程序),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嚴重侵犯人權,應於協議中要求廢除。

五、 公布台灣人關押在中國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情形:

應遵照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012年6月4日決議:「鑒於基本人權精神以及兩岸互信原則,陸委會、法務部及相關部會去函要求中國(大陸)政府應於下會期9月1日前將台灣人被關押在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的人數、地點、案由,並將其姓名彙整送交本委員會。」

時間:2012年8月6日(星期一)上午10:00 地點:海基會新大樓(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近捷運大直站三號出口) 主辦:「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 出席:賴中強(兩督盟召集人) 徐偉群(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 蔡季勳(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施逸翔(營救鍾鼎邦行動大隊成員)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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