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NCC造成的傷害

2012/07/27
管中祥為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黃國昌為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

2012年7月25日,是台灣媒體傳播史上恥辱的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3項停止條件及25項附款的方式,通過旺中蔡衍明購併中嘉系統的申請許可。不僅引發各界強烈抨擊,更使NCC原已備受質疑的專業形象與社會公信力,徹底墜落谷底。

在過去幾個重大爭議案件中,無論「壹電視案」、「大富案」、「中廣案」或「二中案」,NCC皆以「附款」的方式,有條件通過審查,讓業者取得媒體。然而,這麼多的附款是否履行,NCC有善盡查核責任嗎?以本次引起台灣傳播史上最強烈抗議的旺中集團為例,當初二中案審查時,學者曾鄭重提出警告,須直接駁回,不應以附款方式通過。當時NCC委員卻讓蔡衍明的手伸入新聞媒體集團。

回顧過去這段時間所發生旺中蔡衍明種種將媒體視為私人復仇工具的劣行,錯誤決策所造成的傷害,還不夠清楚嗎?許可本次購併案的NCC委員,卻選擇視而不見、充耳不聞,讓政界與業者所盛傳「將有條件許可本購併案」流言,如噩夢般成真。

此刻繼續責難4位決定通過此購併案的委員,已於事無補。展望未來,若要降低這個許可處分所造成的傷害,防止類似悲劇不斷上演,我們有以下建議。

首先,就本案而言,針對NCC已宣布的「附款」,是否果如蘇蘅主委所言,為旺中蔡衍明所「真正承諾」?還是如同二中案所發生的情形相同,蔡衍明先取得許可處分再說,嗣後再對這些負擔另行爭訟?

更為關鍵者,在於3項「停止條件」之設定,由於蔡衍明無從針對「停止條件」獨立進行爭訟,因此為實現這些條件本所欲達成「不讓蔡衍明的手得以直接伸入電子新聞媒體」之目的,則NCC就「條件如何才算成就」,須設下特定具體且嚴格的界定,不要為後續認定過程,創造得以透過「解釋」上下其手的放水空間。

應監督上下架機制

其次,對於負擔之履行,NCC須一改過去的散漫陋習,確實地查核,並在業者違反時,為保護公共利益,挺直腰桿,強制執行,課予制裁,甚至勇於廢止原來的許可處分。

第三,NCC屢屢用附款的許可為業者解套,用最為諒解而善意角度觀之,或許NCC委員清楚知道財團控制媒體對台灣民主與言論自由的危害,但錯誤地認定既有法律工具無法直接駁回業者的申請,導致自我局限。

然而,這也是早就存在的現實,NCC卻未積極修法面對「跨媒體購併」、「媒體集中化」及「媒體經營者適格性」問題,導致縱容媒體巨獸的生成,不僅難辭其咎,更難不讓人懷疑NCC已淪為業者的橡皮圖章,「附款」只是業者的便宜門票。若NCC委員認為沒更為具體法令,無能進行有效管制,就積極修法吧,不要幾年以後再試圖無辜地以「無法可管」,欺瞞社會大眾。

最後,為降低「系統商對頻道商」宰制力,避免使電視台存活繼續取決於系統商的好惡,而不是內容的品質與觀眾的支持,建立得以確實執行、有效監督的「公平上下架機制」,實已刻不容緩。旺中蔡衍明在尚未取得系統控制權之前,就已得以讓有線電視新聞網出現嚴重的「聯合沉默」,如今系統台已然到手,未來的寒蟬效應,將更為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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