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款不應被污名化

2012/08/01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日前NCC有條件核准旺中購併中嘉案,媒改團體質疑附加的條款對於消除媒體集中化的疑慮難有實效,旺中集團則認為附款內容過於嚴苛,且明白對於切割中天和中視新聞台的條件表示拒絕。弔詭的是,當一項決策,正反雙方都不滿意的時候,乍看或許是最不智的選擇,但其實也不能排除這正是最好的折衷方案的可能。

此次旺中購併中嘉,輿論擔心的「言論集中化」問題,絕非危言聳聽,國外研究早就指出,大型傳媒集團更有動機與力量阻礙市場競爭,且處於大型集團化下的傳媒,對外缺乏抗壓性,對內則容易壓縮媒體工作者的獨立空間。觀諸過往旺中集團旗下媒體「口徑一致」的「強勢作為」(例如直接點名特定委員批判),更令人加深這層憂慮。NCC審理此案之所以躊躇再三,想必就是對於此等風險已有預見。但是在現行廣電法制對於媒體跨業經營,以及如何客觀評估「言論集中化」的風險及其法律效果,缺乏明文規範的背景下,冀望NCC逕行否決此一購併案,對於決策須時時以依法行政為念的官員來說,是何等地如履薄冰!

設制度性機制監督

在這種情況下,具有緩和零和對立,增進行政決策圓滑與彈性的附款,其實是行政機關控管決策風險的最佳工具。附加停止條件作為核准購併的前提,目的是在解消此一購併案的主要疑慮——擔心旺中集團濫用系統台頻道上架的權利,削弱對手的競爭力。至於其他經旺中承諾履行的負擔,則是NCC嘗試在購併案損益衡量的天平上,在公益這一方加上更多砝碼,俾確保此一購併案最終可為社會帶來更多正面的綜效。如是觀之,NCC以附附款的方式通過此一購併案,不能說毫無決策理性存在。

但壞就壞在旺中集團以往的舉止,給關心台灣傳媒發展的人士極深的負面印象,讓人對NCC透過附款進行風險控管的決心與能力不放心。先前的中視中天購併案,NCC也是試圖藉由添加附款,抑制旺中集團經營階層對於三中媒體新聞編輯獨立性的威脅,但事後證明效果是令人失望的。

筆者去年在NCC舉行的聽證會上,就曾提醒NCC,若欲作成附附款的處分,則應同時建立制度性的監督機制,有了定期監督檢討的配套,才得以確保附款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實現。假使NCC沒有把握貫徹附款的功能,那麼職司審查的委員們,一旦意識到此一購併可能存在著扭曲言論市場的風險,最負責任的決定,自然就是:駁回申請。

遺憾的是,NCC最終未選擇此途。筆者以為,NCC若仍堅持以附附款的方式核准,就有責任針對將來NCC將如何監督旺中切實履行附款作說明,以祛除外界對於附款實效性的質疑。

但如今對於附款中的三項停止條件,目前旺中已經公開聲明不會遵行,因為在法律上,停止條件不成就等於就是許可未生效,所以旺中購併中嘉案,可說是在繞了一圈後,正式破局,NCC連所謂的「廢止許可」的動作都不必作了,更沒有所謂「續審」的問題!說來有些諷刺,學者擔憂的「言論自由最黑暗的一天」,反而是在旺中集團的頑抗下,並未到來。但下次,還能有這種幸運嗎? 台灣媒體所有權的管制法制,確實是到了該加緊整備的時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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