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需要吹哨的是《勞基法》

2012/07/19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前執委、政治大學社會所博士生

最近因林益世案,「吹哨者條款」被積極討論。但是,行政單位似乎沒有將「吹哨者條款」納入勞動法令的打算,這卻是台灣亟需「吹哨者條款」的場域。

台灣號稱法治國家,可對於勞動法令的執法怠惰,可說舉世罕見。這幾年勞委會多次進行所謂「專案勞動檢查」,公布的結果多有七、八成以上的業者違反《勞基法》。筆者自身在第一線服務的經驗亦相去不遠。

但勞工團體每每向勞委會反映,得到的回應卻多是「勞檢人力不足」,勞委會的官員們總是擺出「我也不想這樣」的苦瓜臉,抱怨中央不給人事員額,他們也只得「不情願」的放任勞動法令的荒煙蔓草。

企業被罰不痛不養

原本即使執法人員不足,但若勞工願意為自己的權益跳出來爭取,依舊可以減少僱主無視法律的狀況。可怕的是,法律也完全不站在勇於檢舉的勞工這方。依照現行的法條,若員工勇敢的檢舉了違法的老闆,除了法律無法保障檢舉員工的工作權外,如果檢舉勞工的權益受損,在檢舉或是行政救濟的過程中,即使企業遭到官方開罰,也沒有機制可以強制企業補回勞工受損的權益。

而官方的開罰卻經常遠低於勞工受損的金額,造成企業「罰了也不怕」、「隨便你罰」的心態。這與前幾天賓利車老闆娘無視違規的炫富心態,其實如出一轍。最典型即是去年的洋華光電案,公司積欠勞工上千萬的加班費,但勞委會卻只能「依法」開罰數萬元,且無法要求洋華還回積欠員工的薪資。

台灣的勞工若真勇於去做「吹哨者」檢舉違法的老闆時,他必須面對權益拿不回來,以及「即刻失業」的風險。於是在人謀不臧、法條不周全的雙重缺陷下,造就了另類的「台灣奇蹟」:無法執法的政府,與無視法令的企業。

因此,台灣最需要「吹哨者條款」的,絕對是現行的勞動相關法令。此條款可以降低員工檢舉違法企業所承擔的風險,也可嚇阻企業漠視勞動法令的跋扈心態,甚至還可解決長久以來勞動主管機關勞檢人員不足的窘狀,絕對是一石三鳥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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