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家庭照顧假,公務員有,為什麼我們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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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0

時間:2012年6月10日(星期日)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合辦單位:尤美女立委辦公室、婦女新知基金會、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台灣失智症協會、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主持人:立法委員 尤美女 出席來賓:林實芳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吳玉琴(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 湯麗玉(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常務理事、台灣失智症協會秘書長) 呂佳旻(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專員)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兼任所長)

立法院下週即將進入這會期最後一週院會的法案表決之決戰階段,對決戲碼可能包括去年延燒的家庭照顧假話題,主要對決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修法版本,將是行政院版予以勞工家庭的多重限制(平均約為每年0.3天有薪),與民進黨團提案版本要求勞工比照公務員的每年五天有薪。另外,尤美女立委本身也有提案,要求受雇者七天的家庭照顧假,應全部有薪,保障勞工家庭的照顧權益。

去年南瑪都颱風來襲時,部分縣市「停課不停班」的決定,引發許多勞工家庭父母不滿政府決策,擔心幼兒乏人照顧,颱風天又找不到臨時托育。尤美女立委說明,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去年民眾抱怨颱風假停課不停班、憂慮家中小孩無人照顧,使家長可能違反兒少法,才引起軒然大波。

自從「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年施行以來,藍領、白領等私營單位的受雇者所應享有的七天家庭照顧假,卻一直被併入無薪事假計算;公務人員卻可享有五天有薪假(另有兩日不支薪的假)。

行政院版0.3天有薪 VS 民進黨團版5天有薪

勞工與公務員之間不公平的差別待遇,民眾的不滿在去年颱風假一舉爆發,在馬英九總統的臉書表達抗議,行政院只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端出「颱風照顧假」的可笑版本到立法院。行政院版對於受雇者「可享有薪資的家庭照顧假」,設定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颱風等天災「停課不停班」的狀況;(二)受雇者需親自照顧家有12歲或國小以下的子女。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01~2010年的資料,各縣市一年間因天然災害而停止辦公、停止上課的情形,平均一年約僅有0.3天會出現「停課不停班」的狀況。每年約0.3天的前提,相較於公務人員享有五天有薪的待遇,相距甚遠。再加上行政院版的有薪對象,僅限於照顧12歲或國小以下的幼童,如果勞工家庭需要照顧的對象是失能、失智的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狀況就不能適用,那麼全國能夠符合受益條件的受雇者並不多。

去年勞委會研議此案時,婦女、勞工、社福團體就已公開反對行政部門設定的多重限制,民間並要求受雇者的「家庭照顧假」應該比照公務人員,只要家庭成員有緊急照顧的需求,包括照顧小孩、失智及失能老人、身心障礙者等各種情況,都應享有五天支薪的休假。但行政院仍未調整草案,逕送立法院,欲以國會多數強行過關。

老盟秘書長吳玉琴抨擊行政院版給薪的對象限縮在照顧幼兒,而沒有包涵照顧老人及身障等所有的家庭成員,失去了原本「家庭照顧假」的精神,批評馬政府遇到民怨時,往往只會頭痛醫頭、甚至腳痛也醫頭,亂搞一通。

湯麗玉以「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常務理事」及「台灣失智症協會秘書長」的雙重身份,強調家屬照顧失智長輩的辛勞程度,是外人難以想像的,政府卻長期漠視民眾的需求,連有薪的照顧假也不給七百多萬的受雇者。

大法官釋憲 提醒勞工及公務員之差別待遇 為憲法平等權所不容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給予全國所有受雇者每年七日的家庭照顧假,這雖為法定的「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一,但卻依據「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併入無薪事假計算。相較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公務人員每年准給七日的家庭照顧假,其中五日有薪、二日不支薪,顯然造成勞工與公務人員間不公平的差別待遇。

況且,公務人員薪資的來源,就是人民的納稅錢。勞工自己無法得到「家庭照顧假」的薪資補貼,還要納稅提供公務人員這樣的福利,顯然不符合馬英九總統宣稱要作到的公平正義。過去許宗力大法官對釋字683號提出的協同意見書中提及:「我國對勞工之保護,遠不如對公務員權益重視的法制現狀。(略)…已屬憲法第七條所不容許之差別待遇。」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律師指出,勞工的無薪規定,難以達成職場性別平等的實質效果,也造成勞工申請家庭照顧假之意願偏低,或無法提供誘因去發現自己公司根本沒有依法給予「家庭照顧假」。依據勞委會統計, 2011年調查的各事業單位當中,沒有依法提供受雇者「家庭照顧假」的事業單位,就佔了62.8%。自2002年《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至今已屆滿十年,顯然勞委會並未積極督促各事業單位落實。再以薪資誘因來看,公務人員既然享有五天的有薪「家庭照顧假」,因此,高達32.5%的公營單位曾有人員申請過;而勞工七天的「家庭照顧假」都無薪,所以只有5.7%的民營單位曾有人員申請。

老盟秘書長吳玉琴說明,國家福利資源長期偏重於公務人員,其所得替代率已經到達100%,但勞工卻還不到40%,這樣公平嗎?如果行政院繼續忽視勞工家庭的照顧需求,為何勞工的納稅錢,還要拿來補貼公務員的福利?吳玉琴痛批,我們乾脆要求立法委員修法、把公務人員的五天有薪照顧假拿掉算了,與勞工的無薪事假一併看齊?

勞工申請照顧假 缺乏薪資誘因 國家漠視勞工家庭及女性的照顧負擔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律師強調,在傳統的性別文化下,照顧者約有八成為女性,照顧責任往往成為家庭內女性成員的負擔。但現代社會早已趨向小家庭、多元家庭的發展模式,家庭照顧必須成為國家、企業及社會整體共同分擔的責任。(詳見其發言稿)

如果國家繼續卸責,等於漠視女性就業及參與社會的障礙,實際上已經違反政府簽署、施行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一條明定:「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為落實此公約,政府本應盡力提供家庭照顧之友善就業措施,促進工作與家庭之平衡。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陳宜倩所長則分析,行政院版草案看來性別中立,卻造成了性別歧視的效果,因為實際上家庭照顧的責任大多由女性承擔,在場發言來賓都是女性、關切此議題的團體也大多是女性,不給薪,就失去「家庭照顧假」意圖促進職場性別平等的精神。國際趨勢是往有薪的方向,我們應該更進一步要求七天的「家庭照顧假」都要有薪,除了要求勞工七天有薪之外,以後也可要求公務人員也往七天有薪的方向邁進。

陳宜倩教授並指出,她本人也是勞委會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的委員,但此案並未送至這委員會來討論,可見此機制已流於形式。725萬的受雇者忙於工作、往往無力表達民意、或提出司法救濟,因此政府更應重視日常生活民主機制之落實,不要只是表面上風光簽署國際公約、裝飾人權形象,卻只給勞工空洞的家庭照顧假,而無實質的薪資。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專員呂佳旻則強調,從勞工家庭的需求來看,除了要求有薪的家庭照顧假之外,還需要政府提供普及、優質、平價的照顧服務體系,給勞工完整的照顧公共化服務,不要只是用0.3天的颱風照顧假來敷衍。(詳見其發言稿)

尤美女立委則質疑,雖然行政部門在各法律案的研議階段,已經規定有性別影響評估、法規影響評估的程序,卻沒有好好落實,為何行政院版的草案研議過程中,卻沒有找這些長期關切此議題的各團體代表徵詢意見?

接下來在國會,此案的各版本表決結果,關係到全國超過725萬的受雇者,是否能夠比照公務員,得到家庭照顧的應有權益?因此,尤美女立委與關心此案的各團體及性別專家,繼去年民間公開呼籲後,在本次記者會再次共同要求,受雇者應立即比照公務人員,享有五天有薪的家庭照顧假,勞工家庭的照顧權益不可打折!

婦女新知基金會2012/6/10記者會發言稿

無薪家庭照顧假(ㄐㄧㄚˋ) 無心政府照顧假(ㄐㄧㄚˇ)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林實芳律師

轉嫁在女性身上的照顧成本

2002年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至今已屆滿十年,但根據勞委會「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統計,2011年各事業單位沒有依法提供受雇者「家庭照顧假」的事業單位,就佔了62.8%。

根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統計,身心障礙者的主要照顧者以女性居多,佔照顧者總人數的78.91%。其他承擔家庭照顧責任的母親、女兒、媳婦,也都是女性。勞委會默視廣大勞工的需求,不給勞工有薪的家庭照顧假,但家庭照顧的成本並未消失,反而是從雇主負擔轉嫁到就業或未就業、女性占近8成的家庭照顧者身上,也讓有家庭照顧負擔的女性在職場上處於更加不利的狀態。

公務人員比起勞工是特權階級

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樣給受雇者七天的家庭照顧假。但私營單位受雇者一直被併入無薪事假計算,公務人員卻可享有五天有薪假。因此32.5%的公營單位曾有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而只有5.7%的民營單位曾有人員申請。

大法官釋字第596號解釋許宗力、許玉秀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已經指出:「退休公務人員與退休勞工,…整體而言,何者比較屬社會經濟弱勢,因而較有保護必要,答案是呼之欲出的。」大法官釋字第683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說得更清楚:「勞保條例與公務人員保險法有關遲延給付利息規定之落差,…再次反映了我國對勞工之保護,遠不如對公務員權益重視的法制現狀。勞工…若觀諸自身處處弱勢之處境,對比於公務人員法制之完備,如何能不生公務人員係特權階級之印象?總之,勞保給付遲延利息之立法不作為,較諸公保條例相關規定,已屬憲法第七條所不容許之差別待遇。」

同樣的家庭照顧假,卻只因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的差別,而有天有薪或是0.3天有薪的天壤之別,同理可證,也違反了憲法規定應平等保障公務人員與勞工權益的精神。

家庭成員依法本來就不應只限12歲以下兒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原本就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本來就沒有把照顧的對象限縮在12歲以下兒童,但此次行政院版修法草案的有薪對象,反而僅限於「停課不停班」及受雇者需照顧12歲或國小以下的幼童,如果是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狀況就不能適用,真的是愈修愈回去,把原本立意良好的法律加以限縮。

家庭成員的定義應看見、尊重多元家庭

另外,在此次政院版的草案中,更可以看見政府對於欠缺對於多元家庭的想像與尊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所謂家庭成員,解釋上本來就應該放寬,不應該以血緣與婚姻締結作為惟一的判斷基準。但此次行政院版修法草案的有薪對象,限縮在受雇者需照顧12歲或國小以下的幼童,完全就是忽略台灣社會不婚同居者、單親、同志伴侶等多元家庭迫切的照顧需求。以同志家庭為例,與孩子沒有血緣關係的照顧家長,在小孩生病發燒或是颱風停課不停班的時候,到底能不能請家庭照顧假,才應該是修法草案應該講清楚、說明白的事情。一般男女同居撫養孩子卻未結婚的情形也是一樣。

政府無能,逃避照顧公共化的責任,使得照顧責任只能由家庭中的照顧者(八成都是女性)來承擔。但是對比公務員五天有薪,一般勞工只有0.3天有薪。勞工朋友一片照顧的真心,只能換來政府的一場絕情。如何不讓廣大非公務員的勞工朋友覺得:家庭照顧假「攏是假」?政府無心,人民無薪!要求政府負起責任,聽見人民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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