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前線:對抗污染複合體 奪回環境知情權

2012/05/15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台塑集團4月以「引用不實資料,發表錯誤研究結論,指出六輕排放一級致癌物砷、鎘,導致雲林沿海居民直腸癌、血癌死亡率偏高,導致台塑名譽受損」為由,控告中興大學環工系的莊秉潔教授,求償4千萬,並要求登報道歉。

在環保署針對台塑六輕四期擴廠進行環境評估報告審查前,2011年10月5日環保團聚集在環保署大門前,抗議六輕不顧雲林當地民眾的健康和生態,執意擴廠,要求環保署停止審查。 (圖文/楊萬雲)

針對台塑集團此項舉動,學術界已反對台塑箝制學術自由的角度,發起學者連署,中興大學更以「學校未來會為中部地區發展、環境生態的保護做出具體的貢獻,並鼓勵和支持全校老師提出改善中部地區環境生態問題之策略」,來表達對莊教授的支持。環保團體更於開庭當日,召開記者會,控訴台塑此舉乃凸顯其根本不願意面對本身的環境污染問題。

在此事件中,環保署沈署長認同台塑提告的舉動,引發環保團體的不滿,甚至連戴立忍導演都在其臉書上,直接痛斥環保署長應立即下台。而環保署面對此事件所抱持的立場,除令人再度懷疑首長適任性外,更凸顯了對台灣民眾環境污染知情權的扼殺。

依據台塑集團之訴狀,將莊教授所發表關於六輕四期的重金屬與戴奧辛等有害空氣污染物質的排放量佔中部空品區之比列,列為提告事證之一,認為環保署委託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所建立的排放清冊資料,僅屬推估資料,僅供環保署管制策略之用,莊教授不該錯誤解讀並論證六輕四期污染物排放資訊與鄰近鄉鎮致癌趨勢具有相關性。但此兩提告理由,均是對台灣民眾環境知情權的抹煞。

環境知情權的普世性

20年前的里約宣言中,既將「在國家層級,每個人均有獲取公部門所蒐集的環境相關資訊的權利,包括在其社區內與有害物質排放相關之經濟活動」列為永續發展原則之一。而為實踐此原則,聯合國歐洲經濟理事會(UN/ECE)1998年通過《奧胡斯公約》(The Aarhus Convention),明確指出對於環境相關政策,民眾應有資訊獲取權(Access to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決策過程中的公共參與權(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decisions making)、及法律訴求權(Access to justice)。

歐盟為履行此公約,推動了「污染物釋出及轉移申報制度」(Pollutant Release and Transfer Register ),要求各污染源需定期申報其污染物排放量,並提供一公眾可以查詢之介面。美國更是早於1986年既制定緊急計畫及公眾資訊公開法(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開始推動毒性物質排放盤查登錄制度(Toxic Release Inventory Program)。

然而此制度並非歐盟所獨有,日本與韓國亦建立了此類資料。就連資訊審查盛行的中國,都讓「公共和環境事務研究所」這個公民組織,從官方各類監測資料,彙整出各工廠的污染物質排放資料,並供民眾查詢。

放縱污染者橫行的制度隙縫

因此在台灣的我們,既可見到以下諷刺的場景。當在美國環保署設立的毒性物質排放系統中,輸入Formosa後,就可以知道台塑在美國各個工廠的有害污染物排放量。在輔以區域別的查詢功能後,輕輕鬆鬆就可以得到台塑德州廠各類有害物質的排放量佔德州總排放量的比例。而我們亦可在公共和環境事務研究所設立的工廠排放查詢系統中,輸入「華陽電業」後,亦可以查到台塑在中國漳州投資的發電廠,在2009年時排放出2萬8千噸左右的氮氧化物。但請問我們在台灣,有哪個系統可以查到台塑仁武廠的各類有機污染物的排放量,或是麥寮電廠的重金屬排放量?

台塑另一個提告的理由,則是認為不應該將有害空氣污染物質的排放與當地民眾的致癌風險相提並論,而環保署於去年度於國光石化的論戰中,亦認同此立場。

先不論台塑與環保署的論證,違反健康風險學理,在此先探討特定工廠的排放物質所造成的健康風險的程度,以及各地區的健康風險,是否屬於民眾基本的環境知情權。

從美國環保署所建立的毒性物質排放盤查資料庫中,除可查詢到該工廠的各類污染物排放量,該署亦結合了「風險篩查環境指標」(Risk-Screening Environmental Indicators),考量各污染物質對人體的潛在風險,以及鄰近的暴露人口數等,估算出該工廠的風險篩查環境指標總分,並與產業平均值、地區平均值以及全國平均值進行比較。

該指標雖不適用於分析特定污染源對特定族群健康風險之影響,但可作為相對比較與篩選,作為該污染源是否應列為需優先管制之類別。因此藉由該系統,既可查得如下圖之變化趨勢,由該圖既知,台塑的德州廠對人體健康風險之影響,是美國民眾平均承受的健康風險的2000倍左右。

台塑德州廠的風險篩查環境指標分析。(來源:美國環保署毒性物質排放盤查資料庫)

前述均是從污染源出發,美國環保署亦各地區暴露於各類污染物對健康風險的影響,推動每3年一度的國家空氣毒性評估(National-Scale Air Toxics Assessment, NATA)。該評估為結合該署所進行的各類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盤查結果,運用模式推估美國境內各地區的風險分佈,以協助該署鑑別其在污染物控管策略上之優先順序。而一般民眾則更可從該評估結果中,瞭解其所居住的該郡所暴露的健康風險程度,進而進行監督。

而依照台塑以及環保署之邏輯,前述不論是工廠健康風險潛勢的比較,或是區域性的健康風險資訊的揭露,均是對廠商名譽的侵害,更是違反科學基礎。因此若台塑認為在台灣控告莊教授具有正當性,那更應該到美國控告美國環保署。

從台塑案開始 奪回環境知情權

對比台塑控告莊教授之理由,以及國際上在污染排放資訊揭露之進展,顯見台灣民眾的環境知情權早已受到極大的侵害。但更遺憾的是,自去年底莊老師提出六輕污染物的排放比例後,公部門的反應卻非思考應如何彌補制度縫隙,立基於各類申報制度以及數千萬的排放清冊委辦計畫就已掌握盤查資料,履行環境基本法第27條「各級政府應建立嚴密之環境監測網,定期公告監測結果,並建立預警制度,及採必要措施」的規定,更建立污染者排放資訊公開制度。反而是抱持的「防堵資料洩密」的心態,盤問各個承辦清冊的顧問公司,此污染物排放資料是由誰洩漏給莊教授的。

因此我們必須聲援莊秉潔老師,不只是為了堅持學術自由的空間,也不只是為了真正堅守環境專業倫理的學者,更是為了我們不可剝奪的基本民眾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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