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權標準,檢驗兩岸政府
關懷兩岸收容人,宜蘭靖廬參訪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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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2

第八次江陳會預計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各界憂慮台商的人身自由無法獲得充分保障,而對於往來兩岸探親、求學、工作、旅遊、參訪者的跨境人身自由保障機制,亦有待建立。4月24日台灣人權促進會、守護民主平台、南洋姐妹會、移盟等民間團體與段宜康委員、陳學聖委員及立法委員尤美女、鄭麗君辦公室同仁前往宜蘭靖廬了解中國(大陸)及其他各國受收容人的收容環境與人權狀況。此次參訪的目的,係希望了解並對宜蘭靖廬收容環境及收容制度,提出具體改善建議,並本於普世人權標準對應呼籲中國(大陸)政府改善台灣人在中國(大陸)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勞動教養所、監視居住處所的人權狀態。以下是參訪所得及站在人權角度對兩岸政府的呼籲。未來,我們將持續關心關押在兩岸監獄、看守所、收容所、拘留所、勞動教養所、監視居住處所者(廣義收容人)的人權狀態。

一、台灣收容環境及制度有待改善:

宜蘭靖廬是內政部移民署收容非法入境及違法停留、居留者的收容所。該收容所在1.受收容人得自由使用寢室內電話與外界聯絡,2.全年供應盥洗熱水,3.針對不同信仰及飲食習慣者提供不同餐點等方面值得肯定,但整體而言仍有如下有待改善之處:

(一)收容環境方面

1.受收容人戶外活動時間過少:每週兩~三次,一次不超過30分鐘(男女分開、甲乙丙三棟分開),所方表示因為受限於人力不足及戶外活動空間無法安排更多的活動時間。

2.室內活動空間不足且隱私未受保障:整體室內環境規劃未區別寢室與室內公共活動空間,受收容人除了戶外活動時間外,原則上全天皆在寢室內,包含洗澡上廁所,個人隱私保障及活動空間嚴重不足。

3.收容所通風不佳:無空調,僅有電風扇,且通風不佳,但宜蘭第一收容所即將在6月移往修建完成的第二收容所,原第一收容所會還給軍方。

4.無常駐醫護單位: 全院收容263人,只有每周一羅東醫院會進來看診、每月慈濟功德會進行義診,惟據所方說明受收容人得隨時申請外出就醫。

5. 寢室外觀有如監獄:採大寢室規劃,寢室與走廊相通處以鐵柵欄作為外牆,外觀與監獄類似。

(二)內部管理制度方面

1.權益告知/宣導不足:電話旁邊都有張貼各國語言權利單張,但是上面電話資訊不夠清楚,且大部分受收容人看了權利單張也不是很清楚,特別是法律扶助部分,需要受收容人自己打電話去宜蘭法扶申請,所方並不會針對有案在身的受收容人主動提供法律協助。

2.外部監察機制有待建立,內部申訴制度有待加強。

3.女性戒護人員比例過少:目前收容人數男性116人,女性147人,但所內76位職員,僅有1位正式、3位職代是女性,另外有外聘11位女性保全,性別比例差異太大。

4.通譯及心理諮商師不足:所方表示有需要通譯時會從通譯人才資料庫找通譯,一次500元,最長3小時,但是所方沒有常駐的通譯人員,所內亦欠缺心理諮商輔導機制。

5.應全面檢討戒具的實際使用情形,是否與入出國移民法第72條規定相符。

6.收容處分書送達及救濟管道宣導之檢討:入出國移民法第38條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七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實際上卻鮮少有受收容人提出異議,其原因為何?處分書的送達及救濟管道宣導是否有應檢討之處?

(三)收容、遣返制度方面

1. 偷渡客遣返:中國(大陸)藉偷渡客,係依照「金門協議」遣返,也就是會送到馬祖坐海峽號到馬尾,一年只有三班船(三節),所以偷渡客常發生收容過久狀況。

2.收容天數及因司法案件所生之延宕:所方表示,一天平均遣返12位,自從移民法第38條修正之後,收容天數從67.71天下降至28.38天,但是根據實際訪談,仍存在收容超過1個月以上的受收容人,並有因司法案件延宕,遲遲無法出境之情形。

3.收容處分之審查與救濟欠缺正當法律程序:收容處分,本質上是對受收容人自由的剝奪與人身拘禁,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然而,我國入出國移民法第38條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卻不允許受收容人向法院尋求及時之救濟,應修法改進。

二、我們對中國(大陸)政府的六點呼籲:

(一)我們呼籲第八次江陳會期間,陳雲林會長應前往台灣看守所探視受羈押的中國(大陸)人民;中國(大陸)政府並應於近期內,允許江丙坤會長前往中國(大陸),探視看守所中的台灣人。

(二)中國(大陸)政府應公布其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勞動教養所、監視居住處所的人權狀態,提出改善計畫,並接受兩岸暨國際人權組織前往實地訪查。

(三)中國(大陸)政府應於第八次江陳會前,公布台灣人被關押在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勞動教養所、監視居住處所的人數、地點、案由,並將其姓名彙整通知我方政府。

(四) 中國(大陸)政府應落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於台灣人遭刑事拘留、逮捕、入獄、監視居住、勞動教養、拘留所拘留時,應於24小時內將羈押地點及原因、案由通知我方家屬及政府。

(五) 中國(大陸)政府應保障我方家屬之探視權(包括偵查、審判及入獄階段)。

(六) 兩岸政府,應允許兩岸經貿團體代表探視在對岸受拘留、逮捕、羈押、收容、監視居住、勞動教養等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人民,並代為委任律師;並應從首批獲准設處的台灣貿協上海、北京辦事處,以及中國機電出口商會台北辦事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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