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投保協議不可迴避人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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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30

[0430新聞稿]

 四月二十六日兩岸經合會舉行第三次例會,會後雙方表示六月份舉行的第八次江陳會可望簽屬兩岸投保協議及海關合作協議,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甚至高調地說「投保協議和海關合作協議已經基本完成協商」,我們對此感到相當驚訝。  
中國刑訴法「秘密逮捕」制讓投保協議破功
    人身自由保障與國際仲裁,是台商要求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最重要訴求,吳敦義院長曾經在去年九月九日承諾將「台商遭留置時,24小時內通知家屬」納入協商結論,並稱大陸方面已經同意。然而,今年三月,中國人大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秘密逮捕」制,規定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及恐怖活動可以不通知家屬,甚至將通知家屬的內容,刪除了羈押的處所與拘留的原因。未來,就算家屬收到這種沒有拘留原因、沒有羈押地點的通知,除了當熱鍋上的螞蟻外,無從探視、通信、無從協助嫌疑人委任律師,讓通知的本意盡失。
    我們呼籲經濟部、陸委會、海基會談判官員千萬不能放水,應將「建立無例外(不限罪名)且完整(含拘留原因及羈押處所)的二十四小時人身自由通知、通報機制,並普遍適用於刑事拘留、逮捕、監視居住、拘留所拘留、勞動教養及其他人身自由遭限制之所有情形」做為我方簽署投保協議的前提之一。我們並呼籲即將接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集人的吳副總統,不要忘記去年九月九日的承諾,並應站在人權的高度,支持吳前院長的承諾兌現
兩岸投保協商與中國刑訴法修正(製表/台權會)
 
吳前院長承諾
(2011.9.9專訪)
中國1996年修正
舊刑事訴訟法64條
中國2012年修正
新刑事訴訟法83條
通知時限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我方已獲三大突破,台商(含員工及隨行家屬)遭留置時,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我方要求同時通報窗口。
拘留後24小時內
拘留後24小時內
通知內容
包括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
不包括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
例外不通知
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者。
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者
    我們並呼籲我方官員將:二、保障偵查、審判及入獄階段家屬探視權;三、賦予代表探視權,允許兩岸經貿團體代表探視在對岸受拘留、逮捕、羈押、收容等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人民,並代為委任律師,四、保障(訊問時)辯護律師在場權,五、建立投資人與政府間的國際仲裁機制,做為我方簽署投保協議的前提。
    我們並呼籲社會各界,就第八次江陳會將討論之投資保障協議與海關合作協議,提出相關之人權議題,我們將在彙整後向政府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的外,不得對台灣同胞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新法/2012年修正)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舊法/1996年修正)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押票應送達家屬之規定
第102條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四、應羈押之處所。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第103條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
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新聞聯絡人: 賴中強   0970-533-210      
                              張淑惠(守護民主平台/兩督盟助理    0963-0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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