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恥 ! 台灣保育浩劫!
農委會賤賣國有林地、內政部國家公園重啟促參
全台山林美景大放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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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9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稿> 2012/03/19

森林是台灣的守護神,祂保護這塊土地不被地震、雨水破壞,祂提供乾淨的水資源、清淨的空氣,讓台灣生靈可以在此營生。長期以來,台灣森林被濫墾、侵佔一直不容易改善,因為背後牽扯龐大的經濟利益與政治妥協,所以全民得因此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山崩、土石流、水庫淤積、斷路、斷橋等層出不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1年公告實施「山坡地超限(違規)利用處理計畫」,比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發放獎勵金,鼓勵農民造林,避免山坡地違規利用,影響國土保安。91年公告超限利用土地計47,382 筆,面積30,697 公頃。截至98年8月底止,尚未解除列管超限利用土地仍有27,269 筆,面積18,647 公頃,占總超限利用面積之60.7%,各縣市超限利用土地清查結果績效統計,以已解除筆數占91年原公告列管筆數之比率計,解除超限列管績效之名次,依序為宜蘭縣(94.86﹪)、屏東縣(80.61﹪)、桃園縣(79.90﹪)、臺南縣(77.81﹪)、高雄縣(75.02﹪)、台東縣(69.81﹪)、花蓮縣(69.10﹪)、雲林縣(68.46﹪)、彰化縣(68.35﹪)、新竹縣(64.23﹪)、苗栗縣(47.67﹪)、台中縣(42.75﹪)、台北縣(40.09﹪)、嘉義縣(27.98﹪)、南投縣(18.61﹪)。另人百思不解的是,為什麼宜蘭縣政府解除違規利用的比率可以高達將近95%,但是苗栗縣、台中縣、台北縣、嘉義縣、南投縣卻低於50%,甚至南投縣政府只有18.61﹪?難道南投縣政府無能?還是官商勾結利益難分難捨?(資料來源:監察院糾正文,字號098財正005)

更誇張離譜的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今(101)年3月13日公告,農林務字第1011720366號令,實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如附件),擺明讓在國有林裡濫墾、違規、侵佔者就地合法,並取得購買國有林土地的權利。該行政命令明顯違反森林法第 5 條 「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長遠利益為主要目標。」。

此外,原本在95年李逸洋擔任內政部長任內,因應國家公園促參案件所衍生的諸多弊端、悖離國家公園設置目的及社會大眾期望,頒布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再辦理促參新增開發案件。但是,內政部卻未記取教訓及社會觀感,於今(101)年2月29日公告,台內營字第1010801215號函予以開放後門條款,政策翻轉禍害無窮。

超過五十個民間團體痛批,政府無能,賤賣國有土地、變相鼓勵侵佔與圖利財團!民間訴求:

一、呼籲檢調介入調查,揪出行政體系與違規者利益交換結構。 二、立即撤銷農林務字第1011720366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 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 三、政府定期公佈濫墾、濫建、侵佔者清冊,全民監督改善進度。 四、內政部應回復原國家公園不再辦理促參新增案件之政策。

出席名單: 民進黨立委 林淑芬、田秋堇 國民黨立委 邱文彥 親民黨立委 張曉風 台聯黨立委 林世嘉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環保律師詹順貴、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拔尚(Pasang)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淩、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麗玉主任、中華民國野鳥學理事長程建中、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荒野保護協會秘書長林金保、台北市野鳥學會總幹事何一先、綠色陣線協會林長茂、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楊俊朗、、、。

聯合聲明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荒野保護協會、高雄市柴山會、宜蘭縣崗給原住民永續發展協會、美濃愛鄉協進會、美濃環保聯盟、高雄市原住民婦女成長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屏東縣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台北市野鳥學會、大堀溪文化協會、社團法人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台南市社區大學、高雄茄萣生態文化協會、綠黨高雄支黨部籌備處、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教會與社會委員會、高雄市原住民保留地權益自救會、花蓮環保聯盟、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臺灣環境保護聯盟、財團法人原鄉部落重建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草山生態文史、彰化縣野鳥學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自然形成空間工作室、陳俊強、黃鳳芬、原自然文史影像紀錄工作室、南投縣噶哈巫文教協會、屏東環保聯盟、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永續發展協會、台灣南方影像學會、台灣綠黨、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美濃文化產業協會、看守台灣協會、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高雄市綠色協會、綠色陣線協會、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台南環境保護聯盟、高雄市第一社區大學、、增加中。

新聞聯絡人:楊俊朗 (TEL:0916-756-810 Email:[email protected]) 林子淩(TEL:0933874369 Email:[email protected])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農林務字第1011720366號 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本會林務局處理其經管已無繼續營林必要之國有林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林務局經管國有林地(以下簡稱國有林地),其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檢討已無法復育造林,並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得依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定程序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一) 訂有租約作建築或附屬用地使用(含擴大使用租約約定以外土地)。 (二) 訂有租約作水田、旱地使用。 (三) 作寺廟、教堂使用。 (四)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方發展需要報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業專區。 (五) 其他已無法恢復營林者。    前項所稱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之評估指標查核,如附表。

三、 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之國有林地屬保安林者,應先依森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及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辦理。

四、 經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國有土地,由林管處會同國有財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或分處,辦理土地移交接管及其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事宜。

五、 本會函報財政部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林管處應即將相關圖冊送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劃入山坡地範圍作業,並於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辦理公用財產產籍異動及修正事業區圖。

六、 國有林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處理程序,應依本要點及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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