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回饋改為核害補償,才不會造成二次壓迫

2012/03/06
綠黨淡水支黨部聯絡人

責任主編:張心華

2月20日,蘭嶼島上發起了廿多年來第四次「驅逐惡靈」行動,要將核廢料趕出達悟族生活的土地。在這次行動中,反省回饋金帶來的影響,成為討論焦點之一。回饋金、電費減免等措施掩蓋住核廢料議題,削弱部落內反核意識,甚至有「族人誤以為失去了核廢料他們將活不下去」的情況發生。這不只是蘭嶼特有的問題,事實上所有核電廠或核廢料貯存場周邊地區都有類似的狀況,比如核一廠所在的北海岸就有在地環保人士以「核依賴」形容居民面對回饋金的複雜情結。

這種情況應該要從根本解決。不管是核電廠還是核廢料貯存場附近的居民,長期受到核能的威脅,當然要得到補償,而這種補償絕對不應該形成再一次的壓迫。政府應該立法將這些居民定義為災民或受難者,由政府出面公開道歉、承認錯誤,並且有具體措施逐步去除核能威脅,同時對居民生活做出實質補償。當這些補償措施是在承認並且修正錯誤的前提下提出,就不會再是一種收買。居民不需要為了領回饋金而被迫忍受核害的存在,相反地,政府一邊確保他們能逐步脫離核害,一邊對數十年來的種種損失做出彌補。社區意識和部落意識也不會再被撕裂,才有可能重建家園,在地經濟重獲生機,並讓青年返鄉。

更具體來說,現在雖然有《國家賠償法》和《核子損害賠償法》,但是核電廠或核廢料貯存場附近居民所承受的損失很不容易適用這些法律來獲得賠償。政府應該主動制定類似《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的特別法,直接給予在地居民身份認定,以不低於目前電廠回饋的金額和福利來作補償。同時,核電廠的除役、核廢料貯存場的搬遷、土地的還原以及無法還原的補救措施,也都應該列入法中。

簡而言之,補償應該與承認錯誤、修正錯誤並行,否則補償就是二次壓迫。核電設施附近的居民已經活在恐怖夢魘長達數十年,不應該再用這種二次壓迫來對待他們。用正確方式給予補償,補償金的來源和數額或許沒有改變,但是意義將大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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