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再傳過勞死
勞團籲全面檢討責任制

2012/02/07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張心華

1月26日大年初四,台中市一名廖姓保全員疑似因過勞,在夜間執勤時猝死於警衛室中。上週末(2/4)高雄市產業總工會及台灣勞工陣線等團體,在立法委員陪同下召開記者會,呼籲立即修改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條款,全面檢討並改善保全業勞工的勞動狀況,以避免類似的悲劇不斷上演。

根據家屬表示,廖姓保全員過去每個月僅休2天、長期每月工作超過324小時,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痛批,保全業已成為高風險的「奪命產業」,過去一年來數起保全員過勞死的個案,都換不到政府的重視,「到底還要犧牲多少條人命才能讓勞工換得合理的工時?」。

在勞基法第30條及30條之1對勞工工作時數的規範當中,一般勞工正常每個月最高工時是168小時,若與加班工時的上限(46小時)合計,則為最高214小時;然而,勞基法84條之1卻核定了包含保全員在內的「另行約定工作者」,不受上述最高工時的規範保障。對此,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江健興認為,勞基法84條之1是過渡期法令,應儘速導正,不能讓它變成雇主逃避勞基法監督的漏洞。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編審許根魁表示,廖姓保全員的個案,目前仍須進一步調查,不過初步可知其所屬的公司並非保全業,並不適用勞基法84條之1,而是應回歸一般工時規範,因此資方已構成違法。許根魁也強調,去年(2011)4月13日,勞委會已經提出「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對於適用84條之1責任制的保全員,在工時、例假休假等權益方面也都有保障。然而,立委吳宜臻指出,對照勞委會認定每月工時276小時的過勞死認定標準,依據該份指引之內容,保全員每月最高工時竟達312小時,「這早就超過一般人身體可以負荷的程度!」

另外,目前全國各地方勞工局的的工時核定標準不一,並未全都按照勞委會的「參考指引」,高雄市政府自去年起即規定保全員每月工時不得超過298小時、月休至少5至6天(相關公告);而本次個案所屬的台中市,卻是核定312小時的工時上限。同一家保全公司在不同縣市聘僱勞工,就可能有不同的工時規範,江建興認為,勞委會應該重新檢討後,統一訂定的工時規範,杜絕一國多制的情形,讓勞工不再無所適從。

事實上,自勞委會的「參考指引」出爐後,便立即遭全國產業總工會抨擊,一方面指出指引內容對保全員工時規範過長,另一方面也直指勞基法84條之1應重新檢討的問題核心(見全產總新聞稿)。勞委會迴避了真正需要全面檢討的責任制,卻用補破網的心態,只針對特定類別之工作者提出排除或參考指引。孫友聯認為,如今又發生一起過勞死個案,顯見勞委會的「參考指引」根本沒能改善勞工處境,呼籲立即全面檢討遭資方過度濫用的第84條之1的「責任制」及相關法令,並重新核定合理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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